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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7—2020年)实施办法的通知(鄞政办发〔2017〕189号)
发布日期: 2017-11-22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 信息来源: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鄞州区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7—2020年)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3日


鄞州区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7—2020年)

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4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2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6-2020年)实施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16〕162号)精神,切实加强我区乡村教师(包括在镇、村学校工作的教师)队伍建设,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工作目标

到2020年,乡村学校优质教师来源得到多渠道扩充,资源配置得到明显优化和改善,教育教学能力水平显著提升,职业吸引力明显增强,逐步形成乡村教师“擅其术、尽其能、乐其业”的局面,努力造就一支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甘于奉献的乡村教师队伍,为乡村学生提供更为优质的教育服务,为鄞州教育持续高水平均衡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师资保障。

二、主要举措

(一)建立完善长效机制,加强师德建设

1.健全师德教育制度。建立健全乡村教师政治理论学习制度,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切实加强乡村学校党建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强化立德树人的责任意识,开展多种形式的师德教育,把教师职业理想、职业道德、法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等融入职前培养、准入与职后培训、管理的全过程。

2.完善表彰奖励制度。及时发现、培育和宣传乡村教师师德建设的典型做法和立德树人的典型人物,营造学标杆、创标杆的良好氛围。适时开展乡村教师教书育人事迹展示活动,全面展示乡村教师风采。为在乡村学校任教年限累计满30年的在编教师,颁发“乡村学校从教30年教师荣誉证书”。在各级各类涉及教师的评选表彰活动中,向乡村教师倾斜。

3.严格师德考核制度。把师德建设情况纳入乡村学校发展性评价及学校校长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并作为学校评特色、上等级的重要内容。建立完善师德建设年度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违反师德规范行为。完善教师考核和退出机制,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职务(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评先和名师骨干、特级教师推荐评选等环节实行一票否决,并视情节严重情况,按《宁波市鄞州区教育局关于印发宁波市鄞州区教师退出岗位暂行规定的通知》(甬鄞教〔2014〕182 号)规定处理。

(二)拓宽招人用人渠道,优化人员结构

4.提高乡村学校用编标准。落实《宁波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指导意见》(甬编办发〔2015〕22号),实施城乡统一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区教育局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统筹分配各校教职工编制的基础上,通过编制调剂等方式,提高乡村学校编制配备标准,加强乡村学校人员配备,解决乡村学校教师结构性短缺问题,确保乡村学校开足开齐国家规定课程。对于学生较少、规模较小的乡村学校,可按照生师比和班师比相结合的方式核定教职工编制。严禁在有合格教师来源的情况下“有编不补”,严禁聘用一年以上代课教师,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占用或变相占用乡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

5.完善乡村学校教师补充机制。区教育局商区编委办、区人力社保局统筹规划教师招聘工作,结合乡村学校实际,实行乡村教师岗位“定校”“定岗”专项招聘,确保乡村学校教师招聘成功。学校间要加强师资信息沟通,鼓励教师在本镇或邻近镇内就近进行余缺调剂;个别学校尚有富余的教师可以调剂到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校支教,其待遇按鄞州区教师交流相关政策执行,保障边远乡村学校教师能得到及时补充。鼓励支持特级教师、高级职称教师到乡村学校支教讲学,对已完成交流任务的特级教师、市区名师、市区骨干及高级职称教师,到乡村学校支教的每人每年给予2万元的工作经费(主要用于交通差旅费用和购买意外保险等)。

6.促进教师校长向乡村学校流动。积极探索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区管校聘”管理体制改革,打破教师交流轮岗的管理体制障碍。通过教师职称评审、教师岗位聘任制度改革以及集团化办学、教师走教等途径,全面落实与完善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制度,推动城区学校骨干教师到农村学校交流任教。根据交流工作需要,在教职工岗位结构比例内,预留一定的中高级岗位,专项用于评聘交流的校长和骨干教师。对于交流工作完成出色的教师在评聘高一级职称时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推荐。按照省统一部署,积极试行校长职级制,促进校长交流和校长专业化建设。合理划分校长职级,将农村学校校长任职经历纳入校长职级评价体系

(三)改善工作生活条件,健全保障机制

7.保障乡村教师福利待遇。按照《关于实行农村教师任教津贴的通知》(甬人薪200812号)等文件精神,落实好农村教师津贴、农村山区津贴、农村特岗教师津贴和乡镇工作补贴制度。保障乡村教师享受相关医疗待遇,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900元的标准保障乡村教师享受一次免费常规体检。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建立专项基金,对长期在乡村学校任教的优秀教师给予物质奖励。

8.帮助解决乡村教师实际困难。切实解决边远艰苦地区乡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充分发挥工会、团工委、妇委会等组织的作用,因地制宜安排乡村教师休养,开展乡村单身大龄青年教师交友、婚恋等活动。进一步完善乡村教师重大疾病救助制度和乡村特困教师救助制度,逐步建立乡村教师心理档案。

(四)完善教师职评政策,保障专业成长

9.合理调控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区域内城乡学校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应保持总体平衡,并适当向乡村学校倾斜。中小学校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可按初中30%、小学10%、幼儿园5%的控制标准在区内进行调控。

10.实施乡村教师职称评审倾斜政策。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师德素养、教育教学工作业绩和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在职称评审方面充分体现乡村教师的特点,对在乡村学校任教时间较长的教师,在评聘高一级职称(职务)时给予适当倾斜照顾,原则上乡村教师职称评审的通过率不低于城区学校教师。其中,在乡村学校任教10年及以上考核特别优秀的乡村教师,可提前一年申报评聘中学高级教师职称(职务)。在乡村学校任教5年及以上的乡村教师评聘职称(职务)时,对课题和论文不作刚性要求。为鼓励乡村教师一专多能,对承担2门及以上学科教学任务的乡村教师,允许按全科学科申报晋升职称。

(五)加强培养培训工作,促进能力提升

11.完善乡村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制度。充分关注乡村教师专业发展需求,引导乡村教师制定个人专业发展规划。精心设计培训内容和方法,逐步探索针对新手期、成长期、成熟期等不同发展阶段教师的分层分类培训制度。整合教科、教研、师训、装备等机构的资源,因地制宜开展网络研修、送教下乡、送研上门、校本研修等多种形式的教科研训活动,增强乡村教师专业发展的积极性与实效性。鼓励乡村教师在职学习深造,提高学历层次。立足于乡村校(园)长专业发展的新需求,推动培训机会下移,使培训资源和机会进一步均衡化。在区名校长、名师、骨干、教坛新秀推荐评比中,指标单列或相对独立进行评选。

12.实施乡村教师(校长)专业发展支持计划。改革乡村教师培养模式,选拔部分乡村学校骨干教师,实施名师骨干带徒计划。每年组织部分乡村教师,开展乡村教师访名校计划。推进名师联片指导计划,以骨干带全员提高乡村教师专业发展水平。适时组织优秀乡村教师参加境外培训。开展新教师规范化顶岗培养计划,推进乡村学校新任教师在区级教师发展学校顶岗培养1-3年后再回聘任单位工作的培训模式。按区域内义务段学校数1/10左右的数量加强区级教师发展学校建设,强化政策配套和区域统筹。全面实施乡村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工程,切实提高乡村教师“互联网+”背景下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学科教学实践与创新的能力。设立乡村校(园)长专题培训项目,实施乡村校(园)长“春笋”培训培养计划,全面提升学校管理者的管理能力。

三、组织实施

(一)明确责任主体。相关镇(街道)要把实施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一把手负责制,细化任务分工,分解责任,切实将计划落到实处;区教育局要加强对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统筹管理、规划和指导;区财政局、区编委办、区人力社保局等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履职,密切配合,切实承担责任。

(二)加强经费保障。要大力支持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把乡村教师队伍建设作为新增财政预算的投入重点之一。要切实用好每一笔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资源均衡配置。要严格财政纪律,规范经费使用,加强经费管理,坚决杜绝截留、克扣、虚报、冒领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

(三)开展督导检查。区政府将把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的情况纳入对相关镇(街道)工作目标考核,加强监管。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要牵头做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情况的专项督导,及时通报并公布督导结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对实施不到位、成效不明显的,要追究相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本实施办法自2017年11月1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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