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纳入宁波市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职权的通告(鄞政发〔2017〕95号) |
发布日期: 2017-11-22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 信息来源: |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纳入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职权的通告》(甬政告〔2017〕4号)和《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鄞政发〔2016〕105号)精神,经区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第一批纳入宁波市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的行政执法职权通告如下: 一、宁波市鄞州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更名为宁波市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为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负责全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宁波市鄞州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更名为宁波市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宁波市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挂牌。 二、宁波市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原宁波市鄞州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已相对集中行使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的基础上,增加人防(民防)、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2个领域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宁波市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具体职责是: (一)依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二)依照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行使的行政处罚权除外); (三)依照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四)依照市政公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市政公用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五)依照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公安机关职权除外)和娱乐、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及露天焚烧生活垃圾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六)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七)依照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侵占城市人行道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八)依照河道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内对违反河道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九)依照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市政公用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十一)依照停车场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停车场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十二)依照人防(民防)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违反人防工程、人防设施管理规定的部分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十三)依照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违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管理规定的部分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仅划转发改部门职权)。 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职权划转实施后,宁波市鄞州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宁波市鄞州区发展和改革局不再行使已划转由宁波市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行政强制权;上述行政执法职责划转前已经立案但未结案的案件,由原行政管理部门继续履行;宁波市鄞州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已经立案但尚未作出处罚决定的案件,由宁波市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先前由宁波市鄞州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调查取得的证据材料依法有效。 本通告自年10月26日起施行。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26日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