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科委、工业园区工业科技科: 现将《鄞州区科技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2017年5月2日 鄞州区科技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健全科技服务体系,提高科技创新效率,促进我区科技服务业发展,根据《中共宁波市鄞州区委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全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甬鄞党发〔2017〕15号)和《关于加快鄞州区科技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鄞政办发〔2016〕109号),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我区科技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需求,本办法重点支持检验检测服务、科技咨询服务、研发设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创业孵化服务、技术转移转化服务、科技金融服务等七大科技服务业。 第二条 所有申报企业或机构均需在本区依法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清晰,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专业从事科技服务工作,并纳入区科技服务业统计范围,规范填报各类统计报表。 第三条 所有申报企业或机构均需满足“科技投入不能为零”的科技经费资助要求,具体数据以科技统计报表为准(科技服务业创新试点企业除外)。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服务业发展专项包括主体、项目、平台、联盟。 第五条 科技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采取总额控制和择优补助的方式。 第二章 主体资助 第六条 主体资助包括科技服务业创新试点企业、科技服务业创新示范企业。 第七条 科技服务业创新试点企业 (一)基本条件 1、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超过三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200万元,企业近两年连续盈利,财务状况良好; 2、本科或中级以上职称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达到50%以上; 3、企业具备完善的科技创新投入体系,研发投入单独记账; 4、企业在技术、商业模式和组织模式等方面具有明显创新特色;具备一定的市场成熟度,企业发展计划切实可行;市场开发潜力大,成长性好。 (二)资助标准 列入区级科技服务业创新试点企业的,给予一次性15万元资助。 第八条 科技服务业创新示范企业 (一)基本条件 1、企业实收资本200万元以上,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0万元,在本区有三年以上企业营运期且近两年连续盈利,财务状况良好; 2、本科或中级以上职称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达到60%以上; 3、企业当年科技创新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达到一定比例:2000万元以上2%,1000万元到2000万元3%(或40万元以上),500万元到1000万元4%(或30万元以上); 4、企业近三年内至少有创新产品、创新服务、创新管理、创新业务流程等一项项目正在实施,已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行业发展中具有较强的带动性或带动潜力,注重自主品牌的管理和创新,并在市场中享有相当知名度。 (二)资助标准 列入区级科技服务业创新示范企业的,给予一次20万元资助。属于原试点企业的,补足20万元。 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达到20%以上的,再给予10万元资助。 优先推荐区科技服务业创新示范企业申报市科技服务业创新示范企业,并列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范围。 第三章 项目资助 第九条 科技服务业创新示范项目是指从事科技服务的企业(机构)为满足用户(主要为生产企业或研发机构)的技术性或管理性需求,研究开发的具有创新性的服务类技术项目,或为提高技术服务效率,通过创新服务方式,形成了具有特色和示范带动作用的技术服务商业模式创新项目,具有明确广泛的服务群体。 重点支持内容: (1)技术产权交易、专利检索分析、科技金融风险评估等公共服务技术开发及集成应用; (2)研发委托、工业设计、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等领域的技术集成应用创新或服务模式创新; (3)服务于现代物流、文化创意、电子商务、信息网络、工程管理、战略规划等行业的技术咨询、技术解决方案或服务模式创新; (4)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食品药品安全检测关键技术的研发,专业性机构提供非标性的检验检测技术服务;节能、环保关键技术研发与服务模式创新。 (5)科技投融资、科技信贷、科技金融创投联动、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建设,搭建政银企交流合作平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等方面的理论研究及实践应用。 第十条 科技服务业创新示范项目的资助标准 列入区级科技服务业创新示范项目择优按审定后的项目实际投入额(不低于50万元)的20%给予经费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四章 平台资助 第十一条 科技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是指通过共性技术研究开发和相关产业应用技术的集成,具有技术转移、技术研发、资源共享、连接上下游产业等功能,以促进行业领域内的企业集聚和发展的服务平台。基本范围如下: 1、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和科技资源保障平台。公共服务机构通过制定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协作管理办法,建立管理运行网站,对分布在平台覆盖区域内各级高校、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的大型仪器进行整合集成和有效配置,实现资源的协作共享,充分提高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率,节约用户的使用成本,使仪器设备提供方得到合理的使用收益,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2、研发创新和实验协作平台。整合区域内的高校、科研机构(含研发中心)形成研发和实验协作平台,组成新产品研发系统,促进研发机构间的资源共享技术交流合作,为产品技术集成创新思想的形成和研发创造良好的条件,积极开展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的研发,开展合作研究和委托开发,推动建立与产业间的技术创新联盟。 3、行业(专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完善区域内行业(专业)技术研发中心(平台)的建设,联结研发和试验协作平台为各行业(专业)提供公共服务,形成系统和完善的行业(专业)技术服务链。 4、检验检测服务平台。推进具有一定资质的分析测试中心和行业机构提供系统可靠的检测服务,根据委托认证后,出具有行政效力的检测报告;根据委托,提交专业性的分析测试报告;为用户提供检测需求咨询,促进检测机构之间的技术和服务交流。 5、知识产权服务平台。联合国内外知识产权专业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从研发选题到产品销售各环节知识产权服务。公共服务机构重点开展普及专利知识,开展专利代理,提供法律援助,培育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战略性指导,提供知识产权公共信息,建立知识产权预警机制和应急公共服务。 6、科技咨询评估服务平台。整合各方面科技资源,为企业提供科技咨询、项目评估、项目(受)代理、培训辅导、财会服务、专项审计等全方位的科技中介服务。 7、科技成果转移平台。联合高校、科研院所、海内外科研机构的技术转移中心、企业和投资机构形成技术转移网络;联合从事国际技术转移的知名机构、全国技术市场、技术成果评价、交易、仲裁、知识产权保护等机构组成完善的技术转移中介服务体系,使平台成为技术与产业的桥梁。 第十二条 申报区级科技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的基本条件 1、拥有一支能为行业发展提供共性技术、资源共享服务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队伍,平台专职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本科或中级以上职称人员应占总员工人数的50%以上;且平台至少运行在半年以上; 2、具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办公场地100平方米以上;有满足科技服务的技术设备,其中从事研发设计服务、检验检测服务、大型设备共享的科技服务组织(机构)的设备原值应达200万元以上; 3、能够提供保障平台正常运转的自筹资金; 4、有明确广泛的服务群体,年服务企业单位30家以上,近2年服务性收入每年增加15%以上, 第十三条 科技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的资助标准 列入区级科技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资助。 同一平台列入市级资质(资格)的,补足30万元;列入省级资质(资格)的,补足40万元;列入国家级资质(资格)的,补足50万元。 每年对列入区级科技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进行绩效评估,对评估结果为优的平台,予以每年资助20万元。最多支持两年。 第五章 联盟资助 第十四条 科技服务业创新战略联盟是指由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或其他组织机构,以行业的发展需求和各方面的共同利益为基础,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为保障,形成的联合开发、优势互补、利益共享受、风险共担的技术创新合作组织。 第十五条 申报区级科技服务业创新战略联盟的基本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明确的联盟章程、组织管理和运行机制,有明确的发展战略规划,成员单位间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联盟协议,应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并已实施开展相关工作;应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和内部监督约束机制;且联盟至少成立在半年以上; 2、联盟应由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单位(理事长单位、依托单位、秘书长单位等)和成员单位组成,其中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单位是联盟的牵头组织机构,应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强的创新实力,较大的影响力;依托单位或秘书长单位负责联盟日常活动的组织开展,成员单位是联盟的具体成员; 3、联盟成员单位可以是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社团法人、中介咨询机构等,成员单位总数一般不少于20家,其中企业成员比例应不少于50%; 4、联盟应建立利益保障机制,明确联合开发项目产生的成果和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许可使用和转化收益分配等办法,强化违约责任追究,保护联盟成员的合法权益; 5、联盟应建立开发发展的机制。应根据发展需要及时吸收新成员,积极开展对外交流合作。建立成果扩散机制,对承担政府资助项目形成的成果,有向联盟外扩散的义务; 6、同名称或同领域同业务方向的联盟,择优资助一家。 第十六条 科技服务业创新战略联盟的资助标准 (一)联盟以申请备案的形式予以管理。联盟备案通过当年给予15万元工作经费资助; (二)通过备案申请的联盟每年接受科技部门的工作评估,由联盟自行填报工作评估表; (三)年度联盟评估工作委托独立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机构依据纳入管理的联盟工作评估表内容,进行书面或实地评价审查,根据联盟实际工作开展情况给出专家评估意见; (四)区科技局以独立第三方机构的评估意见为基础,对联盟年度工作情况进行评定,对综合得分在80分以上的联盟每年给予10万元经费支持; (五)对于不参加年度评估工作的联盟,视为自动放弃管理服务,联盟理事单位所有成员三年内牵头成立的联盟均不再纳入区科技服务业创新战略联盟备案管理服务。 第六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七条 补助的申请,由区科技局业务科室统一受理。实行常年申报与受理,当年12月底截止。 第十八条 区科技局业务科室对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必要的初步审查。 第十九条 区科技局业务科室会同有关部门的人员或专家,对所申报的材料进行评审或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 补助方案经区科技局、区财政局确定后,按要求上报上级审批并拨付补助经费。 同一项目、同一主体不重复资助。 第二十一条 企业或机构在项目申报过程中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方法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除追回已补助资金外,处该单位两年内不得享受财政补助资格的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以往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共同实施,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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