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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全区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鄞政办发〔2015〕157号)
发布日期: 2017-11-17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 信息来源: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根据市政府《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4-2017年)》(甬政发〔2014〕49号)和市府办《关于推进全市高污染燃料锅炉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5〕175号)等文件要求,经区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推进全区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工作,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推进全区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工作,是巩固和扩大我区禁燃区创建成效的工作深化,是调整能源结构和控制煤炭消费总量的具体途径,是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美丽宁波”建设的实际行动。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减少大气污染排放为出发点,以能源清洁化利用为重点,加快推进集中供热、天然气管网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同时建立健全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市场驱动、全民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机制,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加强源头控制、强化过程治理,实现空气环境质量的不断改善,为生态文明建设作出积极的贡献。

二、总体目标及进度安排

到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区10蒸吨/时及以下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或改用集中供热、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太阳能以及其他清洁能源。

年底进度安排:根据各镇乡(街道)、园区实际拥有的高污染燃料锅炉情况,至2015年底前,淘汰改造数量不低于30%;至2016年底前,淘汰改造数量不低于60%;至2017年,基本完成淘汰改造任务。年度淘汰改造目标计划另行制订下达。

三、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强化政府主导作用,综合实施产业结构、布局结构、能源结构等优化工作,提高清洁能源、集中供热、能源输送基础设施等保障能力,建立完善政策激励和约束机制,综合运用政策、行政、技术、标准和经济等措施,推进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工作。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环保部、国家质监总局《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71-2014 ),加快提升企业装备和环保治理水平,加快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工作进度。

(二)优化存量、控制增量。加快推进现有10蒸吨/时及以下高污染燃料锅炉的淘汰改造。以及10蒸吨/时以上高污染燃料锅炉、集中供热锅炉和火力发电等企业的脱硫、脱硝、除尘等环保治理设施建设,实施煤炭清洁化利用,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严格新项目的准入,全区范围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20蒸吨/时及以下高污染燃料锅炉,严格控制冶金、建材、化工等其他使用高污染燃料锅炉的项目准入。

(三)突出重点、有序推进。以加快集中供热区、天然气管网的规划建设和加强天然气供应保障等为重点,形成适应推进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的基础设施配套条件。以燃煤(重油)锅炉淘汰改造为重点,同步推进其它高污染燃料锅炉的淘汰改造。

(四)依法行政、强化监管。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2013〕第373号令)、环保部和国家质监总局《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和《宁波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覆盖全部高污染燃料锅炉的环境保护、生产与安全监管体系,落实日常监管和重点监管,加强联合执法,形成工作合力,促进依法依规淘汰改造。

四、主要任务

(一)高标准高要求规划集中供热、天然气管网规划

以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区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的目标为导向,按超前规划、前置配套、宜建则建、宜通则通的要求,逐步扩大集中供热区、天然气管网的覆盖范围,高标准高要求地做好相关规划,制订出台全区集中供热区、天然气管网覆盖区建设规划,明确2015-2017年规划建设的重点范围和建设要求。(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城管局、区规划分局)

(二)加快推进供热区、天然气管网覆盖区的基础设施建设

加快对现有的集中供热区热力管网的规划、建设,进一步扩大集中供热区的供热范围;对天然气管道已达到的区域,要加快推进配套延伸管网建设,提高管网覆盖范围;对天然气管道未到达的区域,要按规划要求加快推进管道和管网建设并免收道路占道费等政府相关配套费用。要科学合理和准确预测全区的天然气保障能力,建立监测机制,避免产生天然气断供的现象。(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城管局、区规划分局)

实施规划的动态化管理,集中供热企业和天然气供气企业每年年初制订年度集中供热区、天然气管网覆盖区的范围及建设计划和目标,并报行业主管部门,由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发布。(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城管局)

落实年度天然气管网的建设责任,天然气供气企业要根据分散高污染燃料锅炉的现状,制订年度管网建设计划,区燃气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天然气供气企业管网建设工作的督促、指导和考核。〔责任单位:区城管局〕

(三)规范建设分布式集中供热(供气)点

对具备集中供热改造条件和需求的工业园区或产业集聚区,允许企业单独或联合建设符合环保排放标准的20蒸吨/时以上的燃煤分布式集中供热中心,为周边企业供热。项目立项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责任单位:区经信局、区环保局)

对有集中供气条件和需求的企业,按照相对集中、资源共享的原则,鼓励和引导有资质的管道或非管道天然气供气企业建设分布式天然气储气站,为企业或周边企业供气。项目建设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项目建成投运前需取得消防部门的消防验收和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检验报告,在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办理使用登记,并将竣工验收报告报区城管局备案。(责任单位:区城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消防大队)

(四)加强高污染燃料锅炉的源头控制

在全区范围内,严禁新建(改建、扩建)20蒸吨/时及以下的高污染燃料锅炉,不得对未经批准的高污染燃料锅炉项目办理安评、环评、能评等有关手续。对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中涉及20蒸吨/时以上高污染燃料锅炉建设内容的,项目审批部门应征求经信、环保、市场监管部门的意见。(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环保局、区经信局、区市场监管局)

(五)加强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的分类指导和推进

根据集中供热、天然气管网等基础设施的配套和建设条件情况,按“三个一批”原则进行推进。

集中供热替代一批。在集中供热区范围内,限期淘汰全部分散高污染燃料锅炉,改用集中供热,原则上不得新建生物质锅炉;对供热有特殊要求的企业限期改用天然气锅炉或其他清洁能源锅炉。(责任单位:区经信局)

天然气锅炉改造一批。在天然气管网覆盖范围内,限期淘汰全部高污染燃料锅炉,优先改用天然气锅炉,允许改用电锅炉,鼓励非管道天然气供应企业参与改造工作。(责任单位:区经信局)

       清洁化锅炉提升一批。对集中供热区、天然气管网未覆盖到的其他区域范围内,鼓励企业提前淘汰高污染燃料锅炉,改用电锅炉、蒸汽发生器、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锅炉、成型生物质锅炉,允许建设分布式集中供热、供气中心。(责任单位:区经信局)

(六)推进高污染燃料锅炉的清洁化改造

对10蒸吨/时以上的高污染燃料锅炉,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脱硫、脱硝、除尘等清洁化改造,实现煤炭清洁化利用,改造后的锅炉排放要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即:颗粒物≤30毫克/立方米,S02≤200毫克/立方米、NOX≤200毫克/立方米),并根据规定实行污染排放在线监测。(责任单位:区环保局)

(七)优化区域产业布局、提高产业集聚度

要按照集聚、集约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引导和促进企业集聚发展。对有集中供热要求的企业,要加强协调,促进企业搬迁改造至集中供热区。〔责任单位:各镇乡(街道)、园区〕

(八)建立燃煤质量监管体系

制订发布煤炭销售和使用标准,依法对生产、加工、储运、销售、进口、使用企业的煤炭质量的监测,严格控制低热值、高硫份、高灰分煤炭的使用和销售。对使用和销售超标准的高硫份、高灰分煤炭以及采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违法手段进行煤炭经营的企业(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责任单位:区发改局)

(九)严格环保、安全执法监督管理

依照国家、省有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和重点地区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加强对高污染燃料锅炉的环保执法,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总量控制。严厉查处未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排放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或总量的行为,并按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责任单位:区环保局)

加强对高污染燃料锅炉的安全监察,对未经项目审批部门和环保部门批复的高污染燃料锅炉,不得受理安装告知、不得实施安装监督检验、不得办理使用登记。(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加强对分布式天然气储气站的安全监督,未通过竣工验收的,不得投入使用,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督促企业限期整改。(责任单位:区城管局、区安监局)

(十)加强能源供应和建设价格的监管

加强对供气、供热价格的指导和监督,保障集中供热的蒸汽压力、品质和价格水平。对属于政府定价的天然气供气价格,要加强成本监审;对属于市场定价的集中供热价格、非管道天然气价格、集中供热及天然气管网建设接入价格等,要加强价格监测。要加强对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工作相关价格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区发改局)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区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负责全区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推进和监督管理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一办三组”。(具体名单及职责分工详见附件)

区级主要部门的职责分工如下:

区经信局负责淘汰改造工作的牵头和综合协调,会同有关部门汇总淘汰改造情况,建立淘汰改造的进度通报制度,组织开展检查、督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补助政策的到位,负责20蒸吨/时以上的燃煤分布式集中供热中心立项审批。

区发改局负责贯彻宣传省市发改委关于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的精神和要求,牵头推进集中供热、天然气管网等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的制订、发布和实施工作,统筹协调清洁能源的保障,负责对供气、供热价格的指导和监督,负责涉及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工作相关价格的监测和监督检查,负责建立燃煤质量监管体系。

区环保局负责环保执法检查,负责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总量控制,负责对高污染燃料锅炉的环保执法,负责对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监测,负责排污费收取,负责锅炉达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监管。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锅炉安全监察,负责对全区高污染燃料锅炉的信息登记、以及淘汰改造后的信息注销等工作,负责对分布式天然气储气站的特种设备安装告知受理和使用登记办理。

区城管局负责指导城市燃气管道建设,负责督促天然气供气企业执行优惠供气和建设接入的政策,负责制订非管道天然气供气企业市场准入的政策和办法,负责对分布式天然气储气站投运前的竣工验收备案和日常监督管理。

区安监局负责对企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配合做好对分布式天然气储气站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

区财政局负责区财政补贴资金的落实、使用和监督管理。

(二)落实属地政府责任

落实属地负责制,各镇乡(街道)、园区对本辖区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工作负总责。要进一步调查摸清辖区高污染燃料锅炉的实际数量,制订淘汰改造的实施细则,明确目标任务、责任分工、工作措施和年度计划安排,按积极、有序的原则予以推进,确保社会稳定。要把淘汰改造高污染燃料锅炉工作与“三改一拆”、“五水共治”、“低小散”行业整治提升、淘汰落后产能和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等重点工作相结合。要加强与市、区有关责任部门的衔接,加强协调、推进和政策处理,加快建设进度,不断扩大集中供热和天然气管网的覆盖范围。要落实和执行天然气、集中供热、建设接入等优惠价格供应政策。各镇乡(街道)、园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有利于工作推进的原则,合理确定总牵头部门和责任部门。

(三)实施激励政策

2015-2017年区财政统筹安排非禁燃区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专项资金1亿元,专项用于非禁燃区的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工作的补助与奖励。对2014年6月30日以后,企业(单位)淘汰燃煤锅炉改用清洁能源或自行淘汰(自行拆除或企业关闭)的一次性补助标准为10万元/蒸吨,1蒸吨(含)以上的按实计算每0.1蒸吨补助1万元,小于1蒸吨的按1蒸吨计算;企业(单位)燃油锅炉改用清洁能源或自行淘汰(自行拆除或企业关闭)的一次性补助标准为2万元/蒸吨,1蒸吨以上的按实计算每0.1蒸吨补助0.2万元,小于1蒸吨的按1蒸吨计算。企业(单位)无压锅炉、茶水炉改用清洁能源或自行淘汰(自行拆除或企业关闭)的根据规模大小一次性补助1一2万元。无压锅炉额定功率0. 5兆瓦以上补助2万元, O.5兆瓦(含)以下补助1万元。

(四)引导和落实各类企业的责任

区级有关部门和各镇乡(街道)、园区,要积极引导和鼓励管道天然气供应公司、非管道天然气供应公司、清洁能源供应公司、集中供热公司、供电公司、节能服务公司、环保服务公司、投资公司等各类主体参与高污染燃料锅炉的淘汰改造工作,形成合作、竞争、共赢的格局。各拥有高污染燃料锅炉的企业是淘汰改造的主体,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按时按要求做好高污染燃料锅炉的淘汰改造工作。各管道天然气供应公司和集中供热企业是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的保障力量,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和区政府的有关政策要求,主动承担社会责任,要按照积极、主动的要求,提前规划、建设天然气管网和集中供热管网,扩大供气、供热的范围和能力,并将年度管网的建设计划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园区,要主动与高污染燃料锅炉企业进行供气、供热的对接,要严格执行和落实供气、供热、建设接入等优惠政策,鼓励有条件的管道天然气供应公司根据管道建设条件、参与分布式天然气储气站建设及供气。各非管道燃气供应企业是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的重要力量,要积极参与高污染燃料锅炉的淘汰改造工作,重点为天然气、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外的企业进行供气,要按照天然气、集中供热优惠价格的政策要求,参照执行和落实气价优惠政策。

(五)强化考核和监管

将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工作纳入民生实事工程、环境空气质量管理、生态文明建设等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当地政府领导班子政绩评价的重要依据,并将考核结果公开发布,接受公众监督。对淘汰改造工作成绩突出的镇乡(街道)、园区、单位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建立健全定期跟踪、定期报送、定期通报、年度考核的工作推进机制,建立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的工作标准和信息核对工作。环保、市场监管、安监、城管等部门要积极开展环境保护、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等执法检查,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淘汰改造的区域或企业,按省有关规定,在新项目审批、资金补助等方面予以制约;对拒不关停、改造和清洁能源替代的企业,依法责令拆除或没收高污染燃料锅炉,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有特殊工艺要求和用途、确需保留的锅炉,由企业向所在地政府提出改造提升的方案,所在地政府同意后予以保留。

(六)加强事后监管和社会监督

对已淘汰的高污染燃料锅炉,不得在全区范围内使用。对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高污染燃料锅炉,不得投入使用,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发现未经项目审批部门和环保部门批复擅自安装、使用高污染燃料锅炉的单位,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立即责令其停止安装和使用,并告知项目审批部门和环保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与环保、经信等部门的沟通和联系,严格防止以改变企业名称等办法来逃避对高污染燃料锅炉的监管。各镇乡(街道)、园区要及时将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的信息向社会公开,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要多渠道、多层次地宣传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的目的意义、作用和措施内容。在相关企业开展政策、法律、法规普及教育,引导企业自觉履行环保社会责任。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合力推进,营造全民动员、全民支持大气污染治理的浓厚舆论氛围。

〔注:高污染燃料是指下列燃料和物质(不适用于车用燃料):原(散)煤、煤矸石、粉煤、水煤浆、煤泥,以及含硫量大于0.3%的固硫蜂窝型煤;重油、重柴油、渣油、石油焦,以及含硫量大于0.5%、灰分含量大于0.01%的轻柴油、煤油;各种可燃废物、生活及工业固体废弃物、未经加工成型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国家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附件:鄞州区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及相关职责分工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3日









附件


鄞州区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工作

领导小组名单及相关职责分工


组    长:沈  权  

副组长:黄新山  

              蒋明良  

成    员:蒋晓东  区政府办

叶彭君  区政府办    

毛    勇  区政府办

              陆利中  区政府办

              毛孟军  区委组织部

              陈琪树  区委宣传部

              胡贤君  区委政法委

              钱春芳  区发改局

              杨奇伦  区经信局

              王建平  区教育局

张    洪  区公安分局

钱    芳  区财政局

周    君  区环保局

              张瑞良  区住建局

              傅纪德  区城管局

严岩平  区商务局

蔡建泓  区文广新局

朱叶锋  区卫生计生局

沈    军  区市场监管局

              马伟平  区安监局

              余国祥  区规划分局

褚爱国  区国土分局

              葛军凯  区供电公司

(一)办公室(设在区经信局)

主    任:杨奇伦  区经信局

副主任:高毓武  区发改局

傅学军  区经信局

岑卢艳  区财政局

徐   龙  区环保局

郑继军  区市场监管局

主要职责:负责全区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工作的综合组织指导、计划落实、协调推进、监督检查、验收管理、考核评价、资金补助、宣传和维稳保障等工作。

(二)联合执法组

组    长:徐    龙  区环保局

谢    琦  区城管局

郑继军  区市场监管局

   邵忠杰 区安监局

成    员:郑剑雷(区安监局)、陈永祥(区经信局)、王国定(区发改局)、陈忠兴(区城管局)

主要职责:负责对在用高污染燃料锅炉的环保、安全执法工作,依法查处逾期未完成淘汰改造的高污染燃料锅炉并落实相应处罚措施,负责对管道天然气、分布式天然气储气站的安全监管和执法检查。

(三)要素保障组

组    长:高毓武  区发改局

成    员:尹仁辉(区国土分局)、毛必林(区规划分局)、李宏良(区住建局)、陈忠兴(区城管局)

主要职责:负责集中供热区的规划及建设、天然气管网的规划及建设,天然气供应保障,制定发布属于政府定价的能源价格等。

(四)宣传及维稳组

组    长:陈琪树  区委宣传部

胡贤君  区委政法委

成    员:高安飞(区公安分局)、陈永祥(区经信局)、王国定(区发改局)、任意芬(区环保局)、赵颖森(区市场监管局)

      主要职责:负责宣传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的目的意义、作用和措施内容;负责监控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的政策实施情况,及时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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