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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镇级公共文体场馆规范服务指导意见的通知(鄞政办发〔2015〕160号)
发布日期: 2017-11-17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 信息来源: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单位:

《鄞州区镇级公共文体场馆规范服务指导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5日


鄞州区镇级公共文体场馆规范服务

指导意见


       近年来,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公共文化建设,通过新鄞州工程、星光工程等建成了一大批高质量、高标准的公共文化设施,特别是2008年启动“公共文化明珠镇创建工程”以来,全区新(改)建镇级文体中心15个,总投资达10余亿元,总建筑面积达12万余平方米,为深入实施区委文化质量提升战略和成功创建首批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打下了扎实基础。为了充分发挥好镇级公共文体场馆“以馆乐人、以文化人”的功效,促进公共文化服务效能和场馆使用效率的提升,根据《关于全面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鄞党办〔2015〕66号)要求,现就加强全区镇级公共文体场馆规范服务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中办、国办《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中办发〔2015〕2号)和省委办、省政府办《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5〕46号)精神,以群众基本文化需求为导向,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充分发挥镇级公共文体场馆在辖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的作用,促进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衡化、效能化、社会化,构建体现时代发展趋势、符合文化发展规律、公益与市场紧密融合,具有地方特色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为打造质量新鄞州、建设国内一流强区提供精神动力和文化支撑。

(二)基本原则

公益性。坚持将公益性作为镇级公共文体场馆的基本属性,保障镇级文化设施免费开放;同时,坚持以政府为主导,吸引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适当鼓励和培育文化消费。

普惠性。满足各种不同人群的文化需求,为辖区内包含外来务工人员的所有居民提供标准化公共文化服务。

高效性。有效提升镇级公共文体场馆的服务效能,更好地满足基层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显著提高镇级公共文化场馆的利用率和群众满意度。

创新性。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公共文化服务体制机制,由政府管文化到社会共同参与公共文化,营造良好的文化发展软环境。

(三)基本目标

到2017年,区内各镇级公共文体场馆能够提供标准化的公共文化服务,场馆有固定的管理团队和文化志愿者队伍,内部运行服务机制系统科学,场馆的维修、活动开展、人员服务资金保障到位。到2020年,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标准化服务体系:服务供给得以加强,服务标准得以升级,服务机制更加完善,服务保障更加有力,辖区内群众公共文体活动参与率达到85%以上,文化服务群众满意度95%以上。

二、服务内容和标准

(一)服务内容:根据《鄞州区镇级公共文体场馆服务规范》(见附件),提供演艺欣赏、电影放映、图书阅览、展览展示、娱乐建设等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供应弘扬核心价值观、满足各类不同人群精神文化需求的优秀文化产品;促进公共文化与现代科技的融合,全面实施公共文化数字化;传承发展优秀传统文化,充分挖掘利用本土文化资源,培育地方特色文化品牌。

(二)服务标准:各镇级公共文体场馆要根据《2015—2020年鄞州区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和《鄞州区镇级公共文体场馆服务规范》(见附件)中明确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内容、种类、数量和水平,结合本地实际和场馆特点,确定场馆服务的底线标准,做到保障基本、统一规范,并抓好推进落实。

三、运作机制

各镇级公共文体场馆在设施条件、人员配备等方面都不尽相同,各镇乡(街道)的地域特点、经济实力也各有差异,因此,各镇级公共文体场馆可以根据自身特点,参考选择以下几种较为成熟的运作机制:

      (一)政府主导机制。镇级公共文体场馆的所有场馆、场地管理使用均由当地政府负责,由当地政府精选的人员组成的管理团队负责场馆的日常运作管理和活动的开展。场馆全部实行免费开放,包括观看演出、电影,接受培训辅导、提供排练场地等,该模式能最大程度的确保场馆的免费开放性和公益性。

(二)社团参与机制。即将场馆依照功能划分为若干区域,由当地志愿者协会、业余文艺团队及体育协会等相应的社会团体管理,并规定管理团队必须开展演出、培训、比赛等各类活动,确保所有场馆的高效利用,从而形成了公共文体场馆谁使用谁管理的模式。各镇乡(街道)要制定相应规则并提供指导服务,免费提供场地,适当进行经费补贴,社团管理的场馆均实行低票价政策,确保公益性场馆的惠民本质。

(三)连锁化运营机制。以城乡演出院线为代表的运作模式,由一个城市龙头剧院或大型文体企业与若干个镇乡剧院通过签约组成“1+X”连锁化管理运营模式,通过以城带乡,建立统一的专业管理平台、采购平台、票务流通平台等,促进城乡资源的有效整合,实现城乡一体化经营管理。政府每年拨付一笔营运补贴,既让群众享受到了与市级场馆相同的文化大餐,又把场馆的运营采购成本降低了30%以上,实现了政府、百姓、企业多赢的良好局面。

(四)市场化运作机制。目前多用于体育场馆和体育设施的运作,政府通过竞标的方式委托企业实行市场化运作,并通过降低承包费用,实现低价惠民的目的。个别有条件的场馆也可以通过市场化运作,探索实施文化场馆专业化管理,充分整合文体设施、经营管理人才、市场资源等多种要素,降低管理和运营成本,提高服务效率。

四、服务保障。

(一)加强规划指导。区级文化主管部门发挥牵头协调作用,统筹全区优质文化资源,加强对各镇级公共文体场馆规范服务的指导,每年对各镇级公共文体场馆管理服务人才进行集中培训,对各镇级公共文体场馆规范服务给予专业技术支持,确保镇级公共文体场馆服务规范到位,满足基层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需求。

(二)加大财政保障。区财政要进一步加大对各镇乡(街道)公共文化建设的投入,区级文化主管部门根据每年考核结果,给予每个镇级公共文体场馆5-15万元的运行补助。各镇乡(街道)要根据《鄞州区镇级公共文体场馆服务规范(试行)》要求,安排文化体育活动、公共文体场馆运行管理等方面的经费,保障各类文体活动的有序开展和各场馆的日常运作。

(三)注重人才保障。区级文化主管部门要加大专业化人才集聚和培育力度,建设鄞州文化人才信息库,囊括文体活动策划、文体场馆运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文体场馆管理及场馆维修、灯光、舞美、化妆、布展等不同领域,为镇级公共文体场馆规范服务提供人才支持。各镇乡(街道)要积极挖掘本土文化人才,培育公共文化管理人才队伍,大力弘扬志愿精神,发展文化志愿者队伍,为公共文化服务提供有益补充。

(四)健全考核激励。区文化主管部门要建立镇级公共文体场馆规范服务的动态监测体系和群众满意度指标,对镇级公共文体场馆日常管理、设施配套、活动开展、服务效果、存在不足等进行全过程跟踪,借用鄞州“智慧文化”平台,建立镇级公共文体场馆服务数据库,有针对性地进行动态化改进。各镇乡(街道)要对辖区内公共文体场馆进行绩效考评,有效提升镇级公共文体场馆服务效能。


附件:鄞州区镇级公共文体场馆服务规范(试行)













附件


鄞州区镇级公共文体场馆服务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镇级公共文体场馆服务水平,规范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保障群众基本文化权益,促进公共文化事业的繁荣和发展,根据《关于全面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鄞党办〔2015〕66号)和《鄞州区镇级公共文体场馆规范服务的指导意见》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中的镇级公共文体场馆是指由政府财政投资兴办的用以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镇乡(街道)级文化服务设施(包括“公共文化明珠镇”创建中新建的场馆、镇文化中心、综合文化站等)。

第三条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运作本级文化设施。

第四条 本规范为基本服务标准,是保障群众基本公共文化权益的底线标准,是考核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文化工作和各镇乡(街道)文化站的基本依据。提倡和鼓励各镇乡(街道)结合本地特色和群众实际需求,增加相应的服务内容。

第二章 宗 旨

第五条 各镇级公共文体场馆是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场所,是党和政府重要的思想宣传阵地。文化场馆管理机构要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指引,加强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 坚持政府主导、运行高效、普惠全民、机会均等的原则。鼓励共建共享和综合利用,提供综合服务。为群众提供基本的、公益的、均等的、便利的文化服务,保障辖区内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

第七条 镇级公共文体场馆的服务对象为辖区内常住人口(含外来务工人员)。

第三章 服务内容

第八条 镇级公共文体场馆提供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和文化产品包括:演艺欣赏、电影放映、图书阅览、展览展示、文化信息共享、文艺创作、文化技能培训排练、校外活动、学生自习和娱乐健身等基本服务,满足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等各类群体的基本文化需求。

第九条 各镇级公共文体场馆影剧院每年引进各类文艺演出不少于30场次,放映电影不少于200场;举办各类主题文体活动全年不少于6次,其中举办连续3届以上,参与人数1000人以上的品牌文体活动3次以上,辖区群众受益率占服务人口的50%以上;每年组织开展20人以上的读书活动不少于50次;全年举办科学文化知识、时事政策、法律知识等综合性或专题性展览不少于3次,举办贴近基层群众需要的文物、美术、摄影等临时展览展示不少于4次,举办文化类培训不少于24期;每年组织跨辖区文化走亲活动2次以上。

第十条 各镇级公共文体场馆应根据居民实际需求,及时增加相应的文化活动频次。工作人员要做好每次文化活动的登记备案和群众满意度调查工作。每月要定期针对群众提出的意见进行分析总结,调整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满意度。

第十一条 各镇级公共文体场馆要提供数字化体验服务,与区文化馆实现上下联动,提供数字文化馆服务,加入区级公共图书馆总分馆网络体系,实现图书“一卡通”服务,馆内实现免费Wi-Fi全覆盖。

第十二条 各镇级公共文体场馆应当不断完善、丰富更新所藏图书和文献信息资源,辖区人口3万以上的镇乡(街道)藏书应在1.5万册以上,辖区人口3万(含)以下的镇乡(街道)藏书应在1万册以上,订阅报刊不少于100种,人均年新增图书不少于0.04册,图书室年度借阅量达到80%,年度阅览率达到40%。

第十三条 场馆内的公共电子阅览室工作人员应引导和监督未成年人健康上网,每天累积上网时间不超过2小时。

第十四条 对于经营性或市场化的服务项目,应依据市场原则决定收费与否。对收费服务项目,应在体现公益性的前提下,制定收费标准,收费服务项目明细和资费标准及其价格构成要做到明码标价。

第十五条 各镇级公共文体场馆开展的各类文化服务项目应尽量减少影响周围居民正常生活。

第四章 日常运营

第十六条 镇级公共文体场馆每天开放不少于10小时,全年不少于270天。图书室、公共电子阅览室、排练室、培训室等文化设施应向公众免费开放,健身房、游泳馆等体育设施低价开放。根据季节变化、退休居民和上班族的实际需要,可延长或调整开放时间,对于需求强烈的设施空间,应按普惠大众、机会均等的原则,合理安排使用时间,避免长期独占。

第十七条 图书室和公共电子阅览室免费开放时间每周不少于48小时,节假日开放时间适当延长。排练室、培训室等设施要根据群众需求安排活动,确保全年使用率不低于70%,室外广场确保全年开放。

第十八条 因故暂时闭馆或遇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开放的,应至少提前3日,利用有效方式向居民公告,说明原因。

第五章 设施环境

第十九条 各镇级公共文体场馆应提供与之相适应的公益文化产品和服务,不得改变用途。

第二十条 各镇级公共文体场馆应建有全民健身中心。文化场馆中用于文化服务的面积不得低于使用面积(不含户外)的85%。图书馆(室)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阅览室座位应不少于80个。培训、排练和展览场所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鼓励和提倡一室多用,提高使用效率。在功能布局上,要动静相宜,合理安排,减少互扰。

第二十一条 推进数字化场馆建设,全馆配备能够提供免费Wi-Fi服务的设备,馆内建有能够接入区文化馆数字化总分馆网络的硬件设施,图书室设有“一卡通”通借通还系统。

第二十二条 文化设施应按照相关规定,设立无障碍设施,确保畅通,满足残疾人的需求。没有无障碍设施的,应及时进行增设。残疾人活动空间,应设置在地面一层,专人负责接待。无障碍设施设备要有明显标识,方便识认。

第二十三条 各镇级公共文体场馆要定期做好硬件设施保养及更新,确保文体设施完好无损,且有良好的现代气息和文化氛围。

第二十四条 有条件的场馆,可以配置安全检查设备,还可免费提供存包、开水、雨伞租借、自行车打气、失物招领等便民服务。

第二十五条 设施主管部门应制定和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各项紧急应对预案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完好,消防通道畅通,各通道要有明显的指引牌和应急指示牌。有条件的,根据实际需要,每年组织进行应急演练。

第六章 运营机制

第二十六条 区级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区镇级公共文化设施。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是辖区内镇级公共文体场馆的管理责任主体,应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具体负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鼓励有条件的镇级公共文体场馆实行专业化管理。在区级文化主管部门监督指导下,按照公开、公正、平等、择优的原则,由镇乡(街道)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文化设施的管理者,实施委托管理,降低管理和运营成本,提高服务效率。

第二十八条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产品的生产和供给,引入竞争机制,面向市场,采取项目补贴、资助和政府招标采购等方式,通过集中配送、连锁服务等多种方式,有效解决公共文化产品供给问题,实现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

第二十九条 各镇乡(街道)应负责制定考核目标,对参与场馆管理和公共文化产品提供的单位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和考核,并根据居民满意度,向相关单位反馈或实施整改。

第七章 人员、经费保障

第三十条 各镇乡(街道)要将公共文化服务建设工作纳入到当地政府的建设规划、年度预算、重要议事日程和年度绩效考核指标中。

第三十一条 各镇乡(街道)应按照辖区内常住人口数量不少于人均15元的标准安排文化体育活动的经费(不含基本建设和人员经费),同时足额保障用于公共文体场馆活动开展、维修更新、人员管理等方面的经费,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本级财政文化设施运行经费的投入增幅不低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幅。

第三十二条 各镇乡(街道)综合文化站工作人员不少于3名,其中配备编制人员1-2名,规模较大的镇乡(街道)适当增加;综合文化站站长在任职期间享受镇乡(街道)中层正职待遇。公共文化设施要根据场馆情况、服务区域足额配备服务人员。

第三十三条 区级文化主管部门要加大专业化人才集聚和培育力度,为镇级公共文体场馆规范服务提供人才支持,每年对各镇级公共文体场馆管理服务人才进行集中培训。各镇乡(街道)要积极培育本土文化人才,人数在10人以上,年活动次数在6次以上的业余文体团队数量不少于10支。

第三十四条 各镇乡(街道)应积极发掘和培育文化志愿者,引导文化志愿者为公共文化设施的运行提供公益文化服务,文化志愿者数量达到常住人口的千分之五。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区级文化主管部门将根据相关规定和本规范,对各镇级公共文化场馆的运作情况进行考核奖励。

第三十六条 本规范由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风景旅游局、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范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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