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鄞政办发〔2015〕136号) |
发布日期: 2017-11-17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 信息来源: |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鄞州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已经区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6日 鄞州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补偿、补助、奖励规定 为规范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219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甬政发〔2015〕28号)和《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鄞州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鄞政发〔2015〕92号),制定本规定。 一、住宅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 (一)住宅房屋产权调换 1.住宅房屋产权调换换算面积 住宅房屋产权调换换算面积,按被征收住宅房屋补偿价值与产权调换住宅房屋评估比准价进行换算。 2.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增加面积 被征收人选择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增加面积按下列规定确定: (1)可增加建筑面积15平方米产权调换面积。 (2)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地段等级低于被征收房屋地段等级的,按每降低一个地段等级再增加建筑面积5平方米产权调换面积。 3.住宅房屋产权调换面积补助 按被征收住宅房屋补偿价值与产权调换住宅房屋评估比准价格换算面积的3%给予产权调换面积补助。补助面积部分不支付房款。 4.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公摊面积补助 产权调换住宅房屋为高层建筑的,在向最接近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套型上靠前给予公摊面积补助:每单元设置一部电梯的,补助建筑面积3平方米;每单元设置二部及以上电梯的,补助建筑面积10平方米。补助面积部分不支付房款。 5.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结算补助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对其产权调换住宅房屋的增加建筑面积部分以及向最接近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套型上靠建筑面积部分,按该部分房屋评估价值的15%给予差价结算补助,在差价结算时直接核减。 (二)住宅房屋货币补偿补助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被征收房屋及其装修、附属物评估价值的15%给予货币补偿补助;并根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和所在地段等级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标准,给予6个月的临时过渡费补助。 (三)住宅房屋一次性补偿搬迁费 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计算,其中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补偿。 (四)住宅房屋征收奖励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及其装修、附属物评估价值的5%给予签约奖励,每户低于1万元的,按1万元奖励;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及其装修、附属物评估价值的5%给予搬迁奖励,每户低于1万元的,按1万元奖励。 (五)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 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和所在地段等级的临时安置费标准计算。 临时安置费标准:一类地段每平方米每月25元,其中每月不足1350元的,按1350元补偿;二类地段每平方米每月20元,其中每月不足1100元的,按1100元补偿;三、四类地段每平方米每月18元,其中每月不足950元的,按950元补偿;五类地段(含)以下每平方米每月15元,其中每月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补偿。 二、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 (一)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补助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根据非住宅房屋用途,按被征收房屋及其装修、附属物评估价值的下列比例给予货币补偿补助: 1.商业用房被征收房屋及其装修、附属物评估价值200万元以下部分为20%,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部分为10%,5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5%。 2.办公、工业、仓储用房为20%。 征收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置换土地的,不再给予货币补偿补助。 (二)非住宅房屋一次性搬迁和临时安置费 1.商业、办公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及其装修、附属物评估价值的1%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过渡期限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每月按被征收房屋及其装修、附属物评估价值的1‰增加补偿。 2.工业、仓储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及其装修、附属物评估价值的3%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过渡期限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每月按被征收房屋及其装修、附属物评估价值的3‰增加补偿。 (三) 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1.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及其装修、附属物评估价值的5%,或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0元计算,从高给予补偿。 2.办公、工业、仓储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及其装修、附属物评估价值的5%, 或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或者按标准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计算,从高给予补偿。鄞州区办公用房的标准容积率为1.8,工业、仓储用房的标准容积率为1.0。 (四)非住宅房屋征收奖励 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及其装修、附属物评估价值的5%给予签约搬迁奖励。 三、其他事项 在征收范围内,对未能按有关规定给予房屋价值补偿的未经登记建筑,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可以按建筑成本给予补助。补助后的未经登记建筑由房屋征收部门处置。 本规定自《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鄞州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鄞政发〔2015〕92号)施行之日起同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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