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波市鄞州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鄞政办发〔2015〕137号) |
发布日期: 2017-11-17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 信息来源: |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宁波市鄞州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7日 宁波市鄞州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科学技术创新,激发广大科技人员的创造性,推动科学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推动创新型城区建设,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宁波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奖励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 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管本区科学技术奖励工作。 二、范围及对象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奖励本行政区内在科学技术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三、奖励办法 第五条 区科学技术奖设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区科技创新特别奖和区科技创新贡献奖。对我区单位获得市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实行配套奖励。 (一)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区科技创新特别奖和区科技创新贡献奖一般每2年评审一次,由区人民政府授予奖励证书。 (二)区科技创新特别奖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3人,每人奖励30万元;区科技创新贡献奖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5人,每人奖励10万元。 (三)区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最多5项,每项奖励20万元;二等奖最多10项,每项奖励10万元;三等奖最多20项,每项奖励5万元。 第六条 对我区单位获得市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的配套奖励: (一)由我区推荐,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分别给予一等奖30万元、二等奖15万元、三等奖5万元的配套奖励。 (二)由我区推荐,获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分别给予一等奖50万元,二等奖30万元,三等奖15万元的配套奖励。 (三)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及以上的,且该项目主要完成单位中,由我区单位作为第一完成单位的,获得一等奖的奖励200万元,二等奖的奖励100万元。 如该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中,我区单位为第二、第三完成单位且直接参与项目的,则根据参与单位在该项目完成中贡献大小,由科技主管部门提出奖励意见,提交区人民政府批准。 (四)由我区推荐,区内多个单位联合申报市级及以上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其获奖后,各奖别的配套奖励总额维持不变,具体奖金分配比例,由各联合申报单位按贡献大小自行协商解决。 (五)所有上述各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配套奖励,只针对所获得该荣誉的项目完成单位,对该项目完成单位中的项目完成人不再重复计奖。 (六)同一项目分别获得了区、市、省和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其配套奖励实行就高补差。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推荐为区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候选项目: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成就;在自然科学领域的基础研究或应用研究活动中作出重要贡献,研究成果应用后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价值。 (二)在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的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材、工具、零部件、计算机软件以及生物新品种等)、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疗卫生和安全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及其系统(指产品、工艺、材料的技术综合,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与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等方面有重大技术发明,并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在实施技术开发、社会公益、国家安全、重大工程等项目中,应用推广先进科技成果,并创造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四)在有关战略、政策、规划、评价、预测、科技立法及管理科学、决策科学等软科学研究中作出创造性贡献,并经实践证明取得显著成效。 (五)存在知识产权纠纷或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署名纠纷的项目和涉及国防和国家安全的专用项目不在推荐之列。 第八条 鼓励多学科联合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攻关,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按奖励等级确定。其中,一等奖的入围人数最多13人,入围单位最多9个;二等奖的入围人数最多9人,入围单位最多6个;三等奖的入围人数最多7人,入围单位最多5个。 第九条 区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书一式五份,附件材料一套。附件材料包括: 1.享有自主知识产权证明文件(包括专利证书、权利要求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 2.评价证明及国家法律法规要求行业审批文件; 3.查新报告; 4.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证明原件; 5.应用证明或被采纳的评价证明; 6.代表性论文、专著等; 7.他人引用的代表性论文、专著; 8.环评证明(原件); 9.其他证明:成果登记证书、高校和科研院所与企业签署的合作协议(推荐技术开发类项目)、公示结果(原件)等。 第十条 区科技创新特别奖的推荐对象为我区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区科技创新贡献奖的推荐对象为我区企事业单位的一线科技人员。推荐对象应在3年内未获得过区级或上级同类奖励的。 第十一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推荐为区科技创新特别奖候选人: (一)被推荐人组织所在单位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技创新工作,充分利用外部科技、人才等资源,开展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等科技活动,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被推荐人充分利用所在单位的科技、人才等资源,为推动行业科技进步、加快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并取得显著成效的。 (三)被推荐人关心、支持我区科技创新活动,积极营造科技创新氛围,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工作,引进科研机构和人才,为推动区域科技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十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推荐为区科技创新贡献奖候选人: (一)被推荐人作为科技项目主要完成者,多次完成重大或重点项目,并多次获得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指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省科学技术奖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实施产业化后产生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被推荐人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取得重大技术发明和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近3年内获得产业化价值较高的国内外发明专利,投入生产后明显提升了产品技术含量和市场竞争力,并对带动该行业或产业的发展将产生重大影响。 (三)被推荐人在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过程中,为主解决了重大科技项目的关键技术难题,引起了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并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十三条 推荐为区科技创新特别奖候选人的,应提供宁波市鄞州区科技创新特别奖推荐书一式五份,附件材料一套。附件材料包括: 1.制订的科技政策和科技发展规划; 2.引进共建的研发机构和科技合作项目; 3.奖励证书; 4.五年(含)以上单位岗位工作经历和劳动用工关系证明材料; 5.其它(评价被推荐人的其它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推荐为区科技创新贡献奖候选人的,应提供宁波市鄞州区科技创新贡献奖推荐书一式五份,附件材料一套。附件材料包括: 1.完成的重大项目和获得的科技奖励证书; 2.自主知识产权证书(授权发明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证书等); 3.经济效益证明; 4.公开发表的代表性论文及专著以及他引证明; 5.创新产品的专业检测报告,特殊行业创新产品的审批文件等; 6.三年(含)以上单位岗位工作经历和劳动用工关系证明材料; 7.其它(评价被推荐人的其它证明材料)。 四、申报程序 第十五条 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按照“属地管理,归口推荐”的原则进行。申请单位所在地的镇乡(街道、园区)归口管理部门,应对属地内的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对符合推荐条件的,由负责人签署推荐意见后,加盖部门用章。区科技创新特别奖和贡献奖被推荐人,按各镇乡(街道、园区)途径推荐。各推荐单位推荐候选人名额以科技创新特别奖1名,科技创新贡献奖1-2名限额推荐。 五、审核、评审及资金拨付 第十六条 区科技行政部门聘请有关专家成立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科学技术奖推荐(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二)为区科学技术奖奖励工作提供其他咨询意见。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应当按照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的科学技术奖评价体系,以记名打分的方式进行评审。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在完成区科学技术奖推荐(申报)项目的评审后,应向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交按得分高低排序的评审结果。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提交的评审结果,提出区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候选人)初步名单及奖励等级。 第十九条 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提出的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候选人)初步名单及奖励等级,报上级审核后,应当进行公告。对公告期间提出的异议由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处理。 第二十条 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无异议的奖励项目(候选人)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发文。 六、奖励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当对评审情况以及项目(候选人)的内容严格保密,与被推荐的区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项目完成人有近亲属关系或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 被推荐的区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候选人)的单位应当向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交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承诺书。剽窃、侵夺他人科技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区科学技术奖的,由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请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为他人提供虚假材料、证明,协助他人骗取区科学技术奖的,由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参与区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评审委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其参与区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收受贿赂。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三)违反有关评审制度。 (四)影响公正评审或破坏评审制度的其他行为。 七、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政策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鄞政办发〔2010〕189号文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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