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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涉村财政补助资金整合管理办法的通知(鄞政办发〔2015〕138号)
发布日期: 2017-11-17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 信息来源: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鄞州区涉村财政补助资金整合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22日



鄞州区涉村财政补助资金整合管理办法


为了保障村级基层组织经费,规范涉村财政资金,增强涉村工程项目管理,统筹推进全区新农村建设,根据《关于整合涉村财政补助资金加大村级组织建设经费保障力度的通知》(鄞党办〔2015〕61号)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一、实施对象

各镇乡(街道)行政村。

二、实施项目及标准

(一)村级基层组织建设经费

1.行政村人员经费补助资金。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按照2012-2014年度农经年报确定的年平均常住农业人口数给予每个行政村6万元、7万元、8万元三档的人员经费补助。其中,1000人及以下每年给予6万元补助,1000人以上、1500人及以下每年给予7万元补助,1500人以上每年给予8万元补助(具体见附件1)。补助标准一定三年不变。

2.行政村综合管理补助经费。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把2012-2014年三年平均自营收入少于100万元的行政村列入补助范围。按照农经年报统计的三年年均自营收入和年均人均自营收入,将列入补助范围的行政村分为三类,其中第一类集体经济一般村为年均自营收入在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且年均人均自营收入在700元以上;第二类集体经济较弱村为年均自营收入在25万元以上、70万元及以下,且年均人均自营收入在300元以上、700元及以下;第三类集体经济薄弱村为年均自营收入在25万元及以下,且年均人均自营收入在300元及以下。在遇两项类别不一致时,实行类别就高靠一档的原则,如某村年均自营收入25万元以下,但年均人均自营收入在300元以上、700元及以下,即定该村为二类村。第一类村每年补助30万元,第二类村每年补助40万元,第三类村每年补助50万元(具体见附件2)。补助标准一定三年不变。

(二)村级精神文明建设补助经费

具体包括绿化补助、文明村补助、生态村补助、两新党建补助、小康村建设补助、村党组织书记专项奖励、公共文化场馆运行考核奖励经费等7项。补助标准由相关部门按有关政策执行。

(三)村级民生实事工程项目补助经费

具体包括农村“一事一议”、文化礼堂建设、山区饮用水水源保障工程、水毁工程应急抢修、水库山塘维修加固、大中型水库上游水源保护、平原河道保洁养护、农村联网公路、乡村道养护、旧村改造新村建设、农村生活污水入户工程等补助经费。补助标准由相关部门按有关政策执行。

三、项目管理与资金拨付

(一)村级基层组织建设经费

根据补助标准,由区农办在每年9月份向区财政提出次年的预算安排,并于次年的6月份一次性下拨补助资金至各镇乡(街道);再由各镇乡(街道)及时足额下拨到各行政村。行政村人员经费补助资金和行政村综合管理补助经费均不进行公示。

(二)村级精神文明建设补助经费

    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由相关部门在每年4月底前将列入预算安排的村级精神文明建设项目向区农办申报(申报表见附件3)。各部门在当年11月20日前完成评比工作,评比结束后将相关评比情况、绩效评价等材料报区农办,由区农办进行集中汇总公示,公示结束无异议后由各部门拨付专项资金。

(三)村级民生实事工程项目补助经费

村级民生实事工程项目实行美丽镇村建设村优先原则,各镇乡(街道)申报的所有村级民生实事工程必须优先满足美丽镇村建设村,围绕美丽镇村建设,统筹项目布局、项目建设内容和资金安排,确保发挥涉村项目资金的整体效应。即村级民生实事工程的安排,要在百分百保证美丽镇村建设村各项目配套的基础上,才能考虑美丽镇村备选村或其他村;否则,将予以取消。

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各镇乡(街道)在每年8月底前将次年实施的村级民生实事工程申报表(见附件4)和汇总表(见附件5)同时报至区级有关部门和区农办;各部门需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必要时,区农办组织人员进行抽审;初审结束后,区农办于9月中旬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村级民生实事工程项目的联合会审,并确定最终实施项目。项目确定后,由各部门向区财政提出预算安排,并报至区农办进行备案;区农办做好村级民生实事工程项目预算汇总工作,并及时向区委、区政府进行专题汇报。项目实施的管理主体仍为各部门,项目补助资金由各部门根据相关办法拨付;每年年底,各部门将相关项目实施情况和绩效评价等材料报至区农办备案。

四、资金管理

村级基层组织建设经费用于各行政村村级管理费用,以保障村级组织正常运转;要严格控制村级福利性支出,补助至村民的社会福利性支出做到只减不增。各镇乡(街道)要设立村级基层组织建设经费财政专户,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区农办、区财政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涉村补助资金的监督和检查,对截留、挪用、违规使用涉村补助资金的行为,要及时责令纠正,并追究单位和直接当事人的责任。

附件:1.行政村工作人员经费补助分配表

           2.行政村综合管理经费补助分配表

           3.行政村精神文明建设补助申报表

4.行政村民生实事工程项目补助申报表

5.行政村民生实事工程项目补助申报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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