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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波市鄞州区表土利用工作实施办法(修订版)的通知(鄞政办发〔2015〕144号)
发布日期: 2017-11-17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宁波市鄞州区表土利用工作实施办法(修订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23日



宁波市鄞州区表土利用工作实施办法(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提高垦造耕地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建设占用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08〕200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占优补优”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浙土资函〔2015〕48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开发造地工作的意见》(甬政办发〔2009〕146号)等政策法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开展对非农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实施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新形势下土地资源管理,提高新增耕地质量的重要举措,是利在当代,惠及子孙的实事工程。全区各镇乡(街道)和区级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表土利用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自觉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这项工作在全区顺利推进。

建设非农项目占用耕地实施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简称表土利用工作)是指采取工程手段,对建设占用耕地的优质表土层进行剥离,并将其用于退建还耕表层覆土、新增耕地开发整理、灾毁耕地修复、违法用地复耕、临时用地复耕以及低产畈土壤改良等工作。

第三条  成立区表土利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表土利用工作,由区国土分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农林局、区审计局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名单附后),主要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督促工作。区国土分局是表土利用管理和监督的职能部门,负责全区表土剥离利用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落实、组织验收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区国土分局。各相关部门应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第二章  项目实施

第四条  从2011年1月1日起,凡是依法批准农用地转用的新增建设用地和临时借用土地项目占用耕地的,用地单位在办理供地和申请临时借用土地手续前,由所在镇乡(街道)书面向发改局提交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申请备案,并获得备案盖章。区国土分局在接到备案盖章件后,进行实地踏勘,根据土质的质量和用地现状情况,制订剥离实施方案。

第五条  表土利用工作由镇乡(街道)负责具体实施。镇乡(街道)应落实工程招标、剥离、运输、堆放、利用等相关工作,工程标的应按规范要求进入公共交易中心实行招投标制,根据自身的工作任务,明确分管领导,指定专人负责,建立工作网络,确保这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并落到实处。

第六条  为维护征地秩序,把好“净地关”,对出让的地块必须在“招拍挂”前进行表土剥离。国土分局凭表土剥离联合验收的《表土剥离情况联系单》实施土地出让工作。其他形式供应的建设项目用地涉及占用耕地的,在申报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征用)时,须将表土剥离的有关要求进行备案,在办理供地、临时用地手续前,实施表土剥离。新村建设和村级留用地的建设项目涉及占用耕地的,可按标准要求选择自行剥离,将表土运到指定的集中堆放储存点,同时必须经表土剥离办验收,并凭表土剥离验收的《表土剥离情况联系单》办理供地手续,具体实施细则由区国土分局另行制定。

第七条  全区除新城区范围内的街道(下应街道、钟公庙街道、中河街道、首南街道、潘火街道)外,其他每个镇乡(街道)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剥离表土集中堆放储存点,并报区国土分局依法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第八条  表土剥离厚度应根据土质的优劣确定,一般要求在25~30厘米。镇乡(街道)应根据就近、方便、经济、安全的原则,优先利用表土,如本辖区内暂无表土利用项目的,表土剥离单位应把表土运到指定储存点。

第九条  各镇乡(街道)设立的表土临时储存点,应建立表土进出台帐,对进出的表土做好登记。如需利用表土,应报区国土分局核报后,方能装运。做到帐实一致。

第三章  资金保障和管理

第十条  建立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和优质耕作层保护利用专项资金(简称表土利用专项资金),土地剥离费标准为每亩3万元,列入用地成本。

第十一条  用于镇乡(街道)表土剥离资金为每亩2.5万元,表土剥离办公室工作经费为每亩0.5万元。

第十二条  镇乡(街道)作为表土利用项目的实施主体,项目工程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实行专项管理,不得挪作他用。其结余部分可用于造田改地等农业基础设施项目支出,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

表土剥离办公室工作经费专项用于勘测、评估等剥离相关支出,其结余部分可由区财政统筹安排,用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支出和水毁及低产畈改造项目。

第四章  奖惩措施

第十三条  耕作层表土剥离和再利用工作是保护土地资源的行政措施。各镇乡(街道)应在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批准后在办理建设用地供地和申请临时借用土地手续之前,主动办理占用耕地表土剥离相关手续,未按规定实施表土剥离的,区国土资源分局可暂停办理该地块的供地、临时用地审批及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耕作层表土剥离和再利用工作列入镇乡(街道)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对未按规定实施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的,在下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安排中实行量化核减。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因表土污染严重、缺乏肥力的地块;项目用地呈线状分布;耕地面积少于5亩(含5亩)等原因不宜或难以剥离表土的,经实地踏勘,可以免于剥离。凭《表土剥离情况联系单》予以办理土地供应及相关手续。


附件:区表土利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区表土利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茅剑辉  

副组长:钱    磊  区政府办

褚爱国  区国土分局

成    员:毛坚芬  区发改局

虞文萍  区财政局

王文华  区农林局

程    洪  区审计局

胡山波  区国土分局

严志苗  区国土分局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国土分局,由严志苗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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