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住宅小区车棚(库)违规出租改变用途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鄞政办发〔2015〕117号) | ||||||||||||||||||||||||||||||||||||||||||||||||
发布日期: 2017-11-17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 信息来源: | ||||||||||||||||||||||||||||||||||||||||||||||||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鄞州区住宅小区车棚(库)违规出租改变用途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认真贯彻实施。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3日 鄞州区住宅小区车棚(库)违规出租 改变用途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根据《鄞州区开展流动人口综合引导调控机制改革方案》(鄞党办〔2015〕41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车棚(库)使用管理,整治和消除住宅小区车棚(库)环境脏乱现象及治安、消防等安全隐患,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对违规出租改变用途的住宅小区车棚(库)开展专项整治。为推进整治工作顺利开展,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住宅小区车棚(库)违规出租改变用途专项整治,全面摸清我区住宅小区车棚(库)违规出租改变用途的基本情况,以构建平安、宜居、和谐小区为目标,按照“属地为主、部门联动、业主自治、综合施策”的原则,积极清理改变用途用于出租住人、开店的住宅小区车棚(库),建立和完善属地镇乡(街道)、管委会牵头、职能部门分工协作的住宅小区车棚(库)长效管理机制。 二、整治对象 全区有物业、封闭式管理的住宅小区内违规出租改变用途的车棚(库)。 三、整治内容 (一)住宅小区车棚(库)改变用途用于出租住人的; (二)住宅小区车棚(库)改变用途用于出租开店经营的; (三)住宅小区车棚(库)违规装修,破坏房屋结构的。 四、组织领导 成立鄞州区住宅小区车棚(库)违规出租改变用途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副区长蒋明良任组长,区府办副主任陆利中、区城管局局长傅纪德任副组长,区府办(法制办)、区委宣传部、区政法委、区信访局、区经信局、区公安分局、区住建局、区城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规划分局、区消防大队、供水公司、区供电公司及全区各镇乡(街道)、管委会的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统筹安排和组织协调。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城管局,区城管局副局长董嘉平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落实领导小组的各项工作部署,履行工作督促、信息汇总、情况通报等日常工作职责。 五、职责分工 (一)区城管局负责牵头住宅小区车棚(库)违规出租改变用途整治工作;依法对住宅小区车棚(库)违规改变用途出租住人、开店等行为和擅自改变用水性质、在公共供水网上取水等行为进行查处;配合支持镇乡(街道)、管委会对住宅小区车棚(库)违规出租改变用途进行集中整治。 (二)区规划分局负责提供整治范围内小区的规划审批资料;依法对违法搭建、违规改变用途的行为作出认定意见;配合支持镇乡(街道)、管委会对住宅小区车棚(库)违规出租改变用途进行集中整治。 (三)区住建局负责查处车棚(库)出租合同未经备案、违规装修(破坏房屋结构)、房产中介违规经营等违法行为;对违规出租的车棚(库)进行产权确认;督促物业公司加大管理力度,提升小区物业管理水平,加强源头管理;配合支持镇乡(街道)、管委会对住宅小区车棚(库)违规出租改变用途进行集中整治。 (四)区公安分局负责会同镇乡(街道)、管委会对小区内外来暂住人口进行全面调查和登记,加强暂住人口的安全和环境卫生教育,依法打击各种不法行为;保障相关部门开展执法工作,依法打击妨碍公务行为;配合支持镇乡(街道)、管委会对住宅小区车棚(库)违规出租改变用途进行集中整治。 (五)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查处小区内无照经营行为;依法对小区内违法经营现象进行监管,对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经营场所证明的,不予核发营业执照;查处和取缔无照房屋租赁中介服务机构;配合支持镇乡(街道)、管委会对住宅小区车棚(库)违规出租改变用途进行集中整治。 (六)区消防大队负责依法查处住宅小区车棚(库)内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等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违法行为;配合支持镇乡(街道)对住宅小区车棚(库)违规出租改变用途进行集中整治。 (七)供水公司负责依法检查改变用水性质、擅自在公共供水网上取水的情形,对相关违法行为依法采取停止供水的措施;配合支持镇乡(街道)、管委会对住宅小区车棚(库)违规出租改变用途进行集中整治。 (八)区经信局负责依法查处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行为;配合支持镇乡(街道)、管委会对住宅小区车棚(库)违规出租改变用途进行集中整治。 (九)区供电公司负责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行为予以制止;配合支持镇乡(街道)、管委会对住宅小区车棚(库)违规出租改变用途进行集中整治。 (十)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的整治氛围和执法环境。 (十一)区信访局:负责全区相关群众信访工作和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及时协调各单位做好息诉息访工作。 (十二)镇乡(街道)、管委会负责对住宅小区车棚(库)违规出租改变用途情况进行调查,提出分类处置办法;牵头辖区内住宅小区车棚(库)违规出租改变用途集中整治,对拒不改正的当事人抄告相关部门予以处罚(各部门具体职责详见附件);督促社区居委会、业委会、物业公司加大车棚(库)使用管理宣传力度,形成整治工作氛围。 六、实施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年7月1日—) 镇乡(街道)、管委会对辖区范围内各住宅小区车棚(库)违规出租改变用途进行调查,并建立详尽的分类台账,针对各类情形提出相应的整治办法,尤其是已经开展整治工作的镇乡(街道)、管委会,针对尚未整改到位的住宅小区车棚(库),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细化攻坚方案。同时,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住宅小区车棚(库)违规出租改变用途的危害性和整治的必要性,为整治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二)集中整治阶段(年8月1日—) 1.动员整改阶段(年8月1日—) 镇乡(街道)、管委会积极开展上门动员工作,督促当事人自行整改。 2.联合执法阶段(年8月16日—) 由镇乡(街道)、管委会牵头,会同区经信局、区公安分局、区城管局、区住建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规划分局、区消防大队、供水公司、区供电公司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全面推进住宅小区车棚(库)违规出租改变用途整治工作。各职能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安排执法人员进驻镇乡(街道)、管委会,配合镇乡(街道)、管委会对住宅小区车棚(库)违规改变用途进行集中整治。 (三)巩固提高阶段(2015年12月1日—2015年12月31日) 镇乡(街道)、管委会认真总结整治经验,根据辖区管理实际制订住宅小区车棚(库)长效管理办法,建立源头管控机制,巩固专项整治效果。 七、工作要求 (一)落实属地责任。为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各镇乡(街道)、管委会须牵头成立由各职能部门参与的车棚(库)违规出租改变用途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统一组织和协调各自辖区内整治工作的开展。 (二)强化部门协调。各职能部门要从大局出发,严格按照专项整治工作的目标任务和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自身职责,主动参与专项整治,建立健全信息通报反馈制度,加强协作联动,形成工作合力。 (三)广泛宣传教育。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宣传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力度,争取广大群众对整治工作的理解、支持,为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健全长效机制。各职能部门和各镇乡(街道)、管委会要按照“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建立和完善车棚(库)管理长效机制。规划部门要加快制定住宅小区车棚(库)改变用途审批办法;镇乡(街道)、管委会和住建部门要加强对物业公司的指导,落实物业公司对住宅小区车棚(库)使用的日常监管责任;公安、城管、住建、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要加强日常巡查,建立投诉举报快速处置机制。 附件:车棚(库)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汇总
附件 车棚(库)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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