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高校毕业生从事基层公共服务岗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鄞政办发〔2015〕125号) |
发布日期: 2017-11-17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 信息来源: |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高校毕业生从事基层公共服务岗位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13日 鄞州区高校毕业生从事基层公共服务 岗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从事基层公共服务的岗位管理,规范补贴资金发放,根据甬政办发〔2014〕228号、甬政办发〔2015〕1号、甬劳社就〔2010〕64号、鄞政办发〔2013〕20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从事基层公共服务岗位(以下简称基层岗位)是指各镇(乡)、街道(管委会)招用高校毕业生专职从事就业创业、社会保险、维权调解、社会救助、养老服务、残疾人帮扶、慈善救助等基层公共服务工作。 第三条 基层岗位坚持“总量控制,动态调整”的管理原则,各镇(乡)、街道(管委会)负责基层岗位设置,人员的招聘、管理和考核工作;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基层岗位核准、补贴资金发放和监督管理,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岗位培训及业务指导工作。 第四条 基层岗位应根据实际工作量设置,镇(乡)、街道本级按辖区内常住人口数确定:常住人口在9万人及以上的,不超过6人;常住人口在5至9万人的,不超过5人;常住人口在5万人及以下的,不超过4人。管委会不超过2人。行政村(农村社区)不超过1人。行政村应采取一人一村或一人多村形式,对户籍人口800人以下,或地处山区、半山区常住人口较少的,应优先考虑分片管理。 第五条 基层岗位招聘对象为毕业5年内鄞州区生源且有本区户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毕业生。镇(乡)、街道(管委会)可按属地原则确定招聘范围,就近就地安排岗位。 第六条 基层岗位建立正常补员机制。新进人员参照编外用工招聘办法,实行公开招聘,由镇(乡)、街道(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招聘公告及招聘结果报区人力社保局备案。 第七条 基层岗位实行劳动合同管理。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应与高校毕业生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且缴纳社会保险费。如在招聘年度内出现离职的,可直接从本轮招聘考试合格人选中依次递补,替补资格一年内有效。 第八条 基层岗位建立健全考核奖惩机制。镇(乡)、街道(管委会)应采取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制定“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考核办法,落实退出机制,切实加强日常管理,促进聘用人员履职尽责。 第九条 享受岗位补贴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收入应达到本镇乡(街道)机关编外用工标准,并不低于宁波市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200%,其中在村(社区)的不高于本村(社区)主要干部标准; (二)年度参加区级培训课时达标且业务培训考试合格; (三)平时表现良好且年度考核等次合格及以上; (四)未出现个人主观原因造成重大工作失误; (五)无其他应取消补贴的违纪违规情形。 第十条 基层岗位建立工资调整机制。镇(乡)、街道(管委会)应切实保障人员收入待遇,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宁波市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200%,随市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而调整,不足部分由镇(乡)、街道(管委会)配套解决。 第十一条 岗位补贴实行实名制管理。镇(乡)、街道(管委会)应将岗位调整及人员变动情况(附表1)及时报区人力社保局备案,录入市就业与失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并于次年1月15日前将符合补贴条件人员花名册(附表2)报区人力社保局审核。 第十二条 区人力社保局对基层岗位聘用人员和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定期进行督促检查指导。如存在不符合补贴条件,人岗不符、虚报冒领等骗取和截留挪用补贴资金行为的,停止其使用基层岗位补贴资格,追回套取的补贴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按照甬劳社就〔2010〕64号或甬政办发〔2014〕228号文件规定招用且仍在岗从事基层公共服务的高校毕业生按此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年9月1日起执行,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则按新政策执行。 附表:1.鄞州区从事基层公共服务工作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 2.宁波市市级统筹地区申请促进高校毕业生从事基层公共服务岗位补贴人员花名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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