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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全区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鄞政发〔2015〕82号)
发布日期: 2017-11-17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 信息来源: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区域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关于2015年全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甬鄞党发〔2015〕14号)制定了《2015年全区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并经区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

                        2015年8月10日

2015年全区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意见实施细则


一、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1.引进重大龙头项目

鼓励引进产业带动强、投资额度大的世界500强、行业龙头、国企央企、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房地产除外)等项目,对投资额5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7亿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业项目和投资1亿元以上且填补我区空白的重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2.提高外资利用质量

对新引进的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或者合同外资规模达到一定标准的项目,视项目实际运作情况和实到外资额给予一定奖励;鼓励类或合同外资在2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制造业项目,按实到外资每100万美元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其它一般制造业项目按实到外资每100万美元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鼓励类(含民生和金融服务业项目)或合同外资在800万美元(含)以上的现代服务业项目(不含纯房地产项目),按实到外资每100万美元给予不超过15万元的奖励,其他一般服务业项目按实到外资每100万美元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鼓励类或合同外资在800万美元(含)以上的农业项目,按实到外资每100万美元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其他一般农业项目按实到外资每100万美元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合同外资300万美元(含)以上的外商投资研发中心项目按实到外资给予每100万美元不超过15万元的奖励。以上外资项目通过并购、租赁等方式引进的,且不占用新土地资源的,在上述奖励基础上,再增加10%的奖励。

对新批或增资的商务楼宇、商业地产、旅游地产外资项目,合同外资规模在5000万美元-1亿美元(含1亿)、1亿-2亿美元(含2亿)、2亿-3亿美元(含3亿)、3亿美元以上且首期到位资金30%以上的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人民币、50万人民币、80万人民币和100万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

鼓励企业增资扩股和境外融资后返程投资,按实到外资给予每100万美元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外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以企业名义当年借入的外方股东贷款(来自境外借款期限为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中长期借款),给予每100万美元不超过3万元的奖励。

上述项目中,外资企业借入的外方股东贷款(来自境外)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商务楼宇、旅游(商业)地产的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其他单个项目的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50万元。纯房地产项目不享受奖励政策。

3.加大内资引进力度

积极引导浙商、甬商、鄞商回乡投资。鼓励引进大市外内资项目,对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且实到市外资金5000万元以上的先进制造业及现代服务业项目(房地产除外),给予投资主体不超过实到资金3‰的奖励,最高30万元;属浙商回归项目的,奖励额度最高上浮10%。其中对于之前注册的项目,要求资金当年度内到位;对于之后注册的项目,资金于次年7月31日前到位的,可跨年度兑现奖励金额。

4.大力开展社会招商

对委托的招商机构或个人给予2万元的经费补助,对重点区域的重点招商机构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经费补助;鼓励镇乡、街道、园区、部门、企业开展各类专题招商活动,经认定后给予境内活动不超过5万元,境外活动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对受区投合局书面委托引进世界500强、央企、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境内外上市公司及享受区政府“一企一策”的项目(纯住宅项目除外),该项目当年度实际投入1000万元以上(外资项目当年实到资金150万美元以上),经认定给予项目引荐人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对于贡献特别突出的重大项目,区政府予以统一表彰的,给予项目引荐人最高30万元的奖励。

二、壮大实力骨干企业

5.鼓励发展龙头型企业

对规模、产出、投入等达到要求的龙头骨干企业和省“三名”工程企业,择优实施“一企一策”。评选“大力神鼎”、“大力鼎”奖,分别给予80-200万元、50-60万元的奖励。根据企业综合表现评选工业进步奖、科技进步奖、服务业进步奖、外贸进步奖、新兴产业进步奖若干名,每家给予20万元的奖励(具体按照《关于开展鄞州区“大力神鼎”、“大力鼎”奖和企业进步奖评选活动的实施意见》(甬鄞党发〔2015〕15号)文件执行)。

6.引导发展总部型企业

对于新引进的区外总部企业和总部功能机构,经认定后给予最高每家100万元的奖励。按照企业规模、税收贡献、企业成长、研发投入、单位面积土地贡献、节能减排、行业领先等指标评选区优势总部企业,对于首次认定的区优势总部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已经认定的区优势总部企业的,经验收通过后给予每家10万元的奖励。

鼓励商务楼宇提高产出,对办公面积在平方米以上、自持部分超过50%且入驻率达到70%以上的商务楼宇,按单位面积产出贡献进行排序,给予前三名楼宇主要业主最高30万元的奖励。

7.大力发展上市型企业

企业递交境内IPO申报材料并得到中国证监会或沪深证券交易所受理的,奖励600万元;企业在境内成功首发上市,奖励600万元;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且募资2亿元以上的,奖励300万元;区内自然人或法人(含控股子公司)绝对控股收购区外上市公司,每家奖励100万元;已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本区,一次性奖励600万元。

起,完成工商、税务等注册或变更手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实缴注册资金500万元(含)以上,并与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奖励10万元。新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正常经营满整一年后,兑现奖励金额。

在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成功挂牌的有限责任公司,前100家,每家奖励5万元;在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成功挂牌的股份有限公司,每家奖励20万元;如未享受上述股改奖励,股份有限公司成功挂牌时,可一次性享受30万元奖励。

企业新三板挂牌申请材料上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并被受理的奖励50万元;成功挂牌后奖励50万元;如未享受上述股改政策,挂牌成功后一次性奖励60万元。

8.培育发展成长型企业

对成长性好、带动性强、产出率高的新引进二三产项目、成长领军型企业和特别优秀中小微企业,经区政府批准后给予重点支持。设立企业上台阶奖,对工业销售首次达到2000万元、1亿元、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对营业收入首次达到限上标准的服务业企业,每家奖励2万元。

实施外贸实力效益工程,对获评区“外贸实力效益工程骨干企业”按区政府相关文件奖励,对获评市“外贸实力效益工程骨干企业”的给予配套奖励。

鼓励企业管理创新,借助管理咨询机构提升管理水平,工业企业跟专业的管理咨询机构签订管理咨询合同,经评审合格后,按不超过实际支出咨询费用的50%补助给被咨询企业,最高15万元。鼓励企业创建省、市级创新型示范中小企业,创建成功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9.扶持发展科技型企业

实施区科技创新型企业培育“311工程”,择优确定3家科技主导型领航企业、10家科技创新型标兵企业、10家科技成长型小微企业,连续3年进行滚动扶持,视目标完成情况连续3年分别给予每家最高7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资助,并优先申请科技金融政策扶持和其它重点支持。

对列入国家、省、市创新型(试点)企业的,分别给予2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补差奖励。

三、促进企业转型升级

10.鼓励企业加大投入

对区“5+5”产业目录中,单体在5万元以上的设备(技术)且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重点鼓励类项目,按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6%给予最高300万元的补助;单体在5万元以上的设备(技术)且投资500万元以上的一般鼓励类项目,按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3%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补助。对企业成功研发智能装备(关键技术)并投产的,给予最高30万元的奖励。

大力推进“机器换人”,对单体设备在100万元以上的“机器换人”技改项目,按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6%给予最高300万元的补助;对符合条件的“机器换人”示范企业(服务中心)给予最高30万元的奖励。

对列入的软性投入在50万元以上“两化融合”项目,按不超过实际投入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30万元;由区属软件企业承接的,补助比例提高到30%,最高50万元。

在企业供应链管理、智能化(数字化)生产、订单销售系统、成本控制、仓库管理、能源管理等环节认定一批示范标杆企业,给予每家最高30万元的奖励。对列入国家、市“两化融合”贯标试点企业名单并通过考核验收,给予每家10万元、5万元的补助。

对符合产业导向的服务业投资类项目、非投资类平台项目,视项目投资情况择优分别给予最高400万元、150万元的补助(具体按照《关于印发市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鄞发改〔2015〕28号)文件执行)。

11.引导企业拓展市场

对企业以新设、并购、参股等形式进行境外投资,给予最高60万元的补助。对投保海外投资保险的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的补助。

对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对外设计咨询、成套设备输出、境外资源开发等业务,给予最高60万元的补助。对企业当年取得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援外项目实施主体资格的,给予最高5万元的补助。

对开展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不含嵌入式软件)的企业,按出口额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对开展在岸/嵌入式软件业务的企业,按业务规模给予最高20万元的扶持。对服务外包企业当年通过相关认证的,给予最高10万元的奖励。

对通过宁波市境外经贸联络处考核办法认定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补助,对通过鄞州区境外经贸联络处考核办法认定的企业给予3万元的补助。

对为企业“走出去”提供咨询服务的机构或个人给予最高10万元的补助。对经区级商务部门认定承担区内企业“走出去”专题培训的单位,给予最高10万元的补助。

搭建中小微企业出口信用保险政府统保平台,对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按当年实际支出保费给予不超过15%最高30万元的补助。

对抱团参展应诉、拓展国际市场的商会给予最高20万元的补助。对企业组织参加经相关部门认定的展会、节庆、培训、招聘、推介等境内外活动的,给予一定补助。

对获得军品装备相关资质认证的给予最高50万元的补助。对新设军代室、列入军队支持系统名单给予10万元的补助。对军用技术转移平台和军品技术产业化项目,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补助。

12.支持企业节能减排

对印染、造纸、不锈钢等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主动关闭高耗能高污染生产环节且年节能量50吨标煤以上的,按实施后的年节能量给予每吨标煤100元的补助,最高50万元。

对实施注塑机伺服电机节能改造的使用企业和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的“服务企业”进行补助,相关补助按市级补助资金1:1配套。

继续推进燃煤锅炉改造,对企业单位淘汰燃煤锅炉改用集中供热或改用燃气的,给予10万元/蒸吨的一次性补助(1蒸吨(含)以上锅炉按实计算每0.1蒸吨补助1万元,小于1蒸吨的锅炉按1蒸吨计算);企业单位燃油锅炉改用燃气的,给予2万元/蒸吨的奖励(1蒸吨(含)以上锅炉按实计算每0.1蒸吨补助0.2万元,小于1蒸吨的锅炉按1蒸吨计算)。企业单位无压锅炉、茶水炉改用清洁能源的,根据规模大小一次性补助1-2万元(锅炉额定功率0.5兆瓦以上补助2万元,0.5兆瓦(含)以下补助1万元)。行政事业单位燃煤锅炉改集中供热或改用燃气的,所需改造费用分级专项安排。

开展“低小散”行业整治,对技术含量低、产品附加值低、小作坊加工、布局分散、现场环境差的行业进行专项整治,并予以一定补助。

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水)项目、循环经济项目、利用废旧资源作为企业生产原料的项目,按设备投资额8%给予最高40万元的补助。对当年获得市级以上节水型工业企业的给予每家3万元补助。对列入年度清洁生产审核计划并通过验收的企业,每家给予5万元的补助。对开展能源审计的企业给予2.5万元的补助。对开展水平衡测试的每家补助3万元。

支持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将在我区投资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纳入技改投资范畴,并按实际装机容量给予0.6元/瓦的补助,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全部使用我区企业生产的组件,按实际装机容量给予0.9元/瓦的补助,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积极探索光伏发电家庭应用市场,支持有条件的单位按照市场机制成立面向家庭应用市场的光伏发电系统安装公司,按实际装机容量给予0.6元/瓦的补助。将在我区建设的符合投资规模大、社会和经济效益好、示范带动作用明显条件的光伏发电项目认定为光伏发电样板示范项目,每个项目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光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由区政府按照《关于印发促进光伏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鄞政办发〔2014〕157号)文件统筹安排。

四、鼓励企业自主创新

13.加大企业研发投入

对上年度R&D经费支出达到100万元且占当年销售收入3%以上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除外),给予最高50万元的补助,经认定的规模以下创新型初创企业不受R&D经费支出限制,且补贴率提高1倍。

设立区重大产业技术创新专项,主要面向现代装备制造、新材料、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海洋高科技等领域,针对研发投入在500万元以上、解决产业发展关键核心问题或技术上有跨越性突破、对推动产业层次提升具有引领带动作用的项目,每年立项支持数量不超过5项,对立项的按不超过项目实际研发经费的20%给予资助,单项资助最高150万元。对未获得经费资助的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每项给予10万元的补助。

14.支持设立研发机构

对新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的,分别给予300万元、80万元、20万元的补差资助。新增省级、市级企业研究院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的补差资助。

企业近两年收购或设立海外研发机构,并符合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研发用房达平方米、研发设备原值达100万美元、专职工作人员15人以上等条件的,按不超过合同金额或实际投入的5%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资助。

15.积极开展科技合作

支持政产学研战略合作联盟平台的建设和运行,对在我区政产学研战略合作联盟平台上注册、与我区相关部门开展科技合作且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最高15万元的奖励。

设立技术攻关类项目和技术成果转化类项目,促进国内外高新技术产业成果转化。技术攻关类项目是指企业和高校、研究院所为解决企业关键性技术问题共同进行技术攻关,尚处于研究开发阶段的项目;技术成果转化类项目是指企业与高校、研究院所通过技术交易实施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两类项目均按申报单位所支付费用总额分别给予10%-40%的分级补助,其中技术攻关类项目国内合作项目最高40万元,国际合作项目最高80万元;技术成果转化类项目国内最高50万元,国际最高100万元。

对由我区推荐、获得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分别给予一、二、三等奖30万元、15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由我区推荐、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分别给予一、二、三等奖50万元、30万元、1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及以上,且我区单位作为第一完成单位的项目,一、二等奖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不是第一完成单位的要求排名前三,且直接参与,视贡献大小给予奖励;同一项目实行就高补差奖励。设立区科技进步奖、科技创新贡献奖、科技创新特别奖,每2年评审一次,其中区科技进步奖分别给予一、二、三等奖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区科技创新特别奖推荐对象为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3人,每人奖励30万元;区科技创新贡献奖推荐对象为一线科技人员,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5人,每人奖励10万元。

16.加强孵化机构建设

对于经认定的众创空间和创客服务中心,根据其运营绩效,给予设施投入、房租、活动开展资金扶持,总额不超过50万元。

对评价合格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按经认定的场地建设、装修投入费用给予20%的补助,最高10万元;对评价合格的专业型科技企业孵化器,按经认定的专用检验检测设备投入费用给予40%的补助,最高50万元。对新认定的区级专业型孵化器,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区、乡镇财政各承担一半;对被认定为市级、省级、国家级专业孵化器的,分别给予50万元、80万、150万元的补差奖励。

科技企业孵化器通过自我建设,合作建设和引进建设等形式,整合服务资源,由孵化器统一为全区在孵企业打造从公司注册、月报等流程性事务到创业辅导、财务代理、投融资、交流培训、市场推广等增值服务的“一站式”公共服务平台,根据上年度的服务开展情况进行绩效考核,按每家在孵企业不超过6000元标准给予孵化器服务补贴。

对孵化器给予突出业绩奖励,企业在孵期间或自毕业起三年内工业类企业销售额达5000万元的(软件、设计服务类企业销售额达到2000万元的),给予孵化器10万元的奖励;企业在孵期间或自毕业起三年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孵化器5万元的补助;毕业企业七年内成功上市的,给予孵化器50万元的奖励;培育入选区“精英引领计划”、市“ 3315计划”、 省“qrjh”和国家“qrjh”人才的,分别给予孵化器1万元、2万元、5万元和10万元奖励。

孵化器引进的配套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且纳入孵化器服务体系的,经区科技局核定给予30%的房租补助,最多三年。行业内具有影响力、成效突出的中介机构可“一事一议”。

给予在孵企业不超过当地市场价一半的房租补助, 项目初创期间给予启动资金补助,硕士以上学位留学人员博士以上学位人员创办的企业给予用房一年的租金补助,单家孵化器所有在孵企业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超过部分由孵化器所属镇乡(街道)视运行情况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对在孵企业产生的研发费用按区企业研发经费补助确定的比例给予等额补助(列入区企业研发经费补助项目的除外),年度考核优秀企业给予奖励。优先推荐在孵企业申报各级科技计划项目。

对毕业企业三年内首次租房或者购房的给予一次性补贴,软件、信息咨询、设计服务企业,属租房的给予每平方米100元补贴,最高10万元,属购置房产的给予每平方米500元补贴,最高25万元;工业生产类企业,属租房的给予每平方米50元的补贴,最高15万元,属自行购置生产经营用房(土地)的,按实际投入额的5%给予补贴,最高50万元。毕业3年内成功进入加速器发展的,给予5万元奖励。

鼓励孵化器开展天使投资和持股孵化,鼓励加速器发展,相关扶持政策另行制定。

17.扶持发展科技服务

鼓励引进有一定规模、具备相应资质、服务能力强的科技服务机构总部,要求场地面积不小于500平方,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少于1000万元,直接从事服务工作的专职人员50人以上,并具有较强的面向国内外人才,技术等资源整合优势,按专家评审确定奖励额度,最高100万元。

鼓励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等科技服务机构在我区设立科技服务平台,鼓励高校院所技术转移中心在我区设立技术转移平台,对获得市级或以上资质的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独立注册的,按市级、省级、国家级资质(资格),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40万元、50万元的补差补助;非独立注册的按市级、省级、国家级资质(资格)的,分别给予最高15万元、20万元、25万元的补差补助。

实施政府购买科技服务模式,逐步推广“创新券”使用。创新券面对经认定的创新型初创企业发放,重点为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包括大学生创业园、众创空间、泛孵化器)内的在孵企业和创业者。创新券仅限于抵扣企业购买与非关联单位在科技创新活动中所需的检验检测、检索查新、研发设计、技术服务、技术成果等费用。企业和创业者可以通过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注册、查询、在线预约开放共享的科研基础设施、仪器设备和技术服务。企业和创业者每年申领创新券额度不超过3万元。全年使用在1万元以下的全额抵扣,使用在1万元以上的,超出部分按50%抵扣。

五、引导企业创牌创优

18.支持争创知名品牌

对符合条件的新获国家出口免验、中国驰名商标(行政途径)、省名牌产品(著名商标)、市名牌产品(知名商标),分别给予50万元、5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鼓励企业开展品牌宣传和维权活动。

对新获得省级、市级“出口名牌”的生产型、流通型外贸企业,符合一定条件的给予最高10万元的奖励,同时获各级“出口名牌”称号的,按最高标准进行奖励。

对符合条件的国内外著名品牌店、中华老字号、国家金鼎百货店、国家特级酒家、浙江老字号、国家一级酒店、市服务名牌、达标百货店(大型超市)等,给予最高10万元的奖励。

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和省、市、区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和8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评选区出口质量奖(具体按照区政府相关文件执行)。

19.鼓励实施标准制订

对企业或行业协会主持制订并确定为国家、行业、省标准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5万元;参与制订国家标准的奖励1万元;整体产品分部分制订标准的,按比例奖励。

20.积极推动专利发明

对获得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给予每件1万元资助。对获得美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欧洲专利局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5万元,其它国家和地区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0.5万元;国外授权的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资助对象为市级以上专利示范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和创新型企业,每件资助0.25万元。每家企业资助每年合计不超过13万元。

对专利荣誉企业按市级、省级、国家级优势企业、国家级示范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40万元、50万元的补差奖励。

鼓励企业开展专利维权,根据维权结果界定为胜诉,按其在维权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专利检索和咨询费、律师费、诉讼费、资料费等实际支出费用给予不超过30%的资助,国内最高50万元、国外最高100万元。

鼓励专利产业化,利用自主职务发明专利,专利产品1年内累计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按不超过1%的销售额,择优给予每个最高20万元的资助。对一个年度内累计获得国内各类授权专利50件(含)以上,且发明专利占比达到6%(含)以上的企业给予奖励。其中获得专利50件(含)以上的,奖励10万元;100件(含)以上的,奖励20万元;150件(含)以上的,奖励30万元。

21.扶持开展工业设计

对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专业人员10名以上的新办工业设计机构,按实际设备(不含辅助办公设备)投入额的20%给予最高50万元的补助。

鼓励企业创建国家、省级、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创建成功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补差奖励。对获得中国优秀工业设计、红点、IF、IDEA等奖项的,给予最高10万元的奖励。

六、加快培育新兴产业

22.设立产业扶持基金。设立产业基金,重点支持新材料、新能源、信息服务、电子商务、文化创意、移动互联、金融服务、科技孵化等新兴产业。

23.发展电子商务产业

开展“风云电商”和“电商新星”评比,给予每家获奖企业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符合条件的国家、省、市、区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入驻示范基地的优秀企业,给予最高5万元的入驻补助;对区级及以上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内开设的服务于园区内电子商务企业的公共服务平台,根据投资额度给予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对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服务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以及连续3年、每年最高50万元的租金补助。对业务收入或交易额达到一定规模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服务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省、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电子商务示范平台”等称号的企业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补差奖励。

大力发展跨境电子商务,根据年度跨境电商企业网络销售总额和销售单量排名,对位列前10位的跨境电商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根据年度跨境电商企业网络销售额或者年度销售单量给予最高10万元的奖励。

支持电子商务在传统工贸企业和农村社区的应用和推广,对传统外贸企业通过跨境B2B、B平台开展进出口业务的根据业务量排名给予前10位企业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对自建海外仓并服务于区内企业的投资主体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对传统商贸企业开展O2O模式的市场拓展活动,根据规模和效果给予每家企业最高5万元的奖励;对传统工贸企业委托区内第三方托管企业运营网店或网络旗舰店且年线上纳税销售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对基本托管服务费给予最高10万元的补助;对销售我区农副产品的区内电商企业,根据销售规模给予最高5万元的奖励;对电子商务进万村工程的运营单位,经验收合格后按每一个村给予1万元年、最高100万元的补助。

加快电子商务人才队伍建设,对一定规模的电商实训基地给予最高5万元的补助;对经电子商务主管部门认定承担企业电子商务人才培训的教育单位,根据培训人数给予最高20万元的补助;对区内职业高中、技校、社区学院等电子商务专业开展实践性教学,给予每个教学点最高5万元的补助。

24.促进信息产业发展

对经认定后实际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对我区智慧城市建设起到重大推动作用且具备广泛推广价值的智慧城市建设项目,优先列入鄞州区智慧城市建设重点试点项目,并给予最高300万元补助。对实际投资200万元以上非政府投资的,以公共服务市场化运营的智慧城市建设、开发、应用等项目,按不超过总投入额的10%给予一定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推进智慧城市各类信息资源共享、标准拟订、合作交流及参展培训,经认定后,按不超过总投入额的30%给予一定补助,每项补助不超过20万元。对新列入的智慧城市应用试点单位、智慧城市应用体系示范项目和智慧城市应用体系创新项目,给予5-10万元的奖励。

鼓励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新技术应用,对新认定的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市级软件骨干企业分别补助20万元、10万元;对营业收入首次达到限上标准的软件信息服务企业,经主管部门认定后择优给予每家2万元的奖励。

对列入的总投入50万元以上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项目,按不超过实际投入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30万元;由区属软件企业承接的,补助比例提高到30%,最高50万元。对列入的新一代信息技术推广示范项目给予每家10万元的补助。对经认定的新一代信息技术重大软课题项目按评定等级给予最高10万元的补助。对经认定的信息技术实训项目给予最高30万元的补助。对经认定的开展软件产品集成服务的,给予5-10万元的补助。对经业务主管部门认定的软件信息服务企业举办或参加的各类行业展会、培训、推介、招聘等活动,经认定后给予最高20万元的补助。

对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的新办软件信息服务(动漫游戏)企业,经主管部门认定,列入备案后满一年且纳入产业统计,按企业实绩给予三年的房租补助,最高50万元,按年度落实;3年优惠期满后,年均销售收入增幅达50%以上的特别优秀企业再给予1-3年原标准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引导企业搭建信息技术公共服务平台,对总投入超过100万元、区内用户数超过50家的,按不超过其实际投入额的10%给予最高20万元的补助。

25.推进金融产业发展

对新注册的市级以上金融机构(金融后台服务机构)、外资银行区级分支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村镇银行、融资租赁公司、转贷公司、票据服务公司、保理公司等新型融资服务机构给予开办奖励;融资服务类金融机构、金融后台服务机构最高100万元,非融资服务类金融机构最高60万元。鼓励银行等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提升服务水平,加大资金投放,对金融机构班子成员实施考核奖励。

证券公司在鄞设立投资银行部门、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在鄞设立分所、主要从事资本市场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在鄞开设分所的,每家奖励30-50万元。对证券公司限售股交易给予一定奖励,奖励额度参考《关于鼓励发展个人限售股交易业务的政策意见》(鄞政办发〔2012〕223号)文件,由证券公司按规定使用。

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私募债及以配股、增发、引进股权投资等方式直接融资5000万元以上(每期),每期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每家企业同一年度累计补助不超过100万元。负责发行鄞州区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票据、信托)的本区金融机构,发行成功后给予不超过50万元奖励。

对符合条件的银行、保险、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融资租赁公司、转贷公司、票据服务公司、保理公司等机构,支持和投放小微企业的资金给予风险补偿。

扶持发展科技金融,对杭州银行宁波科技支行、中国银行宁波鄞州分行两家银行以“风险池基金”方式向区内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放的科技贷款,按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20%给予补助。对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向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业务,按全区平均担保补贴费率提高1-2倍给予补助。

对经认定的参保高新技术企业关键研发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发明专利执行保险,年度保险费支出实行全额补贴;对参保高新技术企业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产品研发责任保险、董监事高管职业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和国内短期贸易信用保险等,按不超过年度实际保险费支出50%给予补贴;对自主参保高新技术企业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保险、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按最高不超过年度实际保险费支出30%给予补贴,最高30万元。

对以知识产权质押方式获得“风险池基金贷款”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按实际贷款2%的比例给予补助,不超过实际支付的中介评估费用。单项知识产权中介评估费用补助金额最高6万元;企业知识产权中介评估费用累计补助最高20万元。

对符合条件的担保公司给予开办奖励,并按日均担保额给予风险补偿。

26.培育文化创意产业

对新办的重点文化创意企业且填补区内空白的战略性、引领带动型新兴文化产业项目,经认定给予重点支持。对新增的规模以上成长型文化企业(文化制造业除外)一次性给予5-10万元奖励。对新入选国家(省、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企业、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省122工程重点文化企业,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奖励。

支持对文化产业课题研究、编制规划、公共技术研发、服务平台建设及重大活动,给予最高20万元的奖励。支持企业开发和销售文化创意衍生产品,按不超过销售额的10%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

加快新业态培育,推动文化创意产业与科技、金融、体育、旅游及其他产业融合发展。鼓励文化与旅游融合,开发文化旅游产品及衍生品成功上市的,每项产品最高补助5万元,同一企业累计补助最高20万元;加强文化与体育融合,在我区体育场馆举办的市级及以上民办重大文化类活动(含赛事、展会、演出),按照活动级别给予3-5万元的场租补助。

对我区文化演艺公司(含演出经纪、中介文化公司)在区内举办市级以上或其它有较大影响的文艺演出等各类非营利性活动,经评估认定后视活动规模和影响力给予最高30万元的补助;营业性活动减半补助。对我区演艺公司(含演出经纪、中介文化公司)、民营剧场等举办或引进省级以上艺术团队,以普及高雅艺术(交响乐、歌剧、芭蕾舞剧、音乐剧、京昆等)与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为目的且票价不高过80元的营业性低票价演出(演职人员不少于35人,时间不少于90分钟),在500座以下剧场演出的,每场最高补贴3万元;在500座以上剧场演出的,每场最高补贴5万元,同一剧目最高补贴总计不超过10万元。

鼓励民间资本对数字电影院的升级、扩建和改造,对影厅数4个及以上、座位数600个及以上的2K数字电影院,按照其升级、扩建和改造的荧幕数量进行补助,每块荧幕一次性补助最高5万元。

鼓励数字印刷、高端彩色印刷、绿色印刷等先进复制工艺设备的研发应用,规上文化企业通过国家绿色印刷专项认证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

工艺美术创意作品获省级以上政府宣传、文化部门认定的常设性工艺美术奖项,经认定后给予最高5-10万元的奖励。对文化企业举办市级以上文化类会展、工艺类文化创意活动或展会,经认定评估后给予最高30万元的补助。对政府组织的深圳文博会、义乌文博会、海峡两岸文创博览会等各类文化产业博览会参展企业,经评估后给予最高5万元的展位参展补助。文化企业经主管部门同意参加国外工艺美术、文创类专题展会,评估后给予最高10万元的展位参展补助。

对在我区注册完税并持有《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演艺团体原创的舞台艺术作品或排演的剧目(时长不少于90分钟)在省台、卫视、央视中录播,或者在市级以上舞台演出的,经评估认定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对我区文化演艺团体创作的具有思想性和艺术性、反映时代特性、弘扬民族传统文化、反映鄞州特色文化的优秀原创文艺演出项目(演职人员不少于35人,时间不少于90分钟),经评估,一次性给予最高10万元的扶持补助。对民营资本投入演出场所、演艺场馆的升级、改造、扩建项目予以补助,按照投入资金额度的10%一次性给予最高30万元补助。

对著作权属我区企业的并经国家批准发行的原创影视作品首映首播给予奖励,电影作品在国内影院上线公映或央视频道播出的,每部最高奖励30-50万元;电视剧(每部不少于20集,每集不少于40分钟)在省级台或卫视台(1900--2400)播出的每集奖励8000元,在央视频道(1900--2400)播出的每集奖励16000元,每部最高奖励50万元。对在除(1900-2400)时段外播出的予以减半奖励。对获得国际、国家和省级政府、宣传、文化部门认可的政府常设性奖项的影视作品,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对我区企业创作的优秀微电影、网络剧等拥有著作权的新媒体原创作品在央视、央视网络频道与知名网站首播给与奖励,优秀微电影时长不少于10分钟、年累计点击量不少于200万的,每部奖励最高2万元;优秀网络剧总集数不低于6集且每集时长不少于10分钟、年累计点击量不少于500万的,每部奖励最高10万元。同一企业年度补助累计最高不超过30万元。

鼓励引导民间资本和社会力量兴办文创产业园区、基地建设,提升服务小微文化企业发展的水平,具有较强创业辅导服务功能,运作规范、业绩突出的小微文化企业创业基地或产业集聚明显、孵化效果显著的创业服务平台,被认定为国家、省、市产业基地、园区或孵化服务平台的,分别予以最高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的补差奖励。

对著作权属我区企业的原创动画片,在中央台、省级卫视及省级相关少儿频道、宁波市电视台首播的(播出时间不包括100-500),按实际投入额分别给予不超过每分钟2000元、1000元、500元的奖励,最高50万元;在有一定规模浏览量的相应等级新媒体平台获得首播的,经业务主管部门认定确认补助等级后,按实际投入额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网络游戏企业自主研发的游戏产品获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准正式上线运行的,按实际投入额给予每款最高50万元的奖励;以上同一作品累计补助不超过8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重要奖项或产业基地的动漫游戏企业,经业务主管部门认定后,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补差奖励。对经业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动漫游戏企业举办或参加的各类行业展会、培训、推介、招聘等活动,经认定后给予最高20万元的补助。

27.扶持中介产业发展

重点发展鉴证类、评估类、代理类、经纪类、咨询类等中介组织机构,对营业额排名行业前三位的企业,予以每家最高20万元的奖励。

对经认定服务本区企业达到20家以上(管理咨询类10家以上)的平台,按其年投入额和为鄞州企业服务营业收入额给予最高30万元的补助;引导企业利用闲置用房搭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符合条件的按投入及入驻企业数给予最高30万的补助。对新获国家、省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优秀(示范)平台和小微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给予最高30万元的奖励。

七、发展特色优势产业

28.促进商贸产业特色发展

扶持发展新型商贸业态、社区商业中心和各级商业特色街,对符合条件的给予一定补助。对新创建的各级商业特色街(先进商业特色街),给予(项目运营商)最高20万元的奖励。

鼓励发展月光经济,对符合条件并验收通过的特色街区,给予10-30万元的补助;对编制月光经济专项规划、建设信息平台、开展宣传策划等给予一定的补助。

鼓励发展农超对接,对在我区注册的大型餐饮企业、超市连锁企业及菜篮子配送企业采购区内市、区菜篮子基地产品且本地产品年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给予大型餐饮企业、超市连锁企业及菜篮子配送企业当年所采购的本地产品销售额4%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菜篮子基地产品进入上述企业且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的,给予供货企业当年销售额6%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蔬菜基地或低附加值的农副产品进入大型商场、连锁超市且供货在5万斤以上的,给予3万元的奖励。

鼓励发展菜篮子便民服务,对在中心城区内新开办菜篮子便民店且符合商业网点规划,经营面积在平方米以上经营期限满半年的,给予每家5万元的奖励,在以上的给予每家10万元的奖励,经营业绩显著、社会效果明显的次年开始每年每家给予3万元的租金奖励;菜篮子基地或菜篮子企业在中心城区内开设菜篮子商品直供直销点并实行平价供应的,经考核验收给予每个直销点每年3万元的补助,菜篮子基地在中心城区开设菜篮子商品直通车社区供应点,经考核验收后给予每台车每年1-3万元的补助;对在中心城区新建智能化菜篮子商品供应点且社会效果明显的,经商务部门验收,给予每个智能化菜篮子商品供应点1.5万元的补助。

被评为全国双百市场工程定点企业、四星级文明市场的,一次性给与20万元的奖励;被评为省“放心农贸市场”、三星级文明市场,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符合条件的网上市场,予以一定奖励。

对获得市级以上标准化建设、节能环保、清洁生产、安全生产、文明创建等荣誉或家政、美容美发等民生服务行业先进的,给予每家3万元的奖励。

29.促进物流产业集聚发展

支持物流集聚平台建设,对集聚3家及以上物流企业、并符合一定条件的,经认定后连续三年给予30-50万元的奖励。支持物流(电商)仓储基地建设,对于提供保税仓的平台企业,按出租面积给予每年每平方30元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于入驻经认定的物流(电商)仓储基地的现代物流企业,按租赁面积给予每年每平方10元的补助,最高不超过60万元。

物流企业为区内制造、商贸业提供物流供应链服务,且使制造、商贸企业物流成本明显下降的,以每家制造、商贸业企业为单位,对年物流外包服务营业额达3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2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的奖励,每家物流企业年累计最高奖励100万元。

对新获评的国家、、物流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物流企业采用先进物流设备或物流信息化系统,且投入在4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入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60万元。

30.促进旅游产业品质发展

对编制综合性旅游规划的,经认定后给予50%的补助,最高20万元。对年内新增旅游项目且投入100万元以上的老景区,按实际投入额的5%给予最高30万元的补助。

对修复保护较好、旅游功能较全并免费开放的文化旅游古道给予最高10万元的补助,对已开放的古道给予每年1-2万元的维护管理补助。对投入100万元以上的乡村民宿,按实际投入额的5%给予最高20万元的补助;对达到市级等级标准的特色客栈,给予最高15万元的补助。对通过验收的旅游厕所、停车场等乡村旅游基础设施,按实际投入额的5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10万元。

对旅行社组织游客团队来我区购买门票的景区游览且全年游客总数达到1000人次的,每人奖励6元。小学生团队、景区自办旅行社减半计算,入境游客每人次再奖励3元。每人次奖励额度不超过门票实际销售价格的50%。

对旅行社招徕游客在经认定的饭店住宿且全年游客住宿人数达到500人次的,每人天按饭店等级给予4-10元的奖励(住宿在二星级旅游饭店、三花级经济型酒店,每人天奖励4元;住宿在三星级饭店、四花级经济型酒店、银叶绿色饭店及相应等级旅游饭店的,每人天奖励6元;住宿在四星级饭店、五花级经济型酒店、金叶绿色饭店及相应等级旅游饭店的,每人天奖励8元;住宿在五星级饭店或相应等级旅游饭店的,每人天奖励10元),入境游客每人天再奖励3元。游览景区人数和住宿人数超5万人次的,再给予最高8万元的奖励。

对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网络营销的旅游企业,年网上交易量达到10万张门票或6000间客房以上,按年网上交易额3%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补助5万元。以上游客招徕奖励补助结算时间为至。

对旅游饭店、旅行社、会展会务公司引进由全国性协会、学会、商会等主办的跨区域行业性会议,且单次营业额达到5万元(含)以上的;对引进由区外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和民营企业500强主办的会议,且单次营业额达到10万元(含)以上的,均按营业额的2%进行奖励。对引进由全省性协会、学会、商会等主办的跨区域行业性会议,且单次营业额达到8万元(含)以上的,按营业额的1%进行奖励。以上每家企业的补助总额不超过20万。

本地旅游企业在境内外媒体投放的旅游宣传广告(包括视频、文字、图片、线路和产品宣传、栏目合办等),在画面或文案中醒目显示或标注鄞州旅游宣传口号和鄞州旅游标识,且全年费用超过10万元的,给予超出部分40%的补助,最高15万元。

本地旅游企业凡参加区级以上旅游局统一组织的宣传促销、旅游招商活动,给予参展摊位费50%的补贴。对在市外设立办事处的旅游景区(点)每个每年补助5万元;本地旅游企业为吸引更多游客来鄞旅游而举办的大型旅游节庆、创意旅游活动,按规模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的补助。

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对全国百强旅行社、境外品牌旅行社来我区投资设立独资或控股旅行社,且注册资本在300万元以上的,给予30万元的补助;对新落户我区且资质为甲级、乙级的旅游规划公司总部,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补助。

对被评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级旅游区的,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对被评为五星级饭店的,给予60万元的奖励;对被评为全国工农业旅游示范点、国家级旅游区、省级生态旅游区、四星级饭店,给予40万元的奖励;对被评为省级五星级旅游商品购物点、省级相关基地及旅游优秀项目等、金叶绿色旅游饭店、五星级旅行社、级景区、三星级饭店、五花级经济型酒店、金鼎级文化主题特色酒店的,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被评为银叶绿色旅游饭店、四星级旅行社、四花级经济型酒店、银鼎级文化主题特色酒店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被评为市级各类休闲旅游基地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

31.促进建筑产业规模发展

对新引进的特级施工总承包企业“一事一议”,一级、二级施工总承包建筑企业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

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一级升至特级的,给予100万元的奖励;二级升一级的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和园林绿化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勘察、设计、监理企业由乙级晋升为甲级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其它建筑业咨询服务企业由乙级晋升为甲级的给予5万元奖励。

对获得“鲁班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大奖”、“国家优质工程金奖”的,给予总承包单位5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优质工程银奖”、省部级优质工程奖的,给予总承包单位2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市“甬江杯”优质工程奖的,给予总承包单位5万元的奖励。

对获得国家、省级科技进步奖的建筑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申报通过国家、省级工法的建筑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新评定的国家、省、市级建筑行业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品质提升,获市级物业服务优秀称号的奖励10万元;获市级物业服务示范称号的奖励12万元;获省级物业服务示范称号的奖励15万元;获全国物业服务示范称号的奖励20万元。商务楼宇项目按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项目同等级别下浮40%奖励经费。拆迁安置小区、老小区、小城镇建设小区和新村建设小区按商品房住宅小区同等级别上浮50%奖励经费。如获奖项目物业服务年度综合评估成绩在80分以下的项目,取消其下一年度的评杯创优资格;当年度已取得评杯创优称号的,取消其年度奖励资金。

物业服务企业申请由三级升级为二级的,连续两年物业服务年度综合评估成绩须在80分及以上,奖励金额为8万元;物业服务企业申请由二级升级为一级的,连续两年物业服务年度综合评估成绩须在85分及以上,奖励金额为15万元。

鼓励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经营,根据其本年度的物业服务综合评估成绩,原则上给予其每百户4000-8000元的奖励,其中物业服务综合评估成绩在95分(含95分)以上的每百户奖励8000元,90-95分(含90分)的每百户奖励7000元,85-90分(含85分)的每百户奖励6000元,80-85分(含80分)的每百户奖励5000元,75-80分(含75分)的每百户奖励4000元,75分以下不予奖励。

对物业服务企业购置抗洪抢险应急物资的、最低收入困难家庭物业服务费补贴以及区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认为需要开支的项目进行奖励。

八、加大人才引育力度

32.加快引进高端人才

对符合条件的海内外高端人才来鄞创业创新给予最高600万元的资助,并给予场地补贴、培训补助、创业助理等配套扶持;对企业引进人才入选国家、省“qrjh”、市“3315计划”、区“创业鄞州·精英引领计划”或与其合作创业的,符合条件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具体按《“创业鄞州·精英引领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鄞人才办〔2014〕3号)执行。对列入计划的创业企业5年内给予总计2年,每年按入选A、B、C类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75万元、50万元的贷款贴息。

对机构或个人推荐人才项目来鄞落户并入选国家、省“qrjh”的,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奖励;项目入选区“创业鄞州·精英引领计划”创业A、B、C类及市“3315个人计划”的,分别给予推荐机构或人才使者6万元、4万元、2万元、2万元奖励。

对企业参加由组织、人社部门组织(推荐、备案)的境外招聘(培训),给予一定资助。

33.加强人才载体建设

加大院士专家工作站建站扶持力度, 建站单位要与相关领域1名以上两院院士签约,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并有明确的科研课题和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合作任务,双方同意共同开展技术创新和产业化研发活动。对建立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的企业,建站满一年后考核合格的,给予经费资助20万元;建立省级院士专家工作站的企业,给予40万元的补差资助;建立国家院士专家工作站的企业,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每三年进行一次绩效评估,按30%的比例评选出绩效评估优秀的建站单位,并给予10万元奖励。

对建立国家级、省级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业,符合条件的给予每年25万元的科研和培养经费资助,对进站研究的博士后给予按市级财政1:1的生活补贴,对出站留鄞博士后给予30万元的安家补助。

支持企业建立企业技术创新团队、科技创新团队、教授(专家)工作室、技能大师工作室、大学生实训基地、毕业生见习基地等各类载体,并给予最高50万元的资助;开展企业人才培养、加快人才梯队建设,对入选各级专家或人才培养工程的人员给予奖励或培养经费资助。具体按《鄞州区青年英才培养工程实施意见》(鄞党办〔2012〕53号)、《进一步加强鄞州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意见》(鄞党办〔2012〕52号)、《鄞州区高素质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鄞人社〔2013〕135号)等文件执行。

积极发挥大学生创业园、留创园以及创业服务机构等引才聚才育才作用,推动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试点。加大对中高端人才服务机构的扶持力度,进一步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和提升。

34.优化人才创业环境

对重点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按“双向选择为主、统筹调配为辅”原则解决,子女入学享受本区户籍居民同等待遇,由教育部门协调解决。深化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服务联盟建设,对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提供“绿色通道”服务。

积极推进鄞州驻甬高校人才科技产业合作活动。对入选的大学生创业项目,给予2-20万元的启动资金资助,具体按《关于鼓励和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有关问题的通知》(鄞人社〔2013〕103号)执行。

九、附则

1.本政策兑现由区、镇乡(街道、园区)两级财政按现行体制结算。

2.同一主体、同一事项,区级各项优惠政策就高不重复享受,报表合并的企业视作同一主体,新办企业与原区内企业业务相似或关联度高的,视作同一主体。除另有约定外,实行“一企一策”或“一事一议”、“退二进三”等特殊优惠政策的企业以及区内国资企业,原则上不再享受本政策。

3.未在我区注册纳税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偷税欺骗等重大事故和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大量空置土地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弄虚作假企业2年内不能享受政策。

4.除另有约定外,本政策条款所涉补助、奖励、资助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年初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上级要求区级配套的,本政策补助奖励视同配套。

5.本政策意见为年度经济政策,实施期限为月1。6月底前注册经营的企业,按当年度结算兑现;以后注册经营的可以从次年起兑现。本政策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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