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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鄞州区农业与社会发展科技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鄞科〔2015〕44号)
发布日期: 2017-11-15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 信息来源: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
  现将修改后的《鄞州区农业与社会发展科技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2015717

    鄞州区农业与社会发展科技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规范农业与社会发展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与社会发展科技项目专项资金是指财政科技为支持科技事业发展而设立的新品种、新技术引进 开发费、中间试验费和科研项目补助费,是区财政科技拨款的重要组成部份,主要支持科技攻关、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科技合作、星火、科技成果推广、软科学研究等项目的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区财政核拨的农业与社会发展科技项目专项资金安排的各类农业与社会发展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管理。
        第二章 项目申报、立项和实施管理
  第四条 项目立项一般包括以下程序:科技项目征集、项目申报与受理、专家评审、项目审定与公示。
  第五条 项目立项实行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方式。专家评审主要对项目的创新性、技术方案的可行性、项目承担单位的条件能力、经费预算的合理性、市场前景以及项目类别(重大、重点、一般)等进行评价。科技局职能科室根据专家意见提出推荐立项和经费安排建议,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六条 项目经费的补助,按照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分类进行补助。
  重大项目是指围绕农业与社会发展领域,集中开展重大关键共性技术攻关、重大战略产品开发、重大科技成果转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成果,着力解决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瓶颈问题,对全区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支撑引领作用的科技计划项目,补助额度为40-80万元(含40万元)。
  重点项目是指围绕农业和社会发展中的关键共性技术问题开展科技攻关、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示范,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强支撑引领作用的科技计划项目,补助额度为15-40万元。
  一般项目是指对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促进作用的引进、推广、示范、技术攻关等的科技计划项目,补助额度为15万元以下(15万元)
  第七条 申报的项目应符合国家科技政策和产业政策,符合我区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符合项目申报要求。
  第八条 项目申报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承担单位须在我区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项目承担单位应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有健全的科研管理、财务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等制度;
  (三)项目负责人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一定学术地位或技术优势,具有完成项目所需要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四)项目责任人和承担单位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企业承担单位同时承担在研项目一般不得超过两项。
  第九条 项目申报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表;
  (二)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加大对专项资金的管理,项目资金应专款专用、单独核算,自筹经费应足额到位;
  (二)接受区科技局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按规定如实提交项目执行、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三)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四)及时申请验收。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补助原则
  第十一条 在项目申报单位提出经费总投入和补助要求的基础上,结合专家评审意见,区科技局根据项目实际安排补助经费。安排经费的原则:
  (一)新品种引进试验项目,补助经费占项目总经费认定数的50-80%
  (二)国家事业单位或公益性农业与社会发展科研成果攻关项目,补助额度占项目总经费认定数的50-100%
  (三)农业企业新产品、新工艺研发项目,补助额度不超过项目总经费认定数的40%
  (四)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建设项目,补助额度不超过项目总经费认定数的50%
  第十二条 项目总经费认定方法:由区科技局通过实地了解项目经费投入预算情况,结合项目评审专家组意见,给出该项目总经费的认定额度。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
  第十三条 农业与社会发展科技项目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包括: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消耗各种所必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或者低值易耗品、零配件的购置费以及资料印刷费以及发生的采购、运输、装卸和整理等有关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工程中由于承担单位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和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差旅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用、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6、会议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组织开展相关的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任务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会议费用应当参照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开支标准和会期。
  7、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而发生的费用。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及书籍购买费、资料费、文献检索费、入网费、通信费、专用软件购买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9、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人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研发人员(如在校研究生等)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
  10、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用的咨询专家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课题)研究及其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11、其它费用:指与项目实施直接有关的其它支出。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对农业与社会发展科技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范围开支经费。
  第十五条 项目有合作单位的,承担单位需与合作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任务职责分工和经费分配比例。合作经费使用应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范围开支。
  第五章 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的原则,不得采用不正当的方法获得资金补助(奖励)。
  第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违反财政纪律的行为,或者在申请过程中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方法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外,再处该单位两年内不得享受财政补助资格。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必须进行单独记账、单独核算,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对需要验收(结题)的项目不按时验收(结题)的,视情节严重,可取消其项目申报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鄞州区关于加强农业与社会发展科技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鄞科[2009]11号)和《鄞州区农业与社会发展科技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鄞科[2010]5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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