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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区矿山综合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鄞政办发〔2015〕113号)
发布日期: 2017-11-15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 信息来源: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实现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严厉打击矿产资源非法开采和违法加工行为,加快推进全区矿山综合治理工作,规范我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矿产资源开发保护、环境保护、运输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宁波市矿山扬尘整治专项行动方案》、《鄞州区生态环境综合整治三年行动计划》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现就全面开展我区矿山综合治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为理念,紧紧围绕“打造质量新鄞州,建设国内一流强区”的目标,按照“合理规划、从严治理、规范管理、立足治本”的总体要求,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手段,调整优化矿山布局,严格控制开采总量,打击非法盗采,切实加强污染整治,不断完善管理机制,进一步提升矿业管理水平,努力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结合“五水共治”、“四边三化”等工作,通过强化对矿山环境的综合治理,全面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到2017年7月底,全区建筑石料矿山生产规模在2014年底的基础上压缩产量100万吨以上,关闭建筑石料矿山 2家以上,完成4个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项目,矿山生产废水处理和固废处置进一步规范,基本完成矿石加工扬尘治理,全区持证矿山粉尘防治达标率为100%;主要矿车运输道路实施全程硬化,在主要交通干道实施有效的保洁措施;全面实施自上而下分台阶开采,全面采用中深孔爆破工艺,全面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标。绿色矿山创建率达到60%以上。

(二)阶段目标。全区持证矿山要根据各自实际情况,以绿色矿山创建为总体要求,对照国土、环保、安全生产、交通运输等监管标准,制定科学可行的矿区内外整治方案,有效治理好“污水、污泥、扬尘”,切实改善矿区内外环境。在2016年1月底前主要设备设施和矿区内外道路整治工程要动工建设或安装;2016年7月底前完成主要设备设施的安装设置和道路整治等工作;2016年12月底前完善配套附属设施,建立健全运行管理机制,全面完成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攻坚克难重点县要求的工作任务;到2017年7月底前,全面完成全区矿山综合治理工作任务,总结提高全区矿山运行管理水平。

三、工作重点任务

(一)优化矿山布局,抓好减点限量按照“控量、集聚、生态”的工作要求,严格控制矿山开采的数量。一要坚持规划控制,实行分区管理,严格禁止在禁采区内新设经营性采矿权,对限采区内在开矿山到期后逐步进行关停。二要控制采矿权总量,实行年度限控,当年采矿权总量控制在上级下达的指标内。三要提高新设采矿权的开采规模和开采年限。新设采矿权原则上年生产规模不得低于100万吨、出让年限不少于10年。四要严格执行废弃矿山等工程性治理的立项审批,不得借治理名义进行违法开采。

(二)深化项目治理,加快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采取多种方式筹措治理资金,落实治理责任,强化治理措施,确保治理质量。重点抓好主要交通干道和城市周边可视范围废弃矿山的复绿工程。把废弃矿山生态修复与土地整理、村庄整治、景观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因矿制宜,分类指导,搞好规划,抓好实施。

(三)强化环境治理,切实改善矿区环境进一步加强矿山环境建设,按照环保化开采、清洁化加工、无尘化运输的要求,完善矿山废水治理设施,强化运行管理,确保废水循环使用或达标排放;妥善处置固废,防止二次污染;加强矿石加工扬尘治理,推进矿区运输道路及连接外部道路的硬化工作,落实保洁措施;积极开展矿区植树绿化,改善矿区景观环境。新设采矿权必须严格实行环境准入制度,并在经营性采矿权出让时将破碎加工设备封闭、规范矿产品运输装载、创建绿色矿山作为先置条件。同时,在持证矿山中推广应用纳米抑尘、喷雾喷淋等先进技术,全面实施矿山粉尘和扬尘治理,完善矿山企业破碎加工设备封闭、除尘设施,开展粉尘扬尘动态监测,特别是2017年7月后到期的采矿权,矿山企业必须对破碎加工设备进行封闭。确保全区持证矿山在2017年7月底前按照《浙江省矿山粉尘防治技术规范(暂行)》要求全部实现达标运行;推广应用“泥沙分离、淤泥干化离心等废水治理先进技术,督促引导矿山企业必须按规定设置污水处理池,污水经处理后实行循环利用,严禁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污水,从源头上改变矿山生态环境。同时积极开展绿色矿山创建工作,认真抓好试点,及时总结经验,努力探索形成环保化、生态化的矿业发展之路。

(四)全面加强涉矿运输车辆管理按照科学管理,促进发展的原则,加大涉矿运输车辆的监督力度,规范矿车管理。一要明确单位。凡是涉矿的运输车辆都要在醒目位置标注车辆使用单位的简称。二要明确装载车辆标准。矿山运输车辆必须四证俱全、车辆完好,严禁非法改装车辆装运矿石料。规范矿石料装载行为,实行称重出场,车货总重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出矿前必须冲洗车辆,确保清洁上路,运输途中不得滴、漏、洒、扬。三要建立矿车管理制度。各矿车主必须与矿山企业签订承诺书,严格执行《矿山运输车辆承诺制度》。四要加强矿车运输监管。交通、公安等部门要加强路面执法,加大矿车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对矿石料运输车辆违反装载规定,要依法从严处罚。

(五)严厉打击非法盗采行为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盗采行为。一要严厉打击非法偷盗资源行为。国土部门要加大巡查力度,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查处,及时与市场监督部门联系和相关资料的移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二要严厉打击越层越界开采行为。加强储量动态实测监管,采取“一矿一监督”制度,防止企业越界、越层开采,严控“以费代罚、以费代批”的做法。对违法开采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切实落实安全生产措施。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监督管理。积极推进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督促矿山企业采用自上而下分台阶开采、中深孔爆破技术。抓好教育培训,提高矿山从业人员的自我防范意识和技能。全区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比前5年平均水平下降50%以上,实现全区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七)全面规范涉矿项目管理按照“保护优先、科学利用”的开发利用原则,加大监督力度,规范项目管理。一要明确项目审批程序。凡拟新设的复垦、复绿和场平等各类涉矿工程项目都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进行报批。二要明确项目主体责任。项目实施尽量做到少开挖山体,项目实施方必须与相关主体签订实施合同,合同中约定承诺保证制度,明确具体责任。严禁设置加工机组,防止变相开矿,并且一律不得对外销售毛石,目前已经建设或设置的与工程配套机组按照无矿山加工机组的要求进行拆除。三要明确项目监管责任。凡批准实施的涉矿工程项目,项目实施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监管责任。要成立项目实施领导小组和监督小组,明确工作职责,强化责任分工,建立监管机制,进一步强化监管。

(八)全面管控采矿权重新出让按照“开采区集聚、限采区收缩、禁采区关停”的要求,合理调整矿山布局,真正实现采矿权总量控制。一要对开采区内的关闭矿山实行整合。根据全区开采区内关闭矿山现状,拟对相关区域实施整合,整合工作必须符合相关文件要求,坚决制止名“合”实“散”的矿山整合。对整合后拟重新出让的采矿权,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山治理工作要求,在划定新矿区时应尽量少留边坡或不留边坡,设置前相关政策必须处理到位。二要严管开采点或非整合矿山采矿权到期后的设置。开采点或非整合矿山采矿权到期后,原则上不再新设采矿权。三要严控工程性采矿权的设置。除发改部门批准立项的重点工程和“四边三化”项目外,原则上不新设置工程性采矿权。四要规范采矿权出让的招拍挂工作。采矿权出让必须编制出让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在采矿权出让时必须严格执行出让方案,并继续按规定进入省或市矿业权交易中心进行公开出让。

四、工作措施

全面开展矿山综合治理工作是改善区域环境面貌、建设美丽鄞州的重要举措,是造福当地群众、维护鄞州形象的长远之计,各有关镇乡、部门要高度重视,站在推动全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坚决治理严重影响我区生态环境的污染问题,全力推动矿区环境改善

(一)加强组织领导。立由区长为组长,相关的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监察、国土、环保、安监、公安、交通、市场监管、农林、供电等部门及相关镇乡的负责人为成员的鄞州区矿山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1),负责全区矿山开采监管工作的组织协调,建立矿山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完善矿山联合执法机制,分析研究、部置相关工作,推进监管工作落实。联席会议由分管副区长召集,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国土资源分局。

各部门(相关镇乡)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根据各自的监管范围,强化责任意识,列出执法监管相关职责清单,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确保矿山综合监管真正做到宣传到位、组织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

(二)明确部门职责。各有关单位要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配合、形成合力。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加强矿产资源出让管理工作,抓好减点控量、调整布局工作和废弃矿山治理复绿的指导监督,严格监管年度开采量,依法查处非法开采行为和持证矿山越界开采、超边坡开采行为;环保部门要认真做好对矿山开采、矿石加工、矿石料运输中环境污染治理的指导、监测、监督和查处工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抓好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公安部门要加强民爆用品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定量供应炸药、控制开采总量的工作,进一步加强对爆破公司的监管,督促爆破公司严格按开采方案实施爆破;交通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矿车运输和交通道路保洁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矿石料运输道路硬化工作;市场监督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无照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依法进行取缔;农林部门要加强对矿山企业占用林地的管理;区供电公司要做好矿山周边电力设施的监管,禁止向列入取缔或关闭的矿山企业供电,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对关闭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无证无照生产加工机组的停电工作;有关镇(乡)要严格执行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矿山日常监管责任。加强对辖区内矿山开采的检查、监督,督促采矿权人依法开采、加工、运输并落实道路硬化、扬尘污水治理等环境保洁措施;切实抓好辖区内废弃矿山的复绿治理工作;坚决制止非法开采和破坏环境行为。

(三)加大依法查处力度。各级各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加强执法巡查,严厉查处各类涉矿违法违规行为,该处罚的坚决处罚,该停产整顿的坚决停产整顿,该关闭的坚决关闭。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手段,督促矿山企业遵守有关规定,促进矿业经济健康发展。

(四)加大监督检查、宣传和考核力度。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矿山整治工作中的监察、监督,严肃查处涉矿违法违纪案件;区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相关镇(乡)政府矿山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检查。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通过多种形式及时报道矿山整治的典型,鼓励、支持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矿山整治工作的监督,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从建设平安鄞州的大局出发,切实担负起维护稳定的责任。要认真做好矿山业主和矿区群众的思想工作,及时化解矛盾,全力维护社会稳定。要充分发挥考核制度的激励作用,将涉矿镇(乡)的矿山管理工作实施情况纳入到年度考核内容,保证矿山综合治理工作顺利推进。


附件:1.鄞州区矿山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矿山综合整治实施具体要求及标准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21日

附件1


鄞州区矿山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陈国军

副组长:黄新山  

蒋明良  

陈    虹  

茅剑辉

成    员:钱    磊    区政府办

余晓虹    区监察局

褚爱国    区国土资源分局

周    君    区环保局

                      马伟平    区安监局

陆    俊    区公安分局

王    煦    区交通运输局

                      沈    军    区市场监督局

                      杨国财    区农林局

                      葛军凯    区供电公司

                      杨安妮    瞻岐镇

                      周    阳    咸祥镇

                      周宏杉    塘溪镇

                      童红琴    东吴镇

戴志君    五乡镇

李仲岐    横溪镇

陈建恩    云龙镇

张    宾    姜山镇

郑冠勉    高桥镇

陈    光    横街镇

俞鹏宏    集士港镇

陈晓虎    鄞江镇

领导小组建立矿山监管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分管副区长召集,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国土资源分局。
















附件2


矿山综合整治实施具体要求及标准


一、总体要求

按照“控量、集聚、生态”的工作要求,严格控制矿山开采的数量,优化矿山布局,抓好减点限量,采取多种方式筹措废弃矿山治理资金,落实治理责任,强化治理措施,确保治理质量,严格控制非法开采。确保2017年底全区建筑石料矿山生产规模在2014年底的基础上压缩产量100万吨以上,关闭建筑石料矿山2家以上,完成4个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项目。

全区矿山的规范化、机械化、信息化、科学化水平明显提高,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安全保障能力低下的矿山依法实施关闭,采矿业初步走上安全、环保、资源合理利用的健康发展轨道。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比前5年平均水平下降50%以上,实现全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在公路两侧一定的范围内禁止采矿、采石,杜绝无证、非法改装的矿山运输车辆装载,禁止超限超载车辆和易产生滴、漏、撒、扬的车辆驶出矿区,确保进出道路整洁,减少矿山运输车辆引发的交通事故。

二、具体要求及标准

(一)国土资源

1.落实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一是实行分区管理,严格禁止在禁采区内新设经营性采矿权,对限采区内在开矿山到期后将逐步进行关停。二是控制采矿权总量,实行年度限控,当年采矿权总量控制在上级下达的指标内。三是提高新设采矿权的开采规模和开采年限。新设采矿权原则上年生产规模不得低于100万吨、出让年限不少于10年。四是新划定开采区块尽量少留边坡或不留边坡。对可以整体开发的山体,不再分割划界,尽可能实现整座山体移平式开采;对不能整体开发的山体,不再将山脊线作为区块边界。

2.加大矿山依法开采的督查力度。一是加强巡查力度。国土所每月二次动态巡查,督察单位每月一次监测,每季度一次储量动态监测,每年一次年报年检。检查采矿权人依法开采情况,检查采矿权公示牌、矿界界桩及最低开采标志等齐全完备情况,以及采矿权人相关义务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采矿权整改到位。二是加大查处力度。对持证矿山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和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依法从严处罚,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无照盗采矿产资源的,及时抄告市场监督部门查处;三是加大采矿权人信用监管力度。全面实施采矿权人信用监管,做好采矿权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录入和审核工作,确保信用信息的及时、客观和准确,并在采矿权人信用信息系统上公布。对采矿权人实施信用等级动态评价,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3.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创建。扎实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新建和生产矿山采矿权(剩余)出让年限在3年(含)以上的矿山,必须按相关规定和要求创建绿色矿山。对年生产规模50万吨以上的矿山要求在2016年底前完成绿色矿山创建目标,确保全区在2017年底前“绿色矿山”率达到60%以上。

4.深化“四边区域”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推进“四边区域”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作,全面完成被列入省“四边三化”矿山生态环境治理行动重点治理矿山的五乡镇明星国海采石场、瞻岐镇横岭下石料矿、鄞江镇沿山岙大石场、瞻岐镇东城乌岩兑采石场4个废弃矿山治理任务。严格执行废弃矿山等工程性治理的立项审批,不得借治理名义进行违法开采。

(二)环境保护

1.生产现场及污染防治。一是开采区穿孔作业采用湿法或袋式抑尘措施,通过配套布袋或喷雾等设施抑制扬尘。二是加工机组全封闭。头破、二破、三破机组,除输送带进出口外,必须全封闭。鄂式、圆锥破碎机组、倒料口及振动筛处设吸尘或喷雾等抑尘装置。输送带及下料口安装数量足够的喷淋设施。三是有噪声防治措施,防止噪声污染。敏感点附近加设隔音降噪措施,控制噪声产生时段。四是开采区上山道路两侧、加工区场地和道路两侧设截水沟,建立集水、处理池;堆场四周建挡泥墙和截水沟;上述地表径流水截流系统具有完好流径。车辆冲洗水、喷淋废水、地表径流水集中收集处理后循环使用。五是设置污水沉淀池,污水沉淀池污泥干化后去向明确、合理,建立污泥处理台帐。六是防止矿区扬尘,配备洒水车。

2.执行排放标准。一是粉尘排放执行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二级标准;爆破时特征污染物CO、NOX、粉尘排放执行GBZ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中的相关标准。二是污水排放执行GB18920-2002《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相应标准后回用。三是周边敏感目标声环境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1类标准。

3.环境管理要求。建立和健全环保规章制度,设置专门的内部环保机构,建立企业领导、环境管理部门、车间负责人和专职环保员组成的企业环境管理责任体系。

(三)安全生产

1.全面开展矿山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一是运输道路及安全设施符合设计要求。二是进一步规范矿山企业分台阶(分层)开采和中深孔爆破。三是实施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制度。四是全面完成生产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标任务。

2.淘汰落后,积极采用先进设备与工艺,着力提高矿山开采机械化水平。一是全面淘汰非法营运及报废车辆。二是全面淘汰露天矿山不分层的“一面坡”开采,严格限制分层开采的使用范围,分层开采只能用于无法修建道路的山坡式露天矿山的顶部区域,且最大开采高度不得超过50米。三是积极采用带除尘装置的自行式潜孔钻车,推广使用矿山工程车辆运输,优先使用大型铲装设备和运输车辆。四是二级破碎推广使用圆锥破碎机,尽量做到无人作业。

3.全面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一是大型露天矿山完成综合调度信息平台建设(矿山企业综合调度信息平台应包括:调度监控室、覆盖露天矿主要生产区域的高清视频监控系统、调度室与各作业单位的通信联络系统),其他矿山企业完成高清视频监控系统的升级改造;并全部实现与区、镇两级的通信互通。二是全区安全监管人员和矿山企业管理人员参加国家安监总局举办的相关网络培训。三是全区矿山企业通过省局矿山安全综合监管平台,进一步完善矿山基础数据库。

4.全面加强矿山安全科学化建设。一是全面加强矿山技术基础管理,完善各类矿图、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基础资料。重要图纸要形成蓝图,并在主要安全生产办公场所悬挂。按照要求编制采掘作业规程或施工组织设计,并组织实施。二是全区所有矿山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要求配备或聘用矿山工程技术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三是全区所有矿山生产企业完成职工安全培训教室建设,配备必要的培训器材。四是矿山企业新进职工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40小时,经考试合格后,由师傅传帮带3个月以上方可独立上岗。对调换工种和采用新工艺作业的人员,必须重新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对所有生产作业人员,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1小时;每年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0小时。五是职工安全培训和考核的时间、地点、内容等应进行记录,相关记录与考试考核内容应建档保存。六是全区矿山企业确保在明显位置挂牌公告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危险危害因素、重大危险源、隐患排查治理和执法处罚等情况,保障职工安全生产知情权和监督权。

(四)交通运输

1.采矿要求。禁止在下列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等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一)国道、省道、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米,乡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50米;(二)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三)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

2.场地要求。一是进出采矿场地并与公路衔接的道路必须硬化,场地内必须配备车辆清洗设备,运输车辆出发前必须进行冲洗,确保车辆清洁上路。二是采矿场地内必须依法明确车辆装载标准,配备称重地磅,实行称重出场,禁止超限超载运输车辆上路。三是采矿场地进出路口必须安装监控设施,确保对进出车辆装载和运输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3.车辆要求。一是矿山经营单位必须规范矿山运输车辆的管理,杜绝无证、非法改装的车辆装载,确保车辆完好,车厢无缝隙、漏洞。二是矿产装载时,不得超过车厢栏板高度,确保运输途中不发生滴、漏、撒、扬等危害交通安全的行为。车辆装载物易产生滴、漏、撒、扬的,应当采取厢式密闭等有效防护措施。

4.装载要求:一是严格执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二是必须按《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文件:矿山运输车辆装载不得超过下列标准:车货总重二轴车20吨,三轴车30吨,四轴车40吨,五轴车50吨,六轴车55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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