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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实施办法的通知(鄞政办发〔2015〕82号)
发布日期: 2017-11-15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 信息来源: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鄞州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宁波市鄞州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简化市场主体登记程序,提升我区投资环境软实力,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重点任务通知》(国办函〔2014〕64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三证合一”登记,是指市场主体设立、变更登记中,向登记为企业类、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类等市场主体颁发载有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的营业执照,不再另行颁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向登记为个体类的部分市场主体颁发载有工商注册号、税务登记号的营业执照,不再另行颁发税务登记证。

第三条   “三证合一”实行“一窗受理、一次审核、信息互通、一证(照)、档案共享”的市场主体登记制度。

第四条   “三证合一”联合办证窗口,企业类、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类及个人独资企业等市场主体可在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或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办理。

第五条   建设《信息共享应用系统》(以下简称《共享系统》)作为市场主体工商登记信息、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税务登记信息的互通、集成平台,承担“一证(照)”的制作。

第六条   “三证合一”办理程序。

(一)   新办企业、个人独资类

1.设立登记

(1)受理市场主体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资料,相关信息录入《工商登记管理系统》,核准登记后,生成工商注册号;

(2)在《组织机构代码管理系统》录入工商注册号,获取工商登记信息,赋予组织机构代码,生成并打印《组织机构代码申请表》,交由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将申请表、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等信息扫描进入系统;

(3)在《共享系统》录入工商注册号,获取工商登记信息和组织机构代码信息,赋予税务登记号;

(4)《共享系统》打印载有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一证(照)”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2.变更登记

(1)受理市场主体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资料,核准变更的,相关信息录入《工商登记管理系统》;

(2)在《组织机构代码管理系统》录入组织机构代码,获取工商登记变更信息,生成并打印《组织机构代码申请变更表》,交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者加盖申请人印章;

(3)在《共享系统》录入工商注册号或税务登记号,获取工商登记变更信息;

(4)凡涉及营业执照证件要素变更的,在《共享系统》重新打印变更后的载有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一证(照)”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同时由市场监管局统一收回变更前的载有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一证(照)”的营业执照正、副本,或收回企业原有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二)新办农村专业合作社、个体类

1.设立登记

(1)受理市场主体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资料,相关信息录入《工商登记管理系统》,核准登记后,生成工商注册号;

(2)在《共享系统》录入工商注册号,获取工商登记信息和组织机构代码信息,赋予税务登记号;

(3)《共享系统》打印载有工商注册号、税务登记号“一证(照)”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2.变更登记

(1)受理市场主体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资料,核准变更的,相关信息录入《工商登记管理系统》;

(2)在《共享系统》录入工商注册号或税务登记号,获取工商登记变更信息;

(3)凡涉及营业执照证件要素变更的,在《共享系统》重新打印变更后的载有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一证(照)”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同时由市场监管局统一收回变更前的载有工商注册号、税务登记号“一证(照)”的营业执照正、副本,或收回企业原有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三)特殊类

区外迁入的市场主体登记,除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资料外,需提供迁出地质监部门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省、市外的市场主体还需提供迁码单,由综合发证窗口直接在《共享系统》录入其组织机构代码;其他按设立登记程序操作。

(四)注销登记

市场主体发生解散、破产以及其他原因需注销登记的,应先办理涉税事项清理,然后办理工商登记注销,最后办理组织机构代码注销。

1.市场主体办理注销登记的,先由国、地税受理,经税务机关清算同意注销税务登记后,出具《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2.市场主体持《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需要的其他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申请注销工商登记,准予注销的,出具《注销营业执照通知书》,收回营业执照;

3.市场主体持《注销营业执照通知书》及质监部门需要的其他资料,向设在行政服务中心的质监窗口,办理组织机构代码注销。

第七条   市场主体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办理所形成的工商登记档案资料,供质监、国税、地税部门共享。条件成熟时,可建立电子影像档案系统,赋予质监、国税、地税部门查询权。

市场主体设立、变更登记办理所形成的《税务登记表》《临时税务登记表》《税务登记变更表》《组织机构代码申请表》,由税务、质监部门定期向综合发证窗口领取,并做好交接记录。

第八条   载有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的营业执照,具有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同等功能,海关、检验检疫等相关部门和各银行在受理持证人申请办理事项时,应当予以认可。

第九条   市场主体因外出开展经济活动需要,可持载有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的营业执照,向市场监管(质监)、国税、地税部门申请增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副本。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营业执照核发权在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市场主体。其他市场主体仍按原规定办理。

   本办法自年6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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