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农村大龄青年住房困难户集中居住区建设用地的意见(鄞政办发〔2015〕88号) |
发布日期: 2017-11-15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 |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解决农村大龄青年住房困难户住房建设用地,优化农村人居环境,推进“美丽镇村、幸福家园”建设,现就切实解决农村大龄青年住房困难户建设用地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的要求 农村大龄青年住房困难户是指可享受宅基地政策、且现拥有的住房确实无法满足正常生活的农村群体,包括已近婚龄而无婚房、无房户。 农村大龄青年住房困难户建设用地是当前和今后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社会民生问题。在坚持推进城乡统筹发展、优化城乡空间布局、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落实“一户一宅”、集约节约用地、遏制违法用地等政策,结合新村建设和拆迁安置过程中不断消化农村大龄青年住房困难户的基础上,进一步科学合理落实大龄青年住房困难户集中居住区(以下简称“集中居住区”)建设用地,确保在2020年本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期限内对农村大龄青年住房困难户建设用地得到有效保障。 二、主要任务 1.认真编制建设用地方案 以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为责任主体,开展农村大龄青年专项调查,根据农民宅基地享受政策,全面摸清近5年可享受对象数量、现有住房情况和需求。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村庄规划以及“一户一宅”、宅基地法定面积等要求,制订建房实施方案,根据用房急缓时序,明确需安置对象、用地规模、规划选址、建设时序以及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2.合理确定用地规划布局 各镇乡(街道)应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以镇乡(街道)为单位,科学规划大龄青年住房困难户集中居住区,并进一步完善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对城镇规划区内的大龄青年住房困难户建房要纳入城镇建设,结合“三改一拆”、城镇低效土地再开发利用和批而未供土地盘活等工作,实施城镇社区化改造,引导和鼓励公寓式安置;对城镇规划区以外的大龄青年住房困难户建房要纳入新农村建设,与“美丽城镇,幸福家园”建设和农房改造等工作有机结合,通过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引导农民建房向中心镇、中心村集聚。要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充分利用低丘缓坡等非耕地资源,推进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3.切实加强建设用地监管 各镇乡(街道)要组织所在地的村和部门,建立和落实大龄青年住房困难户集中居住区建设管理共同责任机制。严格落实大龄青年住房困难户住宅用地审批“四公开”制度,做到审批程序公开、申请条件公开、安置建房名单公开、审批结果公开;严格落实农村大龄青年住房困难户集中居住区建设“五到场”制度,做到建筑放样到场、基槽验线到场、施工过程到场、竣工验收到场、有关责任人员签字到场;严格落实农村大龄青年住房困难户集中居住区动态监管制度。 三、政策支持 1.优化建设用地规划空间 对农村大龄青年住房困难户集中居住区涉及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途调整的,可按照有关规定,优先调整安排落实大龄青年住房困难户集中居住区所需的规划空间,并将集中建房地块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允许建设区。 2.实行用地指标专项管理 对农村大龄青年住房困难户集中居住区用地指标实行专项管理,根据集中居住区建设实施情况,要结合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在集约节约用地的前提下实行年度用地指标的差别化管理,确保所需建设用地得到优先保障。 四、方法步骤 1.建立领导组织 各镇乡(街道)要成立由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城建、新村建设领导为副组长,由城建、新村建设、农业、国土等部门组成的农村大龄青年住房困难户集中居住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农村大龄青年住房困难户集中居住区建设的调研、协调工作。 农村大龄青年住房困难户建设应纳入“美丽镇村、幸福家园”建设工作范畴,建设工作归口新村建设办公室。 领导小组要重视对农村大龄青年住房困难户集中居住区建设的调研、协调、实施和监管工作。 2.开展专项调查 开展农村大龄青年住房困难户专项调查,全面摸清可享受对象的数量、现有住房和需求等情况。 调查年龄从2014年底已满20周岁为起始点,分不同年龄逐年进行登记;同时要根据各地各村的具体实际情况分析汇总,如涉及新村建设和拆迁安置已安置、人员外迁等情况,应扣除这些人员建房用地安排;对其他内容如大龄青年的现有房屋、祖传房屋情况也需进行登记,确定是否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等;最后将各种情况进行汇总统计、综合分析,确定本地需要安置的实际数量。 3.制订实施方案 根据大龄青年住房困难户安置用房多层以上建筑、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120平方米以内的建设要求,合理控制确定用地规模,在2015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时落实用地地块,之后每年按23周岁以上为基数安排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建设用地依法批准后,由各镇乡(街道)实施建设。 大龄青年住房困难户安置对象需经村民代表会讨论表决,并公示无异议后,由各镇乡(街道)审核汇总后报送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审核后的安置对象需与村民委员会签订宅基地落实协议,作为今后宅基地安置的依据。 4.落实用地指标与布局 各镇乡(街道)应借助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或修编契机,衔接城镇控规、村庄建设和其他专项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农村大龄青年住房困难户集中居住区用地规模和用地地块(落地上图,并着重标注属大龄青年建房用地,不得移作他用),经区级有关部门会审,报区政府审定,在本镇(乡)、街道内调剂落实农村大龄青年住房困难户集中居住区用地规划指标。 五、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各镇乡(街道)负责具体实施和管理,区农办、发改、住建、规划、国土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职,密切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各地要将农村大龄青年住房困难户集中居住区建设、管理纳入新农村建设和耕地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进一步落实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节约集约用地共同责任机制和土地执法监察共同责任机制,合力推进规范农村大龄青年住房困难户集中居住区建设工作。 各地要引导广大农村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民主管理制度、农民建房村级协商议事机制和村规民约,增强村民自治组织管理农民建房的主体意识和责任意识。进一步提高农村大龄青年住房困难户集中居住区建设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和修编,宅基地分配、使用和管理,以及集中居住区建设方案论证、确定等过程中,引导和鼓励农户全程参与、全程监督,切实保障农户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对于农村大龄青年住房困难户进入集中居住区应体现自愿申报原则。 3.加强落实管理,实行问责制度 各镇乡(街道)2015年内必须落实农村大龄青年住房困难户集中居住区建设用地规划,对至2020年前已落实或解决了农村大龄青年住房困难户集中居住区用地的,各镇乡(街道)应向区政府作出书面承诺说明。 今后,对农村大龄青年住房困难户集中居住区建设规划不落实或今后再发生因大龄青年住房困难户建房用地的信访引起社会不稳定因素,将问责相关负责人。 各镇乡(街道)在具体实施中可依据本意见制定实施细则。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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