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波市鄞州区安全生产实名曝光制度的通知(鄞政办发〔2015〕99号) | ||||||||||||||||||||||||||||||||||||||||||||||||||||||||||||
发布日期: 2017-11-15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 | ||||||||||||||||||||||||||||||||||||||||||||||||||||||||||||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宁波市鄞州区安全生产实名曝光制度》已经区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抓好落实。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18日 宁波市鄞州区安全生产实名曝光制度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安全隐患的整改,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区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促进安全发展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将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突出问题、严重缺陷或不良行为记录的生产经营单位,在有关媒体上予以实名曝光的制度。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有关媒体上予以实名曝光: (一)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负面影响较大的,或者发生死亡2人以上(包括本数,下同)事故或重伤5人以上事故的; (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存在谎报、瞒报以及无正当理由迟报事故等情形的; (三)一年内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 (四)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严重违法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消除或改正的; (五)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生产检查执法的; (六)发生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或有必要予以实名曝光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被实名曝光的生产经营单位,将被列入重点监管对象。 第五条 被实名曝光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当年各类区级以上评先评优中,对其安全生产工作的审查不予通过。 第六条 对于符合本制度第三条所列情形的需曝光生产经营单位名单,由各镇乡(街道)、区级有关部门(单位)报区安委办,经区安委办报区政府办审定后,在《鄞州日报》等媒体上予以曝光。 第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 宁波市鄞州区安全生产实名曝光建议书 2. 宁波市鄞州区安全生产实名曝光审批书
附件1 宁波市鄞州区安全生产实名曝光建议书
附件2 宁波市鄞州区安全生产实名曝光审批书
|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