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波南部商务区高层建筑装饰装修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鄞政办发〔2015〕65号) |
发布日期: 2017-11-15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 信息来源: |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宁波南部商务区高层建筑装饰装修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区内其他高层建筑装饰装修安全管理,可结合实际参照本细则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7日 宁波南部商务区高层建筑装饰装修 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南部商务区高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提高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消防安全水平,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浙江省消防条例》、《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及《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既有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甬建发〔2013〕11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南部商务区实际情况,对装饰装修安全管理予以进一步明确,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南部商务区区域内,根据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的安全生产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产权人是高层建筑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管理人应当依法行使高层建筑安全管理职责。使用人应当服从产权人、管理人的管理,对使用行为负责。 第二章 装饰装修的安全管理 第四条 高层建筑内所有涉及装饰装修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手续。所有装饰装修项目必须到管理人处办理备案手续,全面纳入安全管理,确保装饰装修没有改变规划用途、没有占用公共通道、没有破坏原有消防设施和防火分区。 第五条 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且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装饰装修项目,需到区住建部门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对符合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还需到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方可组织施工。施工结束,经区住建部门验收合格,公安消防机构消防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其他已进行消防备案的建设工程,被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或停止使用。 第六条 公众聚集场所装饰装修项目,需到区消防部门申请《消防开业前检查》。 第七条 高层建筑管理人应当督促并协助涉及装饰装修的产权人或使用人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对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合同)、企业营业执照(或身份证件)、装修公司资质材料及装饰装修设计方案、施工图纸等进行备案建档。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劝阻并抄告所在管委会安监站。 第三章 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政府职责 第八条 区住建部门负责对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且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装饰装修项目实施施工许可审批、监管、验收。负责对高层建筑管理人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对宁波南部商务区管委会抄告的安全隐患进行检查处理。 第九条 区消防部门负责对符合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对公众聚集场所装饰装修项目实施消防开业前检查,以及监管、验收。负责对高层建筑管理人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对宁波南部商务区管委会抄告的安全隐患进行检查处理。 第十条 宁波南部商务区管委会对本地的高层建筑装饰装修项目实施属地管理,层层落实责任,纳入安全监管,发现隐患及时阻止并抄告区相关职能部门并配合进行检查处理。 第四章 应急演练和应急处置 第十一条 管理人应当制定装饰装修项目的应急预案,预案应当明确产权人、管理人、使用人的三方职责、任务。 第十二条 管理人应当配备应急处置人员,建立应急处置队伍,配备应急处置器材、设备,定期开展演练,并做好演练记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公众聚集场所,是指根据《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9号),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 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2.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4.游艺、游乐场所; 5.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二)产权人,是指对高层建筑具有合法所有权的人。 (三)管理人,是指具有相应资质,受委托对高层建筑实施物业管理的人。 (四)使用人,是指在高层建筑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人。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5年5月7日起施行。 附件:1.宁波南部商务区高层建筑装饰装修物业管理流程图 2.宁波南部商务区高层建筑装饰装修物业管理要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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