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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鄞州新城区范围内村经济合作社社员拆迁住房困难户安置实施工作的补充意见(鄞政办发〔2015〕68号)
发布日期: 2017-11-15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 信息来源:

相关街道办事处,区级相关单位:

为落实《关于转发新城区拆迁办鄞州新城区范围内村经济合作社社员拆迁住房困难户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鄞政办发〔2009〕25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妥善解决鄞州区原新城区范围内已被拆迁安置各村经济合作社社员拆迁住房困难户的安置问题,结合当前解困工作实际,经区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特制定本补充意见如下。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鄞州区原新城区范围内已被拆迁安置各村经济合作社社员根据《实施意见》的规定符合住房困难户安置条件但尚未安置解困房的,按照本补充意见的规定予以解决,具体适用对象如下:

(一)在本补充意见公布前,已通过村、街道、征迁实施单位和区解困办的审核,并经公示后认定符合住房困难户安置条件的各村经济合作社社员;

(二)在2015年提出解困申请,且在通过村、街道、征迁实施单位和区解困办的审核,并经公示后认定住房困难户安置条件的各村经济合作社社员。

符合上述情形的对象应当在解困安置公告所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视作放弃解困申请。

二、解困方式

解困对象可以选择申请购置解困房或选择一次性货币安置,选择申请购置解困房的,在解困办提供的现有房源基础上选择。

三、申请购置解困房的相关规定

(一)解困房源

位于首南街道陈婆渡的区公共租赁房部分房源用于解困安置。

(二)解困房的结算方式

1、选择申请购置解困房的,解困房安置价格按照房屋综合成本价确定,具体为:人均安置20平方米的,按1500元/平方米结算,增加的10平方米按4500元/平方米结算。

2、解困面积按就高就近原则申报解困房套型,解困房套型建筑面积超过限购面积部分,一律按本补充意见中确定的货币安置价格结算。

四、一次性货币安置的相关规定

(一)货币安置的价格

解困面积的货币安置价格,参照陈婆渡区块范围内与拆迁安置用房、保障性安置住房相类似的房地产价格综合确定(8150元/平方米),并在解困安置公告中公布。

(二)货币安置的结算办法

1、对拆迁住房困难户实行货币安置的,根据其经公示后所认定的解困面积,按照货币安置价格扣除按物价部门审定的解困房安置结算价格后的金额予以货币解困安置,其中人均安置20平方米的,按1500元/平方米结算,增加的10平方米按4500元/平方米结算。

2、实行货币安置的拆迁住房困难户,如有除解困面积外的拆迁可安置面积在解困安置时尚未安置的,一律按照《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中心城区住宅用房可安置面积货币回购有关事宜的通知》(鄞政办发〔2015〕14号)文件中确定的货币回购价格予以回购,并按原协议约定的价格结算差价。

五、解困的顺序

(一)已申请并通过审核且公示无异议的拆迁住房困难户先行选择解困方式并安置。

(二)已申请还未公示和在年6月30日前申请解困安置的对象,待审核认定公示无异议后再行解困安置。

六、组织实施

(一)区解困办负责原新城区范围内村经济合作社社员拆迁住房困难户资格的审核认定,相关解困办成员单位应当相互配合,共同做好解困资格认定所涉的信息查询、核实、确认工作,相关街道办事处和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做好拆迁住房困难户的排查与资格初审工作,并于月31日前将初审合格的档案资料上报区解困办;

(二)区征迁办负责本次原新城区范围内村经济合作社社员拆迁住房困难户解困安置公告的发布、解困面积的审核、解困安置协议的签订、解困房的抽签工作和解困安置资金的结算,并负责落实货币安置所需的资金;

(三)区住建局负责本次解困房源的提供,并协调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相关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簿及房屋所有权证和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上标注“解困房”;

(四)相关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次解困安置的组织实施,包括解困实施计划的制订、宣传发动、政策的解释、解困安置通知的发放、人员的组织、具体实施时间地点的确定,并做好相关稳定工作。

七、附则

(一)自年7月1日起,区解困办不再受理解困申请。此后,原新城区范围内已被拆迁安置村经济合作社社员因家庭人口自然增加、婚姻状况变化等原因导致住房困难的,以及解困申请未能在通过审核、公示认定的村经济合作社社员,如符合城镇居民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可以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申请廉租房或公共租赁住房。

(二)本补充意见自2015年5月22日起实施。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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