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实施意见(鄞政发〔2015〕54号) |
发布日期: 2017-11-15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 信息来源: |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实施意见》以及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省委十三届六次全会、市委十二届八次全会及区委十三届八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坚持和发展法治鄞州建设的主要经验,加快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二、依法履行政府职能 (一)准确界定和严格履行政府职能。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妥善处理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政府层级间的关系,明晰政府与市场、社会的职责边界,建设有限政府和责任政府,激发市场和社会活力。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按照“该管的事必须管住管好”的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职责。 (二)加快“四张清单一张网”建设。加大专项资金清理力度,依法清理和规范各类财税优惠政策,编制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清单;推进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管理,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建立健全“四张清单”执行情况的定期报告制度。完善政务服务网鄞州平台建设,打造集阳光政务、行政审批、便民服务于一体的网上政府服务体系,推进政府事权的规范化、透明化。 (三)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规范行政审批的前置条件和环节,依法编制保留事项的审批标准,对行政审批权力进行细化量化和监督制约,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及运行方式。强化项目审批会商会审机制,全面推行基本建设项目“五联审批”模式,进一步推进“一门受理、内部流转”的行业联合审批标准建设,加强对行政审批的事后监管。全面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清理现行行政审批前置环节的技术审查、评估、鉴证、咨询等有偿中介服务事项,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对确需保留的,应当规范服务时限和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示。 (四)创新政府治理和服务方式。转变政府治理方式,强化政府服务功能,充分发挥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的作用,进一步规范行政给付、行政奖励等授益性政府行为。加强行政机关合同管理,落实合法性审查、专家咨询、监督检查、备案、统计、清理等制度,强化合同履行的流程管理。推进基层服务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加快推动社会组织与政府部门、事业单位脱钩,引导社会组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大力推动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发展,健全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机制。深化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推动、指导基层依法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发挥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五)创造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建立健全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实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建立和完善中小微企业综合服务体系;规范招商引资行为,推进对外贸易和投资便利化。规范用工秩序,开展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园区)建设。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三、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六)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紧紧围绕全区发展稳定大局,以政府运行的基础性制度建设为重点,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专家咨询、公开征求意见制度,除依法不得公开或应急性的事项外,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通过网络、报刊等途径公开征求意见;对征集到的意见和建议,起草单位应当记录在案、研究处理。未经制定机关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不得提请审议。 (七)强化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和定期清理。进一步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完善落实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加强与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机构的沟通联系。认真贯彻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处理相关规定,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评估和清理,政府法制机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部门要每隔2年对全区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一次,对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已经修改或废止、内容已经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含有地方保护、行业垄断等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并向社会公布。 四、健全依法决策机制 (八)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各项规定。认真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法定程序。除依法不得公开的外,行政决策草案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方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对重大、疑难、复杂和技术性强的决策草案,应当组织专家或者研究咨询机构进行论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等内容的事项,应当组织听证。对社会公众的意见,应当通过适当的方式予以反馈。对涉及民生的重大决策、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和重大政策等,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积极防范、减缓或化解决策风险。 (九)加强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法制机构在合法性审查中提出的意见建议,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吸收采纳;对确实难以采纳的意见建议,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和法制机构协商研究;经协商研究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向决策机关书面报告。 (十)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终身责任追究和责任倒查机制。决策机关应当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听取意见、综合评估等方式,及时了解和分析决策执行中的问题,并根据实际情况,经集体研究审议后适时调整和完善决策,或者暂缓执行、停止执行决策。贯彻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不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建设 (十一)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根据中央、省、市统一部署,研究制订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的意见。理顺城市管理、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农林等执法监管体制。一个部门下设多支执法队伍的,原则上予以归并,实行部门和领域内综合执法。加强综合执法队伍建设,落实执法所需的必要保障。完善行政执法协作配合机制,推动跨部门、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探索研究多种形式的部门联合执法机制,着力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推萎等问题。 (十二)规范行政执法主体。从事行政执法的机构必须具有法定职能。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完善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新任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取得《浙江省行政执法证》,或按规定程序取得国家业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执法证。严格遵守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强化行政执法能力建设。 (十三)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要求,规范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切实防止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的问题。 六、 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十四)强化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环境保护、社会治安、劳动保障、城市管理、个人信息安全、公共网络安全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重点领域执法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十五)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流程,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通过办案信息系统、现场执法设备、视频监控设施等技术手段,对执法活动全过程跟踪记录,确保执法活动有据可查。实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未经法制机构审核,不得做出决定。深化说理性行政执法工作。严格执行行政处罚“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 (十六)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落实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明确执法职权、流程、机构、岗位和责任,强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完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对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十七)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依托政务服务网,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认真贯彻执行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相关规定。推进行政审批全流程公开,依法规范依申请信息公开办理工作,完善信息公开办理流程。 七、 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十八)自觉接受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自觉接受党内监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动态排查廉政风险点,依纪依法惩处腐败行为。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依法履行报告、通报职责。自觉接受司法监督,及时落实、反馈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积极回应社会诉求。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行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 (十九)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完善政府内部监督机制,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推行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分离与制衡,明确责任,强化考核,防止权力滥用。加强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管力度,明确监督重点,改进监督方式,建立健全常态化的监督制度,实行监督情况通报以及处理结果反馈制度。 (二十)完善审计监督。保障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健全责任追究和问责机制,强化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和落实。健全审计工作领导体制,推进审计职业化建设,完善审计工作保障机制。 (二十一)完善纠错问责机制。严格执行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相关规定,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违法行政等行为,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直至相关领导的责任,确保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八、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二十二)全面落实行政复议职责。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加强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落实重大案件行政复议听证制度,改进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方式。加强行政复议与行政监察协作,完善行政复议与信访协作工作机制,深化行政复议与行政审判联席会议制度。 (二十三)加强行政应诉工作。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尊重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得干预、阻碍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落实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制度,规范出庭应诉行为,对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人员出庭。依法履行法定期限内举证和答辩义务。加大对行政机关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和裁定的督查、处理力度。 九、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组织领导和工作保障 (二十四)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组织领导。建立政府主要负责人牵头、各有关部门分工落实的领导协调机制,及时部署法治政府建设的具体任务和工作措施,研究解决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把法治政府建设摆在政府工作的突出位置,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改革发展稳定任务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二十五)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考核督查。增加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在目标管理考核中的权重,提高考核实效,把考核结果作为衡量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加强对法治政府建设任务落实情况的督查。 (二十六)提高领导干部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察。强化领导干部带头学法守法用法和年度履职述法工作,推行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领导干部每年集中学法不少于6次,各部门和镇乡(街道)通过局(办)务会议、党政联席会议等形式集中学法,每年集中学法不少于6次。加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和考试。政府法制机构要通过依法行政专题研讨、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组织旁听行政诉讼案件开庭审理等形式开展培训。 (二十七)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和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全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进一步贯彻落实《宁波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实行“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各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要确定相应机构和人员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加强普法讲师团和普法志愿者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法治文化在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加大法治政府建设理论研究和宣传力度。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广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在政府管理领域的应用,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使尊法守法成为全区人民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 (二十八)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法治人才建设。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和各部门法制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中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情况交流等作用。加强法制机构建设,充实人员力量,配备专职法制工作人员。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制,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没有法制机构或者虽有法制机构但行政执法量大、涉法业务较多的政府部门,应当根据工作情况聘请相应的法律顾问;确因工作性质不需单独聘请法律顾问的政府部门,可以通过法律顾问联系制度等形式处理相关涉法事务。区、乡镇(街道)、行政村和各部门法律顾问普及率在2015年底要达到100%。加强公职律师队伍建设,鼓励符合条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 2015年5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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