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政府公报>2015年政府公报>2015年04期>部门文件
宁波市鄞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鄞州区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情况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甬鄞建〔 2015〕30号)
发布日期: 2017-11-15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 信息来源:

各施工、监理企业,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关于预拌砂浆推广应用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领域预拌砂浆使用,结合我区建设工程领域实际,经研究决定在全区集中开展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情况专项检查,现将《鄞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鄞州区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情况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宁波市鄞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年4月2日

鄞州区建设工程预拌砂浆使用情况专项

检查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宁波市促进散装水泥发展与应用管理办法》(甬政发〔2012〕 94 号)、《宁波市促进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管理实施细则》(甬建发〔2014〕 113 号)等文件精神,认真落实施工现场“禁现”工作,全面推进预拌砂浆的应用,促进施工现场扬尘综合治理。
  二、检查范围
  全区在建建设工程。
  三、检查内容
  1、设计单位在2014年7月5日以后设计文件中是否提出使用预拌砂浆的主要技术性能指标与技术措施要求;建设单位是否将使用预拌砂浆的费用计入工程造价并专款专用。
  2、施工单位是否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使用预拌砂浆的要求和相关技术规程进行施工。
  3、监理单位是否对预拌砂浆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理, 对不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施工单位是否采取书面形式要求其限期整改到位。
  4、施工现场预拌砂浆使用及管理情况,是否安置预拌砂浆罐并实际使用预拌砂浆,有无现场搅拌砂浆行为,是否建立包括预拌砂浆采购合同、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进货台帐记录、型式检验报告、产品进场复验记录等管理资料台帐。
  四、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检查分动员部署和自查自纠、专项检查及总结提高三个阶段。
  1、动员部署和自查自纠阶段(4月1日—4月30日):
  建设单位要组织施工企业等各方主体按本次专项检查要求对在建项目使用预拌砂浆情况及日常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及时改正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自查及整改情况于4月30日前将附件报鄞州区建管处0421办公室,联系人:王伟焘,电话:87419198。
  2、专项检查阶段(5月1日—5月31日)。
  我局在建设单位项目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按照“四不两直”方式,对重点区域、重点施工阶段进行重点督查,使“禁现”工作真正取得实效。
  3、总结提高阶段(6月1日—6月15日前)
  对专项检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制定常态化、长效化管理机制。
  五、 工作要求
  1、各方主体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开展自查工作,规范采购,规范使用预拌砂浆。要切实落实责任,坚持边查边改,以检查促整改,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资金、时限到位。
  2、要加强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违规使用现场搅拌砂浆或不规范使用预拌砂浆,且拒不整改的将按应依据《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并取消标化工地、质量评优资格。
  3、加强宣传,营造良好的“禁现”氛围,广泛运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种新闻渠道,宣传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的积极作用,教育引导企业推广使用预拌砂浆,提高建筑施工领域使用预拌砂浆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附件:鄞州区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情况自查表

附件

鄞州区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情况自查表

工程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建筑面积

 

施工单位

 

开工日期

 

监理单位

 

工程进度

 

设计单位

 

设计日期

 

项目经理

 

联系电话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

禁止现场搅拌砂浆规定落实情况

设计

是否提出使用预拌砂浆的设计要求

 

建设

是否将使用预拌砂浆的费用计入工程造价

 

施工

是否按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技术规程施工

 

监理

是否对预拌砂浆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理

 

预拌砂浆使用情况

是否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设立预拌砂浆罐),是否存在违规进行现场搅拌砂浆行为

 

预拌砂浆使用管理情况

是否建立包括预拌砂浆采购合同、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进货台帐记录、型式检验报告、产品进场复验记录等管理台帐

 

预拌砂浆供应单位

供应单位是否取得省预拌砂浆备案证书

 

其它检查情况

 

建设单位  负责人

年   月  日

施工单位  负责人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负责人

年   月   日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