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人力三轮车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鄞政办发〔2015〕59号) |
发布日期: 2017-11-14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 信息来源: |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同意鄞州区开展人力三轮车整治工作的批复》(甬政发〔2015〕49号)精神,区政府决定对全区人力三轮车开展以限行、收购为主要内容的整治行动。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鄞州区人力三轮车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鄞州区人力三轮车整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缓解中心城区出行难改善交通环境系列行动总体方案》(甬政办发〔2005〕125号),进一步规范我区道路交通秩序,改善广大市民出行环境,决定对全区人力三轮车开展以限行、收购为主要内容的整治行动,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 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六个加快”战略部署,围绕“质量新鄞州”建设,坚持依法管理、统筹兼顾、以人为本、上下联动的原则,按照“总量减少、适当保留、逐步淘汰、确保稳定”的总体要求,解决交通拥堵,减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提升城市形象与品位。 二、 工作内容 (一)开展限制人力三轮车通行行动。在“机场路-鄞州大道-明光路-绕城高速-新鄞横路-鄞州大道-福庆路-鄞州与江东两区行政分界线-过奉化江沿海曙与鄞州两区行政分界线-机场路及上述道路所形成的封闭区域”(以下简称“封闭区域”)内,禁止人力客运三轮车、自备自用人力三轮车及其他人力三轮车在封闭区域内通行。适当保留统一外观、统一车型、统一标识的市政、环卫及适量的废旧物品回收车;菜运人力三轮车、送奶车并实行限时定线通行。 (二)开展人力客运三轮车减量行动。对全区登记在册有牌、证的人力客运三轮车(包括宁波市区置换到我区的500辆车),根据自愿原则,由政府以一次性货币补偿方式停止营运许可,注销牌、证,收回车辆;人力客运三轮车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自行理顺和处理好因三轮车整治导致解聘员工的劳动关系及与三轮车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关系,未被收购的人力客运三轮车允许在封闭区域外营运。 三、 组织领导 成立鄞州区人力三轮车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沈权任组长,区委常委、区公安分局局长林东、副区长蒋明良任副组长,区政府办(法制办)、宣传部、政法委、信访局、公安分局、交通运输局、城管局、人力社保局、市场监管局、商务局、财政局、供销社及全区各乡镇(街道、园区)为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宣传组、车辆处置组、维稳指导组、执法指导组。 办公室设在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由蒋晓东任主任,陆利中、朱连军任副主任。办公室具体负责工作落实、协调指导、情况汇总和组织相关政策研究工作。办公室实行集中办公,交警大队、交通运输局、城管局各抽调2名同志进驻办公室进行日常办公;其余部门须落实1名联络人员参与人力三轮车整治工作。 四、 职责分工 (一)区委政法委负责做好人力三轮车整治工作的风险评估工作,协调公安、信访等部门做好群体性和突发性事件的应急预案;安排专门力量,保障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二)区交警大队负责提供全区范围内登记在册的人力客运三轮车详细资料并做好前期排摸工作;负责做好人力三轮车集中整治和日常的执法管理工作;负责做好未被收购的人力客运三轮车进行“五统一提升”改造。 (三)区交通运输局负责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做好三轮车整治工作;提升和完善公共交通,方便群众出行。 (四)区城管局负责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做好三轮车整治工作;负责市政、环卫保洁人力三轮车行业管理和车辆资源配置,制订车辆使用和从业人员规范;统一保留车辆的外观、车型,核发用途标识,并移交交警部门备案。 (五)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查处非法拼装、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或改装三轮车行为。 (六)区财政局负责政府收购人力客运三轮车的资金保障。 (七)区商务局负责制定菜运人力三轮车、送奶车行业管理和车辆资源配置,制订车辆使用和从业人员规范;统一保留车辆的外观、车型,核发用途标识,并移交交警部门备案。协调三轮车回收企业做好人力三轮车回收工作。 (八)区人力社保局负责被停运客运人力三轮车企业从业人员的就业保障和理顺劳资关系指导工作。 (九)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和三轮车整治工作的舆论氛围。 (十)区信访局负责人力三轮车从业人员的来信来访工作和预防可能引发的群体性闹访事件的发生,及时协调各部门做好息诉息访工作。 (十一)区供销社负责再生资源回收人力三轮车行业管理和车辆资源配置,制订车辆使用和从业人员规范;统一保留车辆的外观、车型,核发用途标识。并报交警部门备案。 (十二)各乡镇(街道、园区)负责做好辖区内人力三轮车的收购缴车工作;负责辖区内人力三轮车从业人员的矛盾化解工作;配合做好三轮车收购后续的整治工作。 五、 实施步骤 按照“统一领导、分步实施、有序推进、确保稳定”的原则,整治工作具体分四步走: (一)前期准备阶段(年4月30日前) 1.成立鄞州区人力三轮车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落实专门工作人员和工作场所;各乡镇(街道、园区)成立“人力三轮车整治管理办公室”,并由政法工作分管负责人牵头落实人力三轮车整治工作专门人员和收车场地。 2.通过座谈会的形式,召集登记在册的人力客运三轮车车主代表及车队代表进行座谈,充分听取他们对人力三轮车整治工作的意见及建议,并不断修改完善工作方案和配套政策。 3.开展人力三轮车整治工作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做好群体性和突发性事件的应急预案。 4.发布通告。报请市政府批准决定限行区域后,由鄞州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在鄞州部分区域限制人力三轮车通行的通告》。 5.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有关部门及全区各乡镇(街道、园区)负责人召开动员大会,明确工作职责、任务及相关要求。 6.各责任单位按照《鄞州区人力三轮车整治工作方案》,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分别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与市级单位做好衔接工作。 7.根据《鄞州区人力三轮车整治工作方案》,组织媒体开展大规模的宣传工作,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短信、微博、微信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深入发动,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和人力三轮车整治工作的舆论氛围。 (二)组织实施阶段(年5月1日—) 1.车辆收购。愿意接受政府收购政策的人力客运三轮车企业及个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到辖区交车点上缴牌、证、车辆,并办理相关交车手续。自愿收购交车时间为两个月(年5月1日—),逾期不再办理收购。 2.发放补偿款。车辆收购后登报公示,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整治办财务人员核对三轮车企业或三轮车主个人的车辆牌、证、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及银行帐户资料,将补偿款发放至三轮车企业或车主个人银行账户。 (三)集中执法阶段(年7月1日—) 1.从年7月1日开始,交警、交通、城管、市场监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与分工,开展执法工作,采取严格的执法措施确保封闭区域内无人力客运三轮车和自备自用人力三轮车及其他人力三轮车的出现。 2.在封闭区域的合围道路设置检查点,严控封闭区域外的人力三轮车进入封闭区域。 3.加强巡查频率,定期开展多部门联合行动。 (四)长效管理阶段(年9月1日起) 1.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与分工,继续加强封闭区域内的执法管理工作,做到逢违必查,防止反弹。 2.加强对封闭区域外人力三轮车的管理和规范,对违法违规的人力三轮车,由相关职能部门会同各乡镇(街道、园区)依法查处,予以整顿。 3.为确保市民出行顺畅、便利,在人力三轮车限行的同时,由区交通部门在中心城区及时投放适量公交车,在大型商业网点、居民区等处设立公共自行车点以缓解“出行难”问题。 4.对未被收购的人力客运三轮车进行“五统一提升”改造,规范日常管理。对适当保留的公益性人力三轮车进行提升改造,主管部门制定车辆使用和从业人员规范,统一外观标识并落实监管。 5.落实人力三轮车属地管理职责,各乡镇(街道、园区)“人力三轮车整治管理办公室”负责做好辖区内的“黑车”打击及余车管理,履行工作职责。 六、 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形成合力。各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园区)要充分认识开展人力三轮车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区委、区政府的决策上来,要严格按总体工作部署,做到行动迅速、措施有力、执行坚决,确保整治工作全面、有效实施。各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园区)要高度重视联合集中办公工作,积极调动力量,落实办公场所、工作人员、车辆物资、工作经费等,确保工作有效开展。 (二)加强保障,依法行政。各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园区)在整治过程中,要严格依法办事,做到实施合法、程序合法。对非法串联、聚众闹事、堵塞交通、扰乱社会秩序和机关办公秩序、妨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等违法行为,政法部门要做好风险评估,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落实责任,强化管理。各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园区)要按照职能分工,层层落实责任,强化对停运车辆管理。要认真落实24小时管理制度,对停运车辆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查处,依法扣留车辆。严厉打击无证、无牌上路运营的人力三轮车,扣留车辆统一移交交警大队处理。 (四)强化宣传,确保稳定。要按照工作要求,统一宣传口径,把握舆论导向,通过各种形式,分阶段、有重点地开展宣传,把宣传工作贯穿始终,努力营造整治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要综合考虑各种不稳定因素,注意工作方法,努力化解矛盾,确保工作稳步开展。 附件:1.鄞州区人力三轮车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人力客运三轮车减量行动实施细则 3.鄞州区人力客运三轮车收购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1 鄞州区人力三轮车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为积极推动我区人力三轮车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决定成立鄞州区人力三轮车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及宣传组、车辆处置组、维稳指导组、执法指导组。具体名单如下: 组 长:沈 权 副组长:林 东 蒋明良 成 员: 蒋晓东 区政府办 叶彭君 区政府办(法制办) 陆利中 区政府办 君 区委宣传部 张朝晖 区委政法委 夏国芬 区信访局 陈 冈 区公安分局 钱 芳 区财政局 周义定 区人力社保局 傅纪德 区城管局 王 煦 区交通运输局 严岩平 区商务局 沈 军 区市场监管局 胡岳明 区供销社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负 责人 办 公 室主任:蒋晓东 办公室副主任:区政府办陆利中、区交警大队朱连军 办公室成员:区交警大队陈文、童祀芳,区交通运输局张锋、汪锡云,区城管局施科辉。 宣传组 牵头单位:宣传部 成员单位:鄞州电视台 鄞州日报 主要职责:负责对本次三轮车限行工作的正面报道和舆论引导,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车辆处置组 牵头单位:交警大队 成员单位:交通运输局、城管局、财政局、供销社、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主要职责:负责人力客运三轮车企业及个人的三轮车有序回收,做好收车现场登记工作,确保资金妥善发放。 维稳指导组 牵头单位 :政法委 成员单位 :信访局、公安分局、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主要职责:负责各类不稳定因素的综合研判、预案制定、矛盾化解等工作。 执法指导组 牵头单位 :公安分局 成员单位 :交警大队、交通局、城管局、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主要职责:负责对在封闭区域行驶的人力三轮车进行查扣执法;对封闭区域外的无证无牌的人力三轮车进行集中整治、打击。 附件2 人力客运三轮车减量行动实施细则 一、原则及要求 坚持依法管理、统筹兼顾、以人为本、上下联动的原则,按照“总量减少、适当保留、逐步淘汰、确保稳定”的总体要求,对全区登记在册有牌证的人力客运三轮车(包括宁波市区置换到我区的500辆车),通过自愿收购,一次性货币补偿方式停止营运许可,注销牌、证,收回车辆;人力客运三轮车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自行理顺和处理好因三轮车整治导致解聘员工的劳动关系及与三轮车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关系。 二、实施范围 全区范围。 三、收购政策 登记在册有牌证的人力客运三轮车收购标准为:被收购三轮车停运期间生活补贴、就业补助、经济补助共计3.8万元/辆。车架补助:塑料车3000元/辆;铁皮车1500元/辆。 四、人员安置 人力客运三轮车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自行理顺和处理好因三轮车整治导致解聘员工的劳动关系及与三轮车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关系。 五、实施步骤 (一) 前期准备阶段(2015年4月30日前) 1.成立鄞州区人力三轮车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落实专门工作人员和工作场所;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成立“人力三轮车整治管理办公室”,并由政法负责人牵头落实人力三轮车整治工作专门人员和收车场地。 2.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落实一个人力客运三轮车交车点和场地,并落实负责人员2名。 3.区公安分局负责提供全区范围内登记在册的人力客运三轮车详细资料并做好前期排摸工作。 (二) 车辆处置和人员安置(2015年5月1日-2015年6月30日) 1.2015年5月1日起,区三轮车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车辆处置组指导全区各交车点进行交车工作。 2.人力客运三轮车企业,凭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到各交车点办理交车手续,领取补偿款。具体程序如下: (1)人力客运三轮车企业将车交至各辖区三轮车交车点,逐辆填写《人力客运三轮车交车办理单》,并随带《人力客运三轮车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企业营业执照、车辆牌、证、法人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以及从业人员花名册到各辖区交车点后办理牌、证注销手续,工作人员在《人力三轮车收购办理单》上签字盖章后,交交车企业。交车企业同时将《人力客运三轮车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交至区交通部门。 (2)交车企业凭《人力三轮车收购办理单》到各交车点办理车辆收购手续。工作人员对车辆清点、回收后,在《人力三轮车收购办理单》上盖章签字,交交车企业。 (3)交车企业凭《人力三轮车收购办理单》至登报公示结束后到指定地点办理相关手续。区财政局工作人员进行核算后,填写《人力三轮车回收领款单》交交车企业签收,并将有关款项转入交车企业账户。 3.人力客运三轮车个人车主凭车辆牌、证、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帐户等,到各交车点办理交车手续,领取补偿款。具体程序如下: (1)车主携带车辆牌、证和本人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到各辖区交车点办理注销手续,工作人员对车辆和牌、证进行验证后,回收牌、证,填写《人力三轮车收购办理单》,经车主签字后,交车主。 (2)车主凭《人力三轮车收购办理单》到指定地点办理相关手续,待登报公示结束后,区三轮车整治办财务工作人员进行核算后,将相关款项转入个人帐户。 4.人力客运三轮车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自行理顺和处理好因三轮车整治导致解聘员工的劳动关系及与三轮车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关系。 附件3 鄞州区人力客运三轮车收购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缓解中心城区出行难改善交通环境系列行动总体方案》(甬政办发〔2005〕125号),进一步规范我区道路交通秩序,改善广大市民出行环境,根据《鄞州区人力三轮车整治工作方案》要求,在全区人力三轮车开展以限行、收购为主要内容的整治行动。为确保收购款项专款专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来源:由区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 资金使用范围。愿意接受政府收购政策的人力客运三轮车企业及个人在规定期限内到辖区交车点上缴牌、证、车辆,并办理相关交车手续,经登报公示,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企业及个人。 第四条 收购标准: (一)被收购三轮车停运期间生活补贴、就业补助、经济补助共计3.8万元/辆。 (二)车架补助:塑料车3000元/辆;铁皮车1500元/辆。 第五条 收购程序: (一)个体车辆收购程序。人力客运三轮车个人车主本人携带车辆、车辆牌、证、本人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帐户等,到各交车点办理交车手续,领取《人力三轮车收购办理单》后到指定地点办理相关手续。 (二)企业车辆收购程序。人力客运三轮车企业随带《人力客运三轮车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车辆、车辆牌、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到指定交车点后办理牌、证注销手续,领取《人力三轮车收购办理单》后到指定地点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资金下拨: (一)车辆收购公示。车辆收购手续办理完毕后,区人力三轮车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登报公示。 (二)收购资金发放。收购资金实行隔月发放,凡是在当月公示结束,经相关部门核对信息无误,于次月20日前区人力三轮车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相关款项转入个人或企业银行帐户。 第七条 工作监督。收购运作过程中,由区人力三轮车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派员了解监督工作进展情况,如发现违规、违纪问题,及时制止和处理。 第八条 人力客运三轮车收购专项资金的使用严格遵守国家财政纪律,主动接受纪检、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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