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在鄞州部分区域限制人力三轮车通行的通告(鄞政发〔2015〕48号) |
发布日期: 2017-11-14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 信息来源: |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缓解中心城区“出行难”改善交通环境系列行动总体方案》(甬政办发〔2005〕125号),进一步规范我区道路交通秩序,改善广大市民出行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宁波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自在我区部分区域限制人力三轮车上路行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行区域 本通告所称的部分区域,是指“机场路-鄞州大道-明光路-绕城高速-新鄞横路-鄞州大道-福庆路-鄞州与江东两区行政分界线-过奉化江沿海曙与鄞州两区行政分界线-机场路及上述道路所形成的封闭区域”(以下简称封闭区域)。 二、限行对象 1.本通告所称人力三轮车是除市政、环卫作业用车、废旧物品回收车及菜运人力三轮车、送奶车外的人力客运、自备自用三轮车及其他人力三轮车。 2.区政府对全区登记在册有牌、证的人力客运三轮车,根据车主自愿原则进行收购,以一次性货币补偿方式停止营运许可,注销牌、证,收回车辆。收车时间和地点等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3.允许上路行驶的市政、环卫作业用车、废旧物品回收车,必须按规定统一外观、统一车型、统一标识。 4.允许上路行驶的菜运人力三轮车和送奶车,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菜运人力三轮车实行逐年减量。 三、其他事项 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对违反限行规定的违法行为,由区公安分局、交通运输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拒绝、阻扰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 2015年4月29日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