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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四上”企业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鄞政办发〔2015〕44号)
发布日期: 2017-11-14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 信息来源: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鄞州区“四上”企业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11日


鄞州区“四上”企业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业、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服务业等企业(以下简称“四上”企业或企业)统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确保统计源头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浙江省企业统计工作规范化指导意见(试行)》和《宁波市统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四上”企业为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营利性活动或服务,依法向工商行政等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中达到以下标准的单位:

(一)规模以上工业,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企业;

(二)有资质的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业,是指具有建筑业资质的所有独立核算建筑业企业及所属产业活动单位和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及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

(三)规模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业为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零售业为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住宿业和餐饮业为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

(四)规模以上服务业:是指年从业平均人数50人及以上或年营业收入(支出合计)达到宁波市服务业规模标准的法人单位。

第三条 本区“四上”企业在批准或决定成立、变更、注销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到所在地政府统计机构(包括乡镇、街道、园区统计职能机构和各片区统计工作站,下同)报送《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或《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视同办理统计登记、变更及注销登记。

经批准计划总投资在500万元及以上项目的单位,在项目开工之前,必须到所在地政府统计机构报送项目基本情况及项目批复相关文件;其中计划总投资在一亿元及以上的项目,应当报区统计局审核。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和统计人员应认真学习、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资料,自觉抵制各种强令或者授意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

第五条 企业应执行区级以上政府统计机构布置或批准(备案)的统计调查任务,接受各级政府统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企业统计人员有权抵制未经区级以上政府统计机构批准(备案)的非法调查。

第六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明确一名企业领导分管统计工作;并根据统计工作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或者指定统计负责人,具体管理和协调本企业统计工作,配备与统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

第七条 企业应聘请、任用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或具有统计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保持统计队伍的相对稳定, 鼓励和支持统计人员参加政府统计机构的专业培训与职业道德教育。

第八条 企业应配备相应的数据处理设备和网络传输设备,拒绝参加联网直报或擅自退出联网直报,并经政府统计机构催报后仍拒不联网报送的,视为拒报统计资料。

第九条 企业在投产或达到“四上”规模时,应于次月主动向当地政府统计机构提交相关资料,申报纳入定期报表统计范围。不及时申报的,由区级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视为拒报统计资料。

第十条 企业应加强报送前的数据审核工作,对联网报送的数据应进行备份。备份的统计调查表数据应与联网报送的数据一致,要有统计人员、统计负责人、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归入单位统计档案。

第十一条 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自行修改,不得强令或者授意他人篡改、伪造统计数据。如果发现数据计算或者来源有错误,应当提出意见,由填报人员核实后订正。

第十二条 企业应严格按照统计制度规定的报告期上报定期报表,月报的报告期应为当月的日历天数,不得违反规定采用错月的办法上报月度统计报表。企业统计人员如发现报送的统计调查表数据有差错时,应在规定的上报期限内及时告知当地区级政府统计机构,并提出订正申请;订正后的统计调查表须有原填表人、企业统计负责人、企业负责人的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联网直报的企业还应向当地区级政府统计机构提供数据订正书面说明超过报表上报时限的应以书面形式报告区级政府统计机构,由区级政府统计机构请示上级后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统计工作制度,明确统计负责人、统计人员岗位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做到数出有据、制度完备。

(一)统计原始记录应当连续统一编号、统一格式,按不同时期、不同类别装订成册,统一管理。

(二)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等完整的统计资料档案,至少保存3年,不得擅自销毁。

(三)由财务或其他业务部门提供的原始凭证,必须单独设置“统计联”,并按规定向统计人员提供。

(四)统计原始记录、电子统计台账,并定期运用磁介质、光存储介质或纸介质等方式备份存档。

第十四条 企业的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情况纳入区有关部门和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对企业和企业负责人的各类评优、评先活动的考评内容。

第十五条 区级政府统计机构对企业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考评。考评合格的,发给统计基础规范化建设合格证书,成绩显著的,授予统计基础规范化建设优秀企业或四星、五星级统计诚信企业称号。检查、考评工作每隔三年复评一次。对在检查中发现上述企业有违反《统计法》行为或未按规范化要求开展统计工作的,区级政府统计机构将取消其规范化建设合格、优秀、诚信企业等荣誉。

第十六条 区级政府统计机构应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企业统计人员给予奖励:

(一)对长期保持五星级统计诚信企业荣誉,在完成规定的统计调查任务,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坚持实事求是,依法统计,在与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行为斗争中表现突出的;

(三)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行为有功的。

第十七条 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晋升职务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按《统计法》及《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八条 企业有违反《统计法》、《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和《宁波市统计管理办法》相关条款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按国家统计局《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公示。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中的区级政府统计机构是指区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鄞州调查队。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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