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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2015-2016年农村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安装(换装)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鄞政办发〔2015〕47号)
发布日期: 2017-11-14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 信息来源: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鄞州区2015-2016年农村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安装(换装)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26日

鄞州区2015-2016年农村剩余电流动作

保护器安装(换装)工作实施方案


为确保农村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安装(换装)工作有序开展,按照鄞政办发〔2014〕98号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标准及目标

根据国家标准《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的安装和运行》(GB1395-2005)规定,住宅和末端用电设备必须安装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以下简称漏电保护器),这是防止用户内部用电设备绝缘破坏、预防人身触电和电气火灾等的有效措施之一。农村低压电网一般采用总漏电保护、家用漏电保护和末级漏电保护等多种保护方式,其中尤以家用和末级保护最为重要。

(一)实施范围

1.全区农村居民(不含新村住宅及商品住宅小区);

2.农用低压线路;

3.小型工商企业(低压非居民)。

(二)技术标准

1.农村居民家庭安装(换装)漏电保护器成套装置(额定电流63安培),连接导线采用铜芯电缆,截面不少于6平方毫米,安装原则在室内。对有漏电隐患的用户,应查明原因,整改后再安装;

2.农用引落箱安装三相带漏电保护功能的断路器(额定电流63安培);

3.小型工商企业(低压非居民)根据用电负荷确定。

(三)工作目标

2015年全面开始实施,完成率达到70%,2016年底全面完成。

二、实施办法

(一)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农村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安装(换装)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居民家用漏电保护器成套装置及农用引落箱带漏电保护功能断路器的采购及安装工作。各镇乡(街道)在区内企业按鄞经信[2015] 26号文件公布的区政府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品牌产品目录中优先采购。区政府分别给予家用漏电保护器成套装置和农用引落箱带漏电保护功能断路器采购成本的全额补助(以审计核准价为准)。

(二)居民家用漏电保护器成套装置及农用引落箱带漏电保护功能的断路器安装由各镇乡(街道)自行招投标,并承担安装及零星辅助材料费用。对小型工商企业(低压非居民)所产生的费用由用户承担。

(三)创建新型表后服务模式。为适应农村现代化用电需求,推进全区农村表后电力服务工作,完善农村服务和安全用电管理体系,切实解决表后电力设施维护难的问题,原则要求以镇乡(街道)为主导,结合当地实际,建立表后电力服务组织,实行有偿服务。镇乡(街道)凡成立表后电力服务组织的,3年(2016-2018年,对2016年前成立的纳入补助范围,此项政策截止2018年底)由区政府给予每户6元(不含小型工商企业)的政策扶持,镇乡(街道)也应给予相应资金配套,以确保农村表后服务工作顺利推进。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区政府成立农村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安装(换装)工作领导小组,区政府分管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办、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农林局、区审计局、区安监局、区审管办、区供电公司有关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农林局。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成立工作领导班子和实施小组(原则上与原农电线路改造领导小组及实施小组一致),负责该项实事工程的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确保顺利完成。

(二)注重宣传,切实提高安全用电意识。区供电公司应协同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宣传媒介,大力宣传安全用电知识和安装漏电保护器的意义作用,达到普及安全知识、巩固建设成果的目的。

(三)确保安装(换装)漏电保护器安全运行。对因农村居民家庭、小型工商企业内部设施老化有漏电隐患,安装(换装)后不能投运的,当地安装单位应及时查找原因,提出整改意见,镇乡(街道)、村应做好工作,责令及时整改,费用自负。拒不整改的农村居民、小型工商企业(低压非居民)必须向当地镇乡(街道)、村出具自愿放弃的承诺。凡发现有故意使漏电保护器拒动、私自退出运行、绕越漏电保护器用电,以及漏电保护器失效未及时更换等行为的,镇乡(街道)、村要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立即整改。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应按有关规定对其中止供电。造成严重后果的,当事人应承担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附件:鄞州区关于建立农村表后电力服务组织的指导意见




















附件

鄞州区关于建立农村表后电力

服务组织的指导意见


一、服务组织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有电力服务的相关资质并有能力履约的独立法人及具有相应资质的从业人员;

(二)具有固定对外服务的经营场所,面积不少于平方米,并设置联系电话

(三)具有电气维修服务资质,包括工商执照、税务登记

(四)配备交通车辆等其他硬件设备

(五)必须配备足够的上岗人员其中专业服务人员应按不低于2000户/人(以电表为准)标准配置,从当地村电工中录用,其劳动关系属于社会化用工性质,薪酬由公司统一发放

二、服务范围

(一)农村居民的漏电保护器及表后线路等设施;

(二)农用电力线路的引落电缆及引落箱等设施;

(三)村级路灯;

(四)小型工商企业(低压非居民)表后线路等设施。

三、服务标准

(一)设立24小时服务电话并在辖区范围内广泛公布,接到电话后,应派遣维修人员在1小时内到达现场(遇天气、交通等特种作业情况应做好解释工作),服务及时、收费合理;

(二)维修人员持有初级以上(含初级)上岗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三)负责指导农村居民及农用引落箱的漏电保护器要定期试跳,安全检查(每年至少一次)以及调换工作;

(四)建立居民表后有偿服务记录,公开修复项目收费标准、消耗材料单价等,服务价格应不高于市场平均价,且在服务前与求助者谈妥服务价格。

四、经营服务收入

(一)为减轻农民负担,拟采用以户形式确定运行维护费用,费用由各村承担,具体标准由镇乡(街道)确定(参考标准:农村居民每户25元/农用线路引落箱25元/、村级路灯每盏30元/年收取);

(二)小型工商企业(低压非居民)运行维护费用按市场化运作,费用由企业承担;

(三)其他服务收入(按照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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