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民间信仰事务管理的意见(鄞政办发〔2015〕32号) |
发布日期: 2017-11-14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 信息来源: |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民间信仰在我区具有悠久历史和广泛分布,2007年起我区率先将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列入管理并取得了显著成效。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民间信仰事务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113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全区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现就新形势下加强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的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总结七年来全区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管理经验,依法规范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发挥民间信仰积极作用,为促进我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二、基本要求 (一)尊重信仰。民间信仰具有传承性、群众性、复杂性、区域性等特征,是中华传统文化传承的重要载体,是区域性地方文化的重要内容。要尊重历史和群众信仰需求,正确认识和对待民间信仰问题,积极探索民间信仰规律,发挥其积极作用,遏制其消极作用,努力促进民间信仰活动和谐有序。 (二)规范管理。民间信仰事务是指民间信仰与国家、社会、公民之间存在的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务,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镇乡(街道)和有关部门应将其纳入政府社会事务管理范畴,通过法律法规和政策手段管理民间信仰事务。要建立健全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管理制度,进行分类管理,做到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活动有序,安全稳定。要探索发挥民间组织作用,共同参与民间信仰事务管理。民间信仰事务不受国(境)外组织和个人支配。 (三)分级负责。民间信仰事务实行属地管理。各级政府负责领导本辖区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工作,区民宗局归口管理民间信仰事务,负责政策制定指导、场所登记编号、活动监督管理等工作;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民间信仰事务日常管理;村民(居民)委员会协助管理日常事务。国土资源、住建、规划、公安、消防、民政、文广、农林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四)注重引导。要切实加强对民间信仰的引导,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有鉴别地加以对待,有扬弃地予以继承,赋予民间信仰时代发展的新元素。注重发挥民间信仰在道德教化、文化传承、民间交流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反对陋习,引导其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要积极防范封建迷信,高度警惕宗教极端思想,坚决抑制邪教影响。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编号管理制度,实施分类管理。本意见所指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是指群众因崇拜神祗、祈福禳灾而建成的,进行民间信仰活动的各类庙庵,但不包括文庙、宗族祠堂。2007年以来,已经纳入镇乡(街道)管理的未经政府登记擅自从事佛教活动的场所(以下简称类佛教场所),继续列为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管理。 各镇乡(街道)要对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进行再次全面普查,摸清数量分布、历史沿革、信仰特征、影响范围、建筑年代、建筑面积、占地面积、管理组织、资金财产以及民间信仰活动类型、规模、方式等情况,并汇总建档,实行信息化管理。组织开展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综合治理工作,按照“因地制宜、疏堵结合、分类指导、规范管理”的要求,通过保留、合并、改用、拆除等方式,甄别分类,综合施策,推进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合理布局。其中对历史文化底蕴深厚、代表性强、影响广泛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要重点进行整改提升;对已被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或文物普查登录以及承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的场所,要重点予以保护。 在对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进行全面普查和分类治理的基础上,由所在地村民(居民)委员会报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区民宗局汇总统计、登记造册、统一编号,予以确认,并针对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不同情况,进行分类管理。类佛教场所暂不登记编号。区民宗局将依据省、市民宗部门关于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编号有关规定,制定出台我区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编号的具体实施办法。 (二)建立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健全管理制度。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实行民主管理。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受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的村民(居民)委员会负责指导建立场所民主管理组织,明确场所管理负责人。规范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日常管理,根据需要建立人员、会计、治安、消防、档案、环保、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要参照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建立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制度,做到账务公开、透明。区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财务状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对违反国家会计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有关协作配合工作,确保合理、规范使用,防止因财务问题影响场所团结,引发不稳定因素。 (三)规范民间信仰活动,落实安全责任。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和信众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生产和生活秩序,不得从事各类驱病赶鬼、跳神放阴等封建迷信以及邪教等其他非法活动。民间信仰活动场所不得常住僧尼、道士,禁止举办各类以敛财为目的的佛事活动。 民间信仰活动一般应当在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内进行,并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安全责任。举办适用于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监管规定的大型民间信仰活动,需报公安部门实施安全许可;举办其他大型以及涉台、涉侨、涉外等民间信仰活动,按照省市区有关规定执行。举办不需要进行安全许可的民间信仰活动,举办者应当在举办活动前将活动内容和组织方案通报所在镇乡(街道),并按照镇乡(街道)的要求落实安全保卫措施。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级有关部门要定期开展安全培训和检查,指导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提高安全管理能力。 (四)严把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基建关,制止乱建滥建。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建筑物应符合建设、规划等相关规范要求,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严格控制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新建、迁建、扩建、重建,禁止未经批准新建、迁建、扩建、重建以及改建、翻建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因特殊情况确需新建、迁建、扩建、重建以及改建、翻建的,要依法办理相关用地、建设等审批手续,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予以指导,民宗、国土资源、住建、城管、规划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严格审核把关。因房屋质量问题需要修缮的,须填报《民间信仰场所修缮项目申报表》,由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修缮指导意见后实施,原则上不得超出原用地范围和原建筑规模,并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被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或者承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其建设和管理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巡查监管,建立定期排查制度,及时与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对擅自新建、迁建、扩建、重建以及改建、翻建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应在第一时间依法制止并拆除。对放任不管甚至暗中参与支持违法乱建的党员干部,要批评教育,直至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五)发挥民间信仰积极作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各地要深入挖掘民间信仰的当代文化价值,赋予新的时代内涵,并结合各种民间民俗活动,丰富群众的文化生活。发挥民间信仰崇德、慈悲、宽容等的道德教化作用,形成向上、向善的道德伦理力量,弘扬社会正气,融洽乡里关系,化解基层矛盾。鼓励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参与社会公益慈善事业,积极回报社会。倡导民间信仰和谐共生理念,引导不同信仰群众相互尊重、和睦相处,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要充分认识做好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改变不愿管、不敢管、不会管等现象。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导、民宗局归口管理、相关部门各司其职、民间组织参与、场所自我管理的齐抓共管机制。建立镇乡(街道)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小组,由镇(乡)长、街道办事处主任但任组长,专职副书记和分管政法、分管宗教与民间信仰事务的班子领导任副组长,进一步加强组织和领导。要加大对镇乡(街道)民间信仰事务管理的考核力度,将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综合治理工作纳入“无违建区”创建活动。 (二)广泛宣传,深入发动。要加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广泛开展各种宣传活动,帮助广大基层干部群众充分认识民间信仰事务管理是社会治理的重要方面,加强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对于促进民间信仰规范有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进一步增强法治观念和公民意识,积极配合和支持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工作。认真研究解决民间信仰事务管理中暴露出来的新情况新问题,探索创新治理方式和管理手段,加强相关法规和制度建设,不断提高我区民间信仰事务管理的法治化水平。 (三)加强保障,稳步推进。要重点在工作机构、人员配备、工作经费等方面,加强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工作保障力度。要增加区民宗局人员编制,加强对全区民间信仰事务的监督和指导;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在编在职干部中选优配强民间信仰事务专管员,健全管理网络,落实管理责任;村民(居民)委员会要明确工作责任人,落实日常管理;形成层层有人管、一级抓一级的工作局面。各地要将民间信仰事务管理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建立民间信仰事务矛盾纠纷预防和处置机制,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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