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度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鄞政发〔2015〕20号) |
发布日期: 2017-11-14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 信息来源: |
根据《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5号)和《宁波市中心城区2015年度春节期间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通告》(甬安监管危〔2015〕6号)文件精神,区政府现就鄞州区2015年度烟花爆竹经营、燃放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止和限制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一)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1.宁波栎社国际机场跑道两端各2公里,两侧各1 公里的区域。具体范围:鄞州区古林镇的俞家村、施家村、鹅颈村、葑水港村、戴家村;鄞州区石碶街道的栎社村、汪家村、后仓村、黄隘村。 2.宁波市轻纺城市场周边相关区域。具体范围:东至梁家路以东三江超市、竹木市场、梁家村、建设银行区域;南至34省道轻纺城段以北;西至塘西中路南段、石碶街道社区卫服务中心(吴剑鸣医院)以东、塘西中路轻纺城段(至商贸路口);北至商贸路沿街两侧、东方苑小区区域(详见附件)。 3.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医疗机构、幼儿园、大中小学校、敬老院;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商品交易市场。 (二)限制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具体范围:鄞州大道以北,福庆南路以西,奉化江以东及与海曙区、江东区相连区域以南围成区域。 二、允许限制区域经营、燃放烟花爆竹时间 (一)批发单位向季节性零售经营网点配送烟花爆竹的起始时间为2015年2月13日(农历十二月二十五),不得提前配送。季节性零售经营有效期满后,批发单位应在2015年3月9日前(农历正月十九),将负责配送的季节性零售经营网点剩余的烟花爆竹统一回收或代为保管。 (二)限制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允许在2015年2月16日至3月6日(农历十二月二十八至正月十六)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在允许经营、燃放烟花爆竹期间,当遇到空气重污染,市环保、气象部门发出橙色、红色预警时,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三、其他规定 (一)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应持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季节性零售经营网点一旦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视同一并取得季节性烟花爆竹工商营业资格。 (二)批发经营单位和零售经营网点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三)批发经营单位不得向零售经营网点供应A、B级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产品。 (四)批发经营单位运输烟花爆竹应按规定向公安部门申请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运送车辆及其驾驶员、押运员应具备相应运输资质,并悬挂安全警示标志。 (五)季节性零售经营网点所销售的烟花爆竹应由辖区内烟花爆竹批发单位实行统一配送与回收或代保管。 (六)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应在核准的经营地点经营,不得跨门、占道经营;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不得销售A、B级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产品。 (七)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经营网点购买烟花爆竹,并做到文明、安全燃放。 (八)A、B级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产品应由取得燃放专业资质的人员燃放。 四、举报电话 (一)烟花爆竹违规经营 区安监局:87416110 (二)烟花爆竹违规燃放 区公安分局:88155093 本通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宁波轻纺城周边禁止烟花爆竹经营燃放区域示意图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 2015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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