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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鄞州区民政局行政执法工作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鄞民〔2015〕24号)
发布日期: 2017-11-14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 信息来源:

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鄞州区民政局行政执法工作程序暂行办法》已经局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民政局
                                                   2015年1月22日
                  鄞州区民政局行政执法工作程序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鄞州区民政局(以下简称“本局”)行政执法程序,明确鄞州区民政执法大队(以下简称“执法大队”)与局相关科室之间的职责分工,建立行政执法与行政监管相互分离、相互衔接、相互监督的运行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本局依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民政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行为,包括行政处罚、责令改正、行政强制等行为。
  第三条建立民政执法联络员制度。各相关业务科室明确一名民政执法工作联络员。联络员应熟悉本科室民政执法相关工作。
  第四条建立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以局法制办牵头,相关业务科室及执法大队为成员,分析研究、协调解决民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执法大队负责协助本局做好民政行政执法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与民政执法相关的问题;负责受理涉嫌违反民政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举报、投诉、信访和上级督办案件等,并做好移交工作;定期对行政执法相关信息、数据进行统计;依法做好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工作。
  第七条相关业务科室负责处理涉嫌违反民政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举报、投诉、信访和上级督办案件等。对涉嫌违反民政法律、法规、规章的单位(个人)做好前期调查核实工作,并督促、指导涉嫌违法的单位(个人)进行自行改正;日常监管行为没有效果时,及时提出案件移交申请;全程参与案件查处和审核;行政执法事项的政策法规发生变化时,及时调整行政执法事项的具体规则,并告知执法大队。
  第八条局法制办负责行政执法审核、监督和指导;负责承办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相关工作;负责组织听证;负责相关业务科室申请执法案件移交的调度;负责协调违法案件查处时的内部争议。
  第三章 执法程序
  第九条相关业务科室监管行为没有起到效果,认为需要由执法大队立案调查的,应当填写《案件移交申请表》,经业务分管局领导同意后,随同案件有关证据材料和物品,送执法大队审核。
  《案件移交申请表》一式两份,由移交科室和执法大队分别存档备查。
  第十条执法大队受理移交申请,原则上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第十一条对符合立案条件的移交申请,执法大队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经法制办审核后,报分管民政执法的局领导批准立案,其中重大复杂违法案件由局党委集体讨论后批准立案。
  对不符合条件的移交申请,执法大队应当退回相关业务科室。
  第十二条相关业务科室提出案件移交申请,应当遵循从易到难、办结一件、申请一件的原则。
  第十三条立案后,执法大队应当依法组织两名或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协助相关业务科室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并根据需要依法制作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检查笔录等。调查中,需要本局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由执法大队和相关业务科室共同执行。
  第十四条调查中,相关业务科室及执法大队认为存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需要对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的,报分管民政执法局领导批准后,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由证据持有人,一份由执法大队附卷备查。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相关业务科室及执法大队应当在7日内根据案件不同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十五条案件调查终结,承办人应当撰写案件调查报告,执法大队根据案件调查情况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执法大队认为违法行为应予以行政处罚的,由执法大队集体讨论后,提出行政处罚初步意见,并征求相关业务科室意见,经法制办审核后,报分管民政执法局领导决定。其中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应当提交局党委集体讨论决定。执法大队根据局党委集体讨论意见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执法大队认为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或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填写《撤销案件审批表》,说明撤销案件的理由,并征求相关业务科室意见,经法制办审核后,报分管民政执法局领导批准撤案。
  第十七条执法大队认为违法行为已经构成犯罪或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填写《案件移送审批表》,经相关业务科室及法制办同意后,报分管民政执法局领导批准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或其他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当事人对拟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要求听证的,执法大队应当提请局法制办依法组织听证。
  第十九条对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由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人员集体评议后形成听证报告,经分管民政执法局领导审核,报局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后,由执法大队根据局党委集体讨论意见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法制办审核后,报分管民政执法局领导和局长签发。
  第二十条依法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相关业务科室及执法人员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事后及时报执法大队登记备案。
  第二十一条对于民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责令改正事项,参照行政处罚案件的一般程序,经立案调查后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决定。
  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或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作出后,执法大队应当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及时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当事人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改正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执法大队应当依法向当事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或改正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经催告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义务或改正违法行为的,对本局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事项,由执法大队提出行政强制执行意见,报分管民政执法局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对本局不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事项,报局主要领导批准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案件执行过程中,出现中止执行的情形的,执法大队应当提出中止执行的意见,报分管民政执法局领导批准后作出中止执行决定。待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及时恢复执行。
  第二十六条案件执行完毕或依法终结执行、不再执行的,执法大队应当填写《结案表》,附上证据及相关材料,经局法制办审核,报分管民政执法局领导批准后结案。
  第二十七条结案后,执法大队应当及时将结案情况告知局法制办和相关业务科室,并依照行政执法案卷管理相关规定,及时将执法材料整理归档。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局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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