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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鄞州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扩面及住房保障申请审批流程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鄞政办发〔2015〕8号)
发布日期: 2017-11-14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 信息来源: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区住房保障工作实际,现就我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扩面及住房保障申请审批流程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扩面

(一)将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含租赁补贴家庭)原年满35周岁以上(含)单身居民可以按一户认定调整为年满28周岁以上(含)单身居民可以按一户认定,其余条件不变。

(二)将引进人才的申请条件调整为:

1.鄞州区依法设立的注册纳税企业在职人员,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原籍在市区范围以外,已与我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2)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或经区人才公寓建设和管理领导小组认定的急需紧缺人才(参照宁波市紧缺人才开发导向目录);

(3)申请前6个月连续在本区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柔性引进人才需提供连续6个月的个税完税证明);

(4)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市区范围内无房,且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直系亲属无住房资助能力。

2.鄞州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原籍在市区范围以外,已与我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2)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教育系统市级及以上名教师、特级教师(其中外省调入的人员第一学历应为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3)申请前6个月连续在本区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

(4)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市区范围内无房,且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直系亲属无住房资助能力。

(三)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申请条件不变。

二、住房保障申请审批流程调整

1.区住建局在区行政服务中心设立受理点,集中受理全区保障性住房(含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申请及住房保障经济状况核对申请。各镇乡(街道)、园区不再受理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

2.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审批通过“鄞州区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操作。各镇乡(街道)、园区和区级相关部门继续按照《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鄞政办发〔2012〕259号)确定的职责和流程履行审核职责。

3.集中受理及“鄞州区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运行时间等具体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30日后起实施。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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