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印发鄞州区关于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鄞政发〔2015〕6号) |
发布日期: 2017-11-10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 信息来源: |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鄞州区关于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区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 2015年1月14日 鄞州区关于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 2013 〕2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 2014 〕36 号)精神,按照《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宁波市关于推进以成片危旧住宅区为重点的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甬政发〔 2014 〕87号)要求和区委、区政府“打造质量新鄞州,建设国内一流强区”的决策部署,现就推进以城中村和成片危旧住宅区改造为重点的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实施成片危旧住宅区和城中村改造为主的城市棚户区改造活动,应当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城市棚户区是指鄞州区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包括长丰片区,下同),和各镇(乡)、街道规划区范围内的成片危旧住宅区和城中村。 成片危旧住宅区是指国有土地上以多层多业主住宅为主,安全隐患严重、住房条件困难、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群众改造要求迫切的连片城市旧住宅区(包括非成套房片区,下同)。 城中村是指集体土地上安全隐患严重、住房条件困难、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的连片农村房屋。 第四条 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应当坚持政府引导、业主决策、市场运作的原则。在充分发挥政府组织引导和统筹协调作用、加大资金投入和政策支持的基础上,注重业主主体作用的发挥,充分调动相关企业和棚户区居民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努力实现“旧房换新房、危房换安房”的目的。 第五条 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应当统筹规划、因地制宜、注重规模、突出重点。区政府统筹制定全区的棚户区改造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做好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布点;相关镇乡(街道)、管委会应当综合考虑本地建设任务和建设资金筹集情况、财政状况、总体负债水平、偿债能力,因地制宜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棚改项目年度计划和目标任务;优先安排连片规模较大、居住条件较差、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成片危旧住宅区改造项目,以危改促棚改、以棚改带危改。 第六条 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应当坚持计划先行、依法依规、阳光操作的原则。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确定和安置补偿方案的制订,要广泛征询群众意见,在得到绝大多数群众支持的基础上组织实施,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要严格执行房屋征迁、资金使用管理、项目建设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让群众得到实惠。 第七条 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应当坚持属地为主、上下联动、合力推进的原则。 区政府成立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住建局(以下简称棚改办),同时增挂区旧城改造办公室牌子,负责棚户区改造日常工作。 相关镇乡(街道)、管委会作为棚户区改造的具体实施主体,也应相应成立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部门并落实相关责任人员。 第八条 区政府指定宁波市鄞州区城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区建设开发公司)作为全区棚户区改造统筹贷款的融资平台,向市统筹贷款的借款平台(宁波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提供贷款有关材料,承担统筹贷款承接主体责任,负责承接债务。 相关镇乡(街道)、管委会也应指定一家承接主体,向区融资平台提供与贷款有关材料,承担债务,负责棚改项目实施等相应责任。 第九条 区发改、国土、住建、规划、公安、环保、财政、审计、征迁办、法制办、金融办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强化土地、资金、政策等各项要素保障,简化项目审批流程,帮助加快项目实施,各部门要明确职责,相互配合,全力推进我区棚户区改造工作。 第二章 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确定 第十条 城市棚户区改造可以采取回迁重建、房屋征收拆迁等多种方式实施。相关镇乡(街道)、管委会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应当先申报纳入棚户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计划。 第十一条 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城中村和成片危旧住宅区改造项目均可申报棚户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计划。 中心城区范围外申报棚户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计划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应为各镇乡(街道)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中村和成块连片危旧房改造项目。相关镇乡(街道)、管委会上报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应当符合城镇发展规划,并已列入2014-2017年改造建设计划,且经镇乡(街道)党委决定、人大通过。 第十二条 需要申报统筹贷款融资的城中村和成片危旧住宅区改造项目,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性质为财政性投资; 2.成片危旧住宅区改造征收须列入房屋征收计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须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3.城中村改造项目须列入年度拆迁计划且完成前期土地征收方案的报批和拆迁实施方案的审批; 4.棚户区改造安置房项目的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或国有出让; 5.项目有明确的还款计划和合理的资金来源; 6.相关镇乡(街道)、管委会分别向区财政局、区融资平台和区住建局出具的融资有关事宜的承诺函; 7.其他申报统筹贷款需要的条件。 第十三条 对于需要列入棚户区改造计划的成片危旧住宅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相关镇乡(街道)、管委会,应当对本区域内的情况进行摸底、了解群众的改造初步意愿,根据实际情况拟定下一年度改造计划,并于每年10月底之前报区征迁办,11月底前报区棚改办汇总。 申请统筹贷款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应上报区棚改办汇总审核后,由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决定。 第三章 棚户区改造的补偿安置 第十四条 城中村和成片危旧住宅区的改造政策参照《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宁波市关于推进以成片危旧住宅区为重点的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甬政发〔 2014 〕87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 第十五条 城中村和成片危旧住宅区改造的具体实施应当依法依规、阳光操作、确保公平。 第十六条 采取房屋征收方式实施成片危旧住宅区改造的,应坚持“业主申请、以旧换新、等价置换、鼓励自选”原则,经所涉及房屋总户数90 %以上所有权人同意后,向区房屋征收部门申请成片危旧住宅区改造征收,房屋征收部门可视情况决定是否实施征收。 第十七条 棚户区改造中成片危旧住宅区征收改造的被改造人,其补偿安置适用以下规定: (一)决定实施房屋征收的成片危旧住宅区改造项目,被改造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二)被改造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给予货币补偿后,不予增加货币补偿补助。鼓励被改造人用货币补偿资金在鄞州区市场上选购房屋,在征收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24 个月内购买房屋作为安置用房,并完成交易过户手续的,凭该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和契税证,由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评估金额(实际购房资金少于被征收房屋评估金额的按契税证记载的购房资金)10 %的比例给予购房补助,超过期限不予补助。 (三)被改造人要求产权调换的,征收部门应当提供改造地段或就近地段(不超过二个地段等级)的安置用房,供被改造人选择产权调换。征收部门应当提供不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安置用房,可安置面积按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除以安置房屋评估比准价格为基数,向最接近面积的套型上靠确定,双方按评估金额结清差价。 (四)被改造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签约,并在协议生效后规定时间内搬迁的,在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0%的比例范围内,根据不同的签约比例给予相应比例的提前搬迁奖励,最低不低于5% 。 (五)实施成片危旧住宅改造征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改造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补偿协议签订应当实行信息化管理,确保“阳光征收”。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生效,否则协议不生效,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具体的签约比例在征收补偿方案中予以明确,但不得低于80%。 被改造人征迁改造意愿未达到规定比例或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原则上5 年内优先安排其他符合条件的项目。 第十八条 通过回迁重建方式推进成片危旧住宅区改造的,根据成片危旧住宅区改造计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业主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在符合规划相关技术规范要求且不违反规划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允许提高容积率,调整建筑退让、套型比、停车位等技术标准或指标。 成片危旧住宅区回迁重建项目按规定程序办理用地手续,土地取得的方式保持不变,按用途补交土地出让金。增加的住宅、商业用房等允许出售,出售资金充抵改造成本。回迁重建房屋的土地使用年限重新计算。 成片危旧住宅区回迁重建项目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棚户区改造的规定执行,地方留成部分通过安排支出全额补助项目建设。电力、通信、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应给予大力支持,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回迁安置房屋与原房屋等面积部分免缴房屋契税。 成片危旧房改造回迁安置项目的审批环节和流程应当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简化优化基本建设项目办理环节和流程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甬政发〔 2012 〕89号)的规定予以简化优化,各行业中介机构评估不作为单独审查环节。初步设计会审阶段,参加会审部门对设计方案在交通组织、防雷、消防、人防、绿化、建筑节能等方面提出具体明确的书面修改意见(注明强制性意见)。实施施工图联合审查,住建、气象、消防、人防、园林、地震等部门只对审图机构审查的建筑节能、防雷、消防、人防、绿化、抗震设计等结果进行确认。 教育、卫生等公共配套设施,可以在区域内进行统筹。绿地和人防工程可采用易地建设的方式落实,易地建设费用减半缴纳,其中人防工程住宅回迁部分面积全免。 第十九条 实施房屋拆迁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对被改造人的补偿安置适用以下规定: (一)城中村改造的被改造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调产安置。 (二)被改造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住宅用房的货币补偿资金按照:Ⅰ、住宅用房可补偿安置面积按城中村拆迁改造公告发布时被拆迁房屋所在地段与安置用房同类房屋等级的商品住宅的平均价格扣除基本造价确定;Ⅱ、被拆迁房屋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予以补偿,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超过可补偿安置面积的部分,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再增加不超过百分之三百的比例给予补偿;货币补偿资金为上述Ⅰ、Ⅱ两项金额之和,且不予增加货币补偿补助。 为鼓励被改造人用货币补偿资金在鄞州区市场上选购房屋,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生效之日起24 个月内购买房屋作为安置用房,并完成交易过户手续的,凭该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和契税证,由改造部门按货币补偿资金(实际购房资金少于货币补偿资金的按契税证记载的购房资金)10 %的比例给予购房补助,超过期限不予补助。 被改造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签约,并在协议生效后规定时间内搬迁的,在不超过货币补偿资金10%的比例范围内,根据不同的签约比例给予相应比例的提前搬迁奖励,最低不低于5% 。 (三)被改造人要求政府提供安置用房的,房屋拆迁实施单位提供不超过二个地段等级的就近安置用房,供被改造人选择。以被拆迁房屋的可补偿安置面积为基数,可扩大建筑面积平方米,再向最接近面积的套型上靠确定。安置房地段等级低于被拆房屋地段等级的,可在上靠前再按每差一个地段等级增加建筑面积的标准扩大安置面积。 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超过可安置面积的部分,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再增加不超过百分之三百的比例给予补偿。实际安置用房面积低于可安置面积部分,按照拆迁公告发布时被拆迁房屋所在地段与安置用房同类房屋等级的商品住宅平均价格扣除基本造价结算。 被改造人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可增购建筑面积平方米。 (四)实施房屋拆迁的城中村改造项目,改造部门应当与被改造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安置协议。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生效,否则协议不生效。具体的签约比例在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中予以明确,但不得低于80%。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中未明确的其他补偿政策,按项目实施时鄞州区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棚户区改造资金是指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各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及多渠道募集的贷款资金。 第二十二条 棚户区改造资金应专项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包括拆迁、安置、建设以及相关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专项补助支出,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跟踪问效”的专项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承接主体应根据项目进度按月编报用款申请。有统筹贷款资金列支的需经区建设开发公司审核后转报市保障房公司;有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列支的需经区住建局审核后向区财政局提交用款计划。 第二十四条 各承接主体应按时向区建设开发公司上报资金使用项目建设情况。按月报送资金使用项目统计月报;提交季度和半年度全套财务报告;提交中介机构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 第二十五条 棚户区改造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由区审计局负责审计,由区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棚改资金管理使用相关规定,擅自截留、挤占和挪用棚改资金,或因工作失误造成资金严重浪费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申请统筹贷款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贷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另行发文。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于2015年2月14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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