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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波市鄞州区经济发展政策财政补助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鄞政办发〔2016〕1号)
发布日期: 2017-11-10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 信息来源: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宁波市鄞州区经济发展政策财政补助资金监管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4日


宁波市鄞州区经济发展政策财政补助

资金监管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区经济发展政策财政补助资金监督和管理,推进财政补助资金运行安全、管理规范、使用高效、监督到位,根据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监管范围

本办法中的财政补助资金监管范围是按照区经济发展政策规定通过区财政拨款形式拨付给企业的财政补助、财政奖励、财政扶持等财政资金。

二、监管程序

按照“一项一办法”的要求,由区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制定相应的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作为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操作依据。在财政补助资金监管中,要严格监管程序,确保财政补助资金运作公开公正、专款专用、效率优先。

(一)企业应树立诚信理念,加强自我监管,不得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补助资金。

(二)镇乡(街道、园区)加强对相关企业财政补助资金申报材料的初审,并将初审无误后的材料报送区主管部门。

(三)区主管部门是财政补助资金监管的直接责任单位,加强对相关企业财政补助资金申报、使用等的日常监管。区主管部门依照相应的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对镇乡(街道、园区)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制定资金补助方案。区财政局对资金补助情况进行审核。资金补助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区财政局按实拨付。区主管部门对财政补助资金实行跟踪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主管部门也可委托咨询、评估、审计等第三方机构对企业财政补助资金申报、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四)区财政局加强对企业财政补助资金补助情况审核、资金拨付、使用监管及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区审计局对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在审核区主管部门相关资料基础上,对受补助的企业进行实地抽查。

(六)区监察局加强对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问责,对严重违纪违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三、责任追究

(一)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回已补助财政资金,列入失信黑名单,3年内不得享受区财政资金补助,情节严重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427号国务院令)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违反区经济发展政策相关限制条件的;

2.为骗取财政补助资金,实际项目支出与相应发票不对应的;

3.以虚假发票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

4.以其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

(二)镇乡(街道、园区)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该镇乡(街道、园区)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构成违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或《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追究有关人员党纪或政纪责任;情节严重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由于审核把关不严导致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的;

2.与企业串通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

3.疏于管理、严重失职,导致财政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混乱的;

4.截留、滞留财政补助资金的;

5.其他违反财政资金管理使用规定,造成财政补助资金损失和重大浪费的。

(三)区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该部门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构成违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或《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追究有关人员党纪或政纪责任;情节严重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由于审核把关不严导致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的;

2.与企业串通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

3.疏于管理、严重失职,导致财政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混乱的;

4.其他违反财政资金管理使用规定,造成财政补助资金损失和重大浪费的。

区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本款第1、3、4条情形的,按照本款条例追究部门及有关人员责任。

(四)咨询、评估、审计等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失信黑名单,5年内不得参与我区的相关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由于审核把关不严导致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的;

2.与企业串通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

3.其他违反财政资金管理使用规定,造成财政补助资金损失和重大浪费的

四、责任执行

(一)按照“拨付与追回渠道一致”原则,区相关主管部门和相关镇乡(街道、园区)负责追回违反本办法的企业已享受的财政补助资金。

(二)区财政局牵头确定企业失信黑名单和第三方机构失信黑名单,在区政府内网进行公示,并反馈失信入黑名单者。失信黑名单禁止期满自动解除。对失信入黑名单者的惩戒仅限本办法范围内。

(三)区国税局、区地税局负责将企业跨区迁移名单按季报送区财政局。对已获得财政资金补助但未满规定经营年限的企业,由区财政局通知区主管部门对财政补助资金予以追回。

(四)区审计局负责督促相关责任单位整改落实审计报告中提出的整改要求,涉嫌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线索报送区监察局。

(五)区监察局负责对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附则

(一)本办法具体执行过程中对企业违规情形判定上有争议的,由区财政局牵头召集区审计局、区监察局和相关区主管部门共同商议解决。

(二)本办法自2016年1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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