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征迁项目进行跟踪审计的意见(鄞政办发〔2016〕10号) |
发布日期: 2017-11-10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 信息来源: |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房屋征迁管理机制,确保征迁资依法使用,根据《宁波市鄞州区重点工程征迁实施办法》(鄞政发〔2013〕60号),《宁波市鄞州区房屋征收拆迁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鄞政办发〔2012〕23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决定自2016年起对全区列入年度房屋征收拆迁计划任务的项目进行跟踪审计。 一、跟踪审计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全程跟踪的原则。 二、征迁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在区审计局入围的政府投资项目协审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名单中选择实施征迁项目跟踪审计的中介机构,并落实相关责任人和联系人,上报区征管办和区审计局。审计费用列入项目征迁成本。 三、征迁项目业主单位和实施单位应当主动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工作,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反馈审计意见、落实问题整改。 四、中介机构应当对房屋征迁的审批程序、补偿方案的确定和执行、评估报告的出具、征迁补偿协议的签订、征迁补偿资金的发放等方面进行全面审计。 五、中介机构应重点把握以下几个环节的审核: (一)拆迁实施方案及征收补偿方案公布前对方案是否符合区征迁政策,是否经区征管办备案,若确需调整补偿标准的,是否经区房屋征收拆迁联席会议审议通过进行审核; (二)被征迁房屋评估报告出具前对评估报告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进行审核; (三)房屋征迁补偿资金发放前对补偿协议是否与补偿方案及评估报告相符进行审核。 六、征迁项目审计结束后,中介机构应当将出具的审计报告同时向区审计局和区征管办备案。 七、区征管办对全区列入计划的征迁项目是否实施跟踪审计以及跟踪审计的情况进行经常性督查。 八、区审计局可以对审计报告进行抽查、核查,并将抽查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九、在核查过程中发现中介机构未按照本意见规定开展中介业务,情节较轻的,扣减业务费;情节较严重,或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的,将列入失信黑名单,五年内不得在我区承接政府性投资项目审计的中介业务;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本意见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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