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宁波栎社国际机场三期扩建工程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鄞政发〔2016〕1号) |
发布日期: 2017-11-10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 信息来源: |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甬政发〔2015〕28号)、《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鄞州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鄞政发〔2015〕92号)、《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鄞政办发〔2015〕13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宁波栎社国际机场三期扩建工程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如下: 一、征收范围:宁波栎社国际机场三期扩建工程项目位于鄞州区古林镇戴家村和共任村。具体为宁波伊司达洁具有限公司,宁波怡顺工贸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县古林昌盛禽蛋加工厂,鄞县力和电子厂,鄞县波林工贸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波合汽配厂,宁波市鄞州惠心工艺制品厂,鄞县古林二商公司戴家小店(陈小高),宁波市天瑞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详见规划红线图。 上述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上述被征收房屋由宁波市鄞州区房屋拆迁办公室组织实施,并委托鄞州区古林镇房屋拆迁办公室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三、签约、搬迁期限为60天,具体起止时间待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四、本公告期限为10日,宁波栎社国际机场三期扩建工程项目房屋征收决定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生效。 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宁波栎社国际机场三期扩建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 2016年1月4日 附件
宁波栎社国际机场三期扩建工程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全面做好宁波栎社国际机场三期扩建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结合国家、省、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相关法规政策,特制定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目的 宁波栎社国际机场三期扩建工程项目系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项目,因该项目建设需要而须对相关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予以依法征收,符合公共利益。 二、征收范围 宁波栎社国际机场三期扩建工程项目位于鄞州区古林镇戴家村和共任村。具体为宁波伊司达洁具有限公司,宁波怡顺工贸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县古林昌盛禽蛋加工厂,宁波市鄞州力和电子厂,鄞县波林工贸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波合汽配厂,宁波市鄞州惠心工艺制品厂,鄞县古林二商公司戴家小店(陈小高),宁波市天瑞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三、调查基本情况 该项目涉及户数9户,其中8家为非住宅工业用房,1家为非住宅商业用房。涉及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建筑面积约,未登记建筑面积约。涉及土地使用权证登记面积约平方米,无证占地面积约。 四、补偿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甬政发〔2015〕28号)、《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鄞州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鄞政发〔2015〕92号)、《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鄞政办发〔2015〕13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 五、房屋用途和面积的确定 (一)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的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认定;其他合法的房产凭证未记载房屋建筑面积的,其建筑面积按有关规定依法认定。被征收房屋未办理房产登记的按照规划、国土资源部门等提供的合法有效文件确定调查和《宁波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调查补偿办法》(甬政办〔2014〕13号)相关规定确定。 (二)被征收房屋的用途,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确定;房屋所有权证未记载用途或者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改变用途,但未作房屋用途变更登记的,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认定。 六、商业用房补偿安置方案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一)商业用房货币补偿方案 1.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按照规定的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属物由同一家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一次性搬迁和临时安置费 按被征收房屋及装修、附属物评估价值的1%补偿。 3.货币补偿增加的补助资金 被征收房屋及装修、附属物评估价值200万元以下部分为20%,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部分为10%,5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5%。 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按被征收房屋及装修、附属物评估价值的5%,或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0元计算,从高给予补偿。被征收人或者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前款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用的,应当及时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证明、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文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前三年平均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进行评估。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评估结果支付停产停业补偿费。 5.商业用房签约搬迁奖励费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非住宅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及装修、附属物评估价值的5%给予签约搬迁奖励费。 (二)商业用房产权置换方案 1.产权调换地点和评估价格 本项目产权调换地点为鄞州区古林镇俞家村水岸阳光苑,产权调换房屋由评估被征收房屋同一家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按照规定的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2.产权调换面积和差价结算 被征收商业用房以间为单位产权调换,被征收商业用房和安置用房,由同一家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按规定的评估方法进行评估,并结算差价。被征收房屋的装修及附属物按评估价给予补偿。 3.一次性搬迁和临时安置费 按被征收房屋及装修、附属物评估价值的1%补偿。被征收人过渡期限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每月按被征收房屋及装修、附属物评估价值的1‰增加补偿。 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按被征收房屋及装修、附属物评估价值的5%,或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0元计算,从高给予补偿。被征收人或者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前款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用的,应当及时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证明、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文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前三年平均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进行评估。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评估结果支付停产停业补偿费。 5.商业用房签约搬迁奖励费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非住宅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及装修、附属物评估价值的5%给予签约搬迁奖励费。 七、工业用房补偿安置方案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一)工业用房货币补偿方案 1.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被征收工业用房价值,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按照规定的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属物由同一家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一次性搬迁和临时安置费 征收工业用房造成的一次性搬迁和临时安置费,包括用于补偿机器设备的拆卸、搬运、安装、调试费和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生产设备重置费等损失费用,按被征收房屋及装修、附属物评估价值的3%补偿。 征收被征收人自用的工业用房,被征收人认为其搬迁和临时安置损失超过前款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用,应当及时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评估结果支付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费。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征收工业用房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按被征收房屋及装修、附属物评估价值的5%补偿,或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或者按标准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计算,从高给予补偿。工业用房的标准容积率为1.0。 被征收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前款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用的,应当及时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证明、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文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前三年平均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进行评估。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评估结果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停产停业期限按不超过十二个月计算。 4.重大设施搬迁损失补偿费 重大设施搬迁损失补偿费是指用于补偿被征收房屋电梯、中央空调、电信总机、监控系统、变配电系统等重大设施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造成的损失。 重大设施搬迁损失补偿费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扣除残值进行评估。房屋征收部门按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的,重大设施由被征收人自行处理。 5.货币补偿补助 按照被征收房屋及装修、附属物评估价值的20%给予货币补偿补助。 6.签约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及装修、附属物评估价值的5%给予签约搬迁奖励。 (二)工业用房产权调换方案 1.产权调换地点 宁波栎社国际机场三期扩建工程项目产权调换采用土地调换方式,调换土地位于鄞州经济开发区BHII-05-c2号地块,系工业用地。 2.征收部门提供与被征收房屋土地使用权面积等同的安置土地,被征收房屋的土地和安置用地,由同一家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按规定的评估方法进行评估,并结算差价。被征收范围内地上房屋、装修及附属物按评估价给予补偿。 3.一次性搬迁和临时安置费 征收工业用房造成的一次性搬迁和临时安置费,包括用于补偿机器设备的拆卸、搬运、安装、调试费和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生产设备重置费等损失费用,按被征收房屋及装修、附属物评估价值的3%补偿。被征收人过渡期限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每月按被征收房屋及装修、附属物评估价值的3‰增加补偿。征收被征收人自用的工业用房,被征收人认为其搬迁和临时安置损失超过前款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用,应当及时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评估结果支付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费。 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征收工业用房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按被征收房屋及装修、附属物评估价值的5%补偿,或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或者按标准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计算,从高给予补偿。工业用房的标准容积率为1.0。 被征收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前款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用的,应当及时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证明、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文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前三年平均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进行评估。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评估结果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停产停业期限按不超过十二个月计算。 5.重大设施搬迁损失补偿费 重大设施搬迁损失补偿费是指用于补偿被征收房屋电梯、中央空调、电信总机、监控系统、变配电系统等重大设施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造成的损失。 重大设施搬迁损失补偿费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扣除残值进行评估。房屋征收部门按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的,重大设施由被征收人自行处理。 6.签约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及装修、附属物评估价值的5%给予签约搬迁奖励。 八、本方案未明确的内容,根据《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鄞州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鄞政发〔2015〕92号)和《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鄞政办发〔2015〕136号)规定实施。 九、房屋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鄞州区房屋拆迁办公室 征收实施单位:鄞州区古林镇房屋拆迁办公室 十、签约、搬迁期限和实施时间 本项目签约、搬迁期限为60天,具体起止时间待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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