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科技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科技企业加速器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鄞政办发〔2017〕45号) |
发布日期: 2017-11-01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 信息来源: |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鄞州区科技众创空间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鄞州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鄞州区科技企业加速器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27日 鄞州区科技众创空间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号)精神,顺应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趋势,大力发展众创空间,引导众创空间与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产业园区等共同组成创业孵化链条,打造我区经济发展新引擎,根据《科技部关于印发〈发展众创空间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5〕297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发展众创空间促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试行)》(甬政办发〔2015〕173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众创空间(以下简称众创空间)是以创客、创业团队也包括部分初创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专业、系统的“预孵化”服务,包含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等在内的各类创业场所,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构建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新型创新创业孵化服务机构。众创空间是创业孵化链条的首要环节,对于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鼓励区内高校、科研院所以及有条件的企业、创业投资机构、行业协会等各类创新创业载体、社会组织和有志于服务大众创新创业的个人,根据产业发展需求特点和自身优势,构建专业化、差异化、多元化的众创空间,努力形成特色和品牌。积极引进国内外知名品牌众创空间独建或与本地合作形式在鄞州建设众创空间。 第四条 鼓励众创空间毕业企业(项目)按专业领域落户区内孵化器继续发展。鼓励有条件的众创空间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科技企业加速器,延伸创业孵化链条。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申报认定区级众创空间,须具备以下条件: 1.规范的管理机构。众创空间运营管理机构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和纳税地在鄞州区,配备3名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管理人员。 2.固定的经营场所。众创空间一般设立在人口集聚、产业集聚或高校周边区域,可提供居住、商务、公共交通等便利化服务的孵化条件相对集中成熟区域。可自主支配场地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在3年以上。 3.完善的配套设施。众创空间应免费或低租金向入驻创客、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提供开放式的办公空间,必需的办公设备及会议室、洽谈室及宽带接入、互联网资源等设施,有可用于创业服务的各类公共软件和开发工具。空间提供办公工位不少于100个,公共办公(工位)面积原则上不低于总面积的70%。 4.健全的管理服务体系。实际运营时间一年以上,各项统计数据齐全。建立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服务对象评估筛选、总量控制、退出机制、基本信息档案管理制度等;具备开展创业沙龙、创业大讲堂、创业训练营、创业大赛、组织资本对接等综合服务能力;建立由天使投资人、成功企业家、资深管理者、技术专家、市场营销专家等组成的10人以上专兼职创业导师队伍,制定清晰的导师工作流程,完善导师制度。 5.具备孵化投资功能。聚集天使投资人与创投机构,为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和融资服务,通过提供借款、收购初创成果及天使投资等方式,促进创业者持续创业。自建或引建不少于200万元的种子资金,有实际投资项目。 6.良好的创客集聚效应。众创空间的备案创客数量至少达到70个,其中创业团队不少于10个。 第六条 区级众创空间的备案创客(团队)和孵育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创新创业激情和开拓创新精神,有创新创业目标和计划。 2.直接入驻的初创企业原则上成立时间不超过12个月。 3.孵育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如新注册企业可放宽到24个月。 第三章 资助与奖励 第七条 认定奖励:对新认定为区级、市级、省级和国家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和50万元奖励,其中对获得高一级认定的进行补差。 第八条 考核奖励:区科技局建立众创空间绩效评价制度。每年通过考核评价,总结发现并推广众创空间发展的好模式、好机制,完善提升创新创业的服务功能。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原则上95分及以上)的,奖励60万元;评价结果为良好(原则上85分及以上)的,奖励30万元;评价结果为合格(原则上70分及以上)的,奖励10万元;评价结果不合格(原则上70分以下)的,不予奖励,连续两年评价不合格的,取消区级众创空间资格。 第九条 对认定的区级及以上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创客、创业团队和创业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房产、土地以及房产经营收入的增值部分对地方财力贡献部分给予全额奖励。 第十条 优先推荐众创空间的企业申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申领“创新券”及申请“风险池基金”科技贷款,鼓励区内天使投资人、投资类基金重点对众创空间内企业开展股权投资。 第十一条 给予咸祥镇海洋经济众创空间每年200万元专项资金补助。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十二条 众创空间建设由申报主体向所在镇(街道、园区)及区科技局申请备案。达到基本认定条件后,由镇(街道、园区)向区科技局推荐,区科技局通过资料核查、现场考察等形式,每年择优认定一批众创空间。镇(街道、园区)为主体建设的众创空间的扶持经费由区财政和镇(街道、园区)财政各承担一半,社会贡献奖励部分按财政体制确定的比例承担。 第十三条 区科技局要加强对众创空间的指导、服务、考核和监督。各镇(街道、园区)要加强对辖区内众创空间的政策扶持,并进行日常服务与监管。区科技局每年度委托第三方对众创空间运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给出评价意见,具体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创业团队是指入驻众创空间,由3个及3个以上自然人组成,拥有创业项目,制定了明确的创业目标和计划,已开展创业活动或成立创业公司的团体。 第十五条 同一主体、同一事项,已享受区级财政补助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第十六条 原江东区已经认定的众创空间按原江东区政策延续执行到2017年底,2018年起统一按新政策执行。众创空间的孵育企业应留驻在鄞州区。 第十七条 除另有规定外,本办法所涉及补助、奖励、资助资金按年初双创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年初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文件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鄞州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高〔2010〕680号)文件要求,引导科技企业孵化器提升管理水平与专业孵化能力,营造科技型初创企业的成长环境,培养科技创业领军人才,成为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根据宁波市科技局《宁波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修订)》(甬科高〔2013〕117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科技型初创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的服务机构。孵化器是创业孵化链条承上启下的关键环节,对于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推动区域经济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鼓励现有孵化器向专业孵化器转型提升。重点鼓励企业、投融资机构、科研院所等建立专业孵化器,形成专业技术、项目、人才和服务资源的集聚,促进传统产业的技术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提升行业竞争力。 专业孵化器是指围绕特定技术领域或特殊人群,在孵化对象、服务内容、运行模式和技术平台上实现专业化服务的孵化器。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申报认定区级孵化器,须具备以下条件: 1.孵化器运营管理机构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和纳税地在鄞州区,配备5名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管理人员。 2.可自主支配场地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3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占70%以上。孵化器为在孵企业提供的租金不得高于当地市场价。 3.实际运营时间一年以上,各项统计数据齐全。管理制度完善,服务设施齐备,服务功能强,可为入驻在孵企业提供商务、投融资、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建立由天使投资人、成功企业家、资深管理者、技术专家、市场营销专家等组成的10人以上专兼职创业导师队伍,制定清晰的导师工作流程,完善导师制度。 4.与科技银行、创业投资及专业担保机构等建立了稳定业务联系,自建或引建不少于300万元的种子资金,有实际投资项目。 5.综合型孵化器内已入驻的在孵企业15家以上;专业型孵化器内已入驻在孵企业10家以上。 6.孵化器应建立严格的“毕业”与“淘汰”机制,企业孵化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年,如特殊情况可延长孵化期,延长孵化期限不超过2年。 专业型孵化器除须具备以上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能够为本领域的项目孵化提供研发、测试、中试等专业化的实验技术平台。 (2)熟悉该领域专业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名,形成了专业技术人才、专家技术咨询队伍、市场信息服务体系等。 (3)孵化器内与该专业产业相关的在孵企业集聚比例达75%以上。 第五条 入驻区级孵化器的在孵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孵企业注册地、纳税地必须在孵化器内,其主要研发、经营场地原则上在孵化器内。 2.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5年。 3.在孵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导向,重点支持新型材料、智能终端产品、关键基础件、光学电子、信息软件等符合鄞州区产业发展导向的高新技术领域企业。 4.在孵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产权明晰,产业化前景较好,企业团队配置合理,有实施孵化项目所需的基本资金。 5.软件、设计服务类企业用房一般不大于500平方米,工业类企业一般不大于1000平方米。 6.孵化器场地无法满足特殊用房需求的企业,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的前提下,经区科技局审核同意,企业可在区内选择合适的场地落户。 第六条 在孵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中两条及以上的,可以毕业: 1.在孵化器内有2年以上的运营期,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企业已盈利; 2.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市级重点软件企业或累计获得2项市级以上项目立项; 3.主导产品有一定的生产、销售规模。其中科技服务型企业达到规上企业产值标准,工业生产类企业连续两年主营业务收入累计达到800万元以上;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新三板及以上层次)。 第三章 资助与奖励 第七条 孵化器认定奖励 被新认定为区级专业型孵化器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对被认定为市级、省级、国家级孵化器的,分别给予50万元、80万元、150万元的补差奖励。 第八条 孵化器考核奖励 建立孵化器绩效评价制度。每年通过考核评价,总结发现并推广孵化器发展的好模式、好机制,完善提升创新创业的服务功能。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原则上95分及以上)的,奖励80万元;评价结果为良好(原则上85分及以上)的,奖励50万元;评价结果为合格(原则上70分及以上)的,奖励20万元;评价结果不合格(原则上70分以下)的,不予奖励,连续两年评价不合格的,取消区级孵化器资格。 第九条 孵化器社会贡献奖励 1.对入驻的在孵企业,在孵期间对其地方财力贡献部分全额奖励给在孵企业。 2.为使孵化器建设逐渐进入良性循环,建立被孵化企业反哺机制,从毕业次年起连续三年按毕业企业对地方财力贡献部分50%的比例奖励给孵化器。其中不少于一半奖励所得必须用于对孵化企业的扶持。 3.对认定的区级及以上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房产、土地以及房产经营收入的增值部分对地方财力贡献部分给予全额奖励。 第十条 孵化器突出绩效奖励 1.企业销售规模奖励。企业在孵期间年度销售额达到规上企业产值标准,按每家3万元奖励给孵化器;企业在孵期间和自毕业起三年内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软件、设计服务类企业销售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给予孵化器每家6万元奖励。 2.高新企业认定奖励。企业在孵期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孵化器每家10万元奖励。 3.企业兼并、收购、上市奖励。企业在孵期间被国内外龙头企业兼并、收购,给予孵化器每家10万元奖励,其中被本土企业兼并、收购的,给予孵化器每家20万元奖励;在孵期间内在新三板成功挂牌和通过IPO实现上市,分别给予孵化器每家20万元、100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给予区科技信息孵化园园区专项管理工作经费及入驻企业房租补助。 第十二条 给予区共青团每年200万元大学生创业园专项资金补助。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十三条 孵化器认定由申报主体向区科技局提出认定申请,区科技局通过资料核查、现场考察等形式,择优予以认定。镇(街道、园区)为主体建设的孵化器的扶持经费由区财政和镇(街道、园区)财政各承担一半,社会贡献奖励部分按财政体制确定的比例承担。 第十四条 孵化器总体运行及孵化企业发展情况每半年须向区科技局进行备案审核。区科技局要加强对孵化器的指导、服务、考核和监督。各镇(街道、园区)要加强辖区内孵化器的政策扶持,并进行日常服务与监管。区科技局每年度委托第三方对孵化器运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给出评价意见,具体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同一主体、同一事项,已享受区级财政补助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第十六条 2017年1月1日前已认定的在孵企业、毕业企业按原政策延续执行到2017年底,2018年起统一按新政策执行。孵化器在孵企业须承诺毕业后在鄞州区注册、纳税期限不少于5年,不足5年的,其已享受扶持经费应予退回。 第十七条 除另有规定外,本办法所涉及补助、奖励、资助资金按年初双创资金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年初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文件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鄞州区科技企业加速器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开展“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业孵化链条建设工作的通知》(国科火字〔2013〕230号)文件要求,引导科技企业加速器加快建设,助推高成长科技企业加速发展,快速实现高成长科技企业做大做强,迅速形成创新型产业集群,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企业加速器(以下简称加速器),是指以高成长科技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创新服务模式满足高成长科技企业对发展空间、商业模式、资本运作、人力资源、技术合作等方面个性化需求的新型空间载体。 第三条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的原则和“定位精准化、运作市场化、服务专业化”的发展方向,鼓励和支持不同类型加速器的发展,为全区高成长科技企业提供空间、科技、管理、资本、政策等服务支撑。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申报认定区级加速器,须具备以下条件: 1.产业定位清晰,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我区重点产业发展导向。加速器运营管理机构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和纳税地在鄞州区,配备5名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管理人员。 2.可自主支配场地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科技服务型业态的1万平方米以上),其中加速企业使用的场地占70%以上,能够提供研发和批量生产的专业化、个性化的场地以及公共服务场地。 3.实际运营时间一年以上,各项统计数据齐全。能够为入驻加速企业提供各种个性化、专业化、网络化、市场化的服务,包括: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建立由天使投资人、成功企业家、资深管理者、技术专家、市场营销专家等组成的10人以上专兼职创业导师队伍,制定清晰的导师工作流程,完善导师制度。 4.具备投资功能。有配套的投资机构,能够为高成长性企业提供资本支持或引入专业投资机构,满足企业的投融资需求。加速器已至少完成对1家以上加速企业的股权投资。 5.加速器内已入驻的工业类加速企业6家以上或科技服务型企业10家以上,加速器内企业主营业务总收入超过1亿元。 6.加速器应建立严格的“毕业”与“淘汰”机制,企业加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年。 第五条 入驻区级加速器的加速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1.加速企业注册地、纳税地必须在加速器内,其主要研发、经营场地原则上在加速器内。 2.企业产权明晰,科技含量高,产业化前景较好;项目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和鄞州区重点产业发展导向,并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区外新引进企业。工业类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科技服务型企业达到规上企业产值标准以上5000万元以下。 (2)孵化器优秀毕业企业。工业类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8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科技服务型企业达到规上企业产值标准以上5000万元以下。原则上连续两年总营业收入增长率均超过20%。 (3)技术国内领先,发展潜力巨大的创业企业。工业类企业已获得企业或风险投资机构500万元以上额度投资,科技服务型企业获得投资100万元以上。 3.加速企业用房面积原则上在500㎡以上。 加速器场地无法满足特殊用房需求的企业,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的前提下,经区科技局审核同意,企业可在区内选择合适的场地落户。 第六条 加速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毕业: 1.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新三板及以上层次)或被国内外龙头企业收购。 2.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亿元。 3.企业在加速器内快速成长,现有加速空间难以满足其发展需求的。 第三章 资助与奖励 第七条 加速器认定奖励 被认定为科技加速器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第八条 加速器考核奖励 建立加速器绩效评价制度。每年通过考核评价,总结发现并推广加速器发展的好模式、好机制,完善提升创新创业的服务功能。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原则上95分及以上)的,奖励100万元;评价结果为良好(原则上85分及以上)的,奖励60万元;评价结果为合格(原则上70分及以上)的,奖励20万元;评价结果不合格(原则上70分以下)的,不予奖励,连续两年评价不合格的,取消区级加速器资格。 第九条 加速器社会贡献奖励 1.为使科技加速器建设逐渐进入良性循环,建立被加速企业反哺机制,加速企业自进入加速器起根据其对地方财力贡献部分按前三年50%、后两年20%的比例奖励给加速器。其中不少于一半奖励所得必须用于对加速企业的扶持。 2.对认定的区级及以上的科技加速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加速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房产、土地以及房产经营收入的增值部分对地方财力贡献部分给予全额奖励。 第十条 加速器突出绩效奖励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加速企业在加速期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加速器每家10万元奖励。 2.企业兼并、收购、上市奖励。加速企业被国内外龙头企业兼并、收购,给予加速器每家10万元奖励,其中被区内企业兼并、收购的,给予加速器每家20万元奖励;加速企业在新三板成功挂牌和通过IPO实现上市,分别给予加速器每家20万元、100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加速企业房租补助 新入驻科技企业加速器的加速企业给予一次性房租补助,对其实际租赁的办公生产场地按工业类企业每平方米50元(科技服务型企业每平方米100元)进行补助。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十二条 科技加速器认定由申报主体向区科技局提出认定申请,区科技局通过资料核查、现场考察等形式予以认定。镇(街道、园区)为主体建设的加速器的扶持经费由区财政和镇(街道)、园区财政各承担一半,社会贡献奖励部分按财政体制确定的比例承担。 第十三条 区科技局要加强对加速器的指导、服务、考核和监督。各镇(街道、园区)要加强对辖区内加速器的政策扶持,并进行日常服务与监管。区科技局每年度委托第三方对加速器运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给出评价意见,具体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同一主体、同一事项,已享受区级财政补助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已享受区专门扶持政策的企业不享受本办法相关扶持政策。 加速器的加速企业须承诺在鄞州区注册、纳税期限不少于10年,不足10年的,其已享受扶持经费应予退回。 第十五条 除另有规定外,本办法所涉及补助、奖励、资助资金按年初双创资金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年初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文件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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