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工业用地出让管理工作机制的通知(鄞政办发〔2017〕47号) |
发布日期: 2017-11-01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 信息来源: |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工业用地出让,加强工业产业用地管理工作,提高工业用地集约利用水平,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130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甬政发〔2016〕6号)文件精神,经区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决定完善工业用地出让管理相关工作机制。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区工业用地出让管理领导小组 区政府成立以常务副区长为组长、分管工业副区长为副组长,区政府办、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区征管办、区城区办、区文广新局、区投资合作局、区规划分局、区国土分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区工业用地出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工业用地出让管理各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国土分局。 二、工作职责 (一)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1.科学制订年度工业用地供应计划。工业用地包括工业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仓储、物流、标准厂房及研发类总部等用地,各镇(街道)、园区要结合土地(房屋)征收、配套完善及工业产业发展导向,合理确定年度工业用地供应地块,于每年10月底前将第二年拟供应的工业产业地块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根据行业规范和产业发展规划进行论证,确定年度工业用地供应计划,由区国土资源部门报上级政府批准后公布。 2.科学论证工业产业用地供应方案。根据年初确定的工业产业用地供应计划,由所在地镇(街道)、园区申报,领导小组定期组织对拟供地块进行科学论证。结合地块实际情况,组织住建、农林、交通、水利、消防、交警、市场监管、城管、城投等相关部门及镇(街道)、园区共同参与讨论。具体内容包括: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是否符合节约集约条件;是否完成征收补偿;是否符合产业导向;是否符合环保条件;是否符合净地出让条件;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地质灾害;是否存在文保单位、文保点;相关配套是否完善;管线是否迁移;地下空间如何利用;如何设置规划控制指标;如何确定投资强度和亩均经济效益;如何确定建设和转让条件;履约保证金收取标准;确定各项成本列支及专项提留等。 3.合理确定土地出让价。拟出让的地块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提交领导小组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出让方式及增价幅度,并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土地出让底价原则上不得低于评估结果的90%和市政府公布的土地出让指导价。确需低于前述要求的,须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集体决策,并形成会议纪要,但仍不得低于基准地价的80%和国家、省公布的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 符合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宁波市推进“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建设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7〕12号)规定的,按该政策执行。 4.研究制订相关政策。贯彻落实节约集约用地政策,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研究解决工业产业用地在出让、开发建设、投产使用及转让、变更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快处置闲置、低效利用工业产业用地,促进“僵尸”企业厂房盘活利用。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 负责起草工业产业用地相关政策和考核管理办法,组织年度供应计划讨论,开展具体工业产业项目出让方案论证工作,协调镇(街道)、园区和相关部门落实领导小组决策意见。 三、出让工作程序 1.地块所在镇(街道)、园区向领导小组提出请示; 2.请示件经区领导批示后转各成员单位进行初审; 3.发改、经信、环保、规划等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4.领导小组组织开展论证,出具论证意见; 5.国土部门拟定出让方案,组织出让活动。 土地出让方案应包括:拟出让宗地的位置、空间范围、用途(到二级地类)、面积、年限、出让方式、交地条件(时间)、使用条件、开发建设条件、起始价、竞买保证金、底价确定原则(有底价的)、土地款缴纳比例和期限、投资协议及履约保证金等。 附件:鄞州区工业用地出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2日
附件 鄞州区工业用地出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王兆波 副组长:戴华祥 成 员:汤旭波 区政府办 毛 勇 区政府办 曹敬之 区发改局 李永伟 区经信局 徐源忠 区财政局 童建业 区环保局 郑 杰 区征管办 寿建昱 区城区办 蔡建泓 区文广新局 郑冠勉 区投资合作局 陈建权 区规划分局 钱 磊 区国土分局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国土分局,由钱磊兼任办公室主任,杨东光、陶秀国、褚正权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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