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航运物流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鄞政办发〔2017〕55号) |
发布日期: 2017-11-01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 信息来源: |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我区航运服务业能级提升,打造现代航运服务体系,根据市委、市政府加快构筑“一圈三中心”战略部署和建设“港口经济圈”航运服务业核心功能区发展目标,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适用对象 本意见的适用对象为在鄞州区依法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航运物流类运营、应用及专业配套服务的企业(区属国有企业除外)。具体包括: (一)海运空运企业:从事海运、空运等相关业务的运输类企业、供应链管理企业及综合型物流企业。 (二)物流代理企业:为船公司、货主提供物流全程代理服务的船代、货代等代理类企业。 (三)航运服务企业:为航运物流实际承运企业和代理企业等提供船舶入级检验、货物报关、航线咨询等各方面配套服务的专业企业。 (四)航运物流平台:专业从事在线询价、订舱、结算、货物跟踪等为航运物流产业链提供相关配套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型企业。 二、扶持奖励政策 (一)支持企业提升贡献 对当年税收超过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航运物流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8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此基础上,税收居全行业前十名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二)引导企业集聚发展
对入驻宁波国际航运物流产业集聚区、购房办公自用且购置面积超过1000平米的海运、空运类新设企业,一次性给予同等条件物业当年租金部分35%的补贴,并分三个会计年度按批次发放,单企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对入驻宁波国际航运物流产业集聚区、购房办公自用且购置面积超过500平米的船代、货代及航运服务新设企业和航运物流平台类新设企业,一次性给予同等条件物业当年租金部分35%的补贴,并分三个会计年度按批次发放,单企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三)培育企业做大做强 对当年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2亿元、5亿元、10亿元的海运空运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1亿元、2亿元、5亿元的物流代理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8000万元的航运服务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营业收入超过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航运物流平台,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此基础上,海运空运、物流代理、航运服务、航运物流平台企业中,营业收入居区内各子行业前三名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四)鼓励平台创新发展 对企业用户注册超过500户且同比增长10%、当年网上交易额超过20亿元的物流在线交易服务平台,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企业用户注册超过1000户且同比增长10%、当年网上交易额超过30亿元的物流在线交易服务平台,给予一次性15万元奖励;对企业用户注册超过2000户且同比增长10%、当年网上交易额超过50亿元的物流在线交易服务平台,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企业用户注册超过3000户且同比增长10%、当年网上交易额超过80亿元的物流在线交易服务平台,给予一次性25万元奖励。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区政府办、区发改局、交通运输局、财政局、商务局、投资合作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区航运物流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区航运物流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商务局,由区商务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鼓励企业创新。拓展产业领域和业态,促进航运物流业与制造业、商贸业、电子商务、信息业等其他产业融合发展,对在融合发展、业务模式等方面符合国家政策导向并在行业内有创新带动作用,或获得股权融资、风险投资、资本市场上市等市场认可的企业,根据相关政策再给予相应奖励。 (三)强化行业服务。鼓励区内航运物流企业组建相关行业协会组织,对积极搭建公共服务平台,主动承接或举办产业论坛、行业培训、创新产品开发、外部资源引进等方面公共服务工作的协会组织,根据其所承担的工作内容给予每年最高100万元的奖励。 (四)优化人才环境。加强航运人才培养,积极引进经纪、估算、仲员等专业人才,培育引进一批具有跨学科综合能力的物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区相关人才政策给予补助奖励。 四、附则 (一)对投资规模达到一定额度的航运物流企业,及在我区设立总部或大区域总部的国际国内著名航运物流企业,给予一企一策支持,如有特殊约定外,不再享受本政策条款。 (二)凡享受上述政策企业,必须在我区注册纳税、办理统计登记,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体系和统计管理体系,严格做到依法经营、依法纳税、依法统计,对当年度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以及影响较为恶劣的应收欠款事件的,取消享受本政策。 (三)实缴税收是指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 (四)6月底前注册经营的企业,按当年度结算享受;7月1日以后注册经营的从次年起享受本政策。 (五)享受本扶持奖励政策的企业,承诺依法经营6年以上。不满规定年限而擅自歇业、清算等迁出的,取消其享受政策的资格,并收回政府已补助的款项。其中享受本扶持奖励政策第三条的企业,必须满足营业收入逐年增长的前置条件。 (六)对新办企业如与原区内企业股权结构相近或亲戚关联度较高,且经营业务相似并存在业务串通事实,使原企业纳税额明显下降,政策只能按入档老企业(享受鼓励企业做大做强政策)合并报表计算兑付。 (七)对同一事项与商贸业、工业、科技、开放型经济、电商、人才等政策条款有交叉的,按就高享受,市级及以上相关政策可重复享受,不另行配套。 (八)除另有约定外,本政策条款所涉补助、奖励、补贴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年初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本政策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九)上述奖励、补助根据区、镇(街道)2017年过渡财政体制而定,若有变化,则做相应调整。 (十)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政策有效期3年,原政策相关条款与本细则不一致的,参照本细则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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