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鄞政发〔2017〕31号) |
发布日期: 2017-11-01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 信息来源: |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区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 2017年5月21日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鄞州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鄞州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以争创践行“五大发展理念”先行区为引领,大力实施“名城强区”战略,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坚持为民执政、依法行政、高效执政、实干勤政、从严治政,为建设都市核心区、打造品质新鄞州,跻身全国一流强区最前列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区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区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政府工作部门和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解放思想,攻坚克难,敢于开拓,勇于担当,大力弘扬密切联系群众、为民务实清廉的工作作风。 第五条 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 第六条 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政府专题会议。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 副区长按分工负责分管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重要事项要及时向区长报告。有关事项涉及其他副区长分管工作的,要同相关副区长商量决定。副区长可代表区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八条 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区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领导区政府办公室工作,协助区长处理有关方面工作。副主任按分工,协助副区长联系、协调和处理有关工作。 第九条 区政府工作部门和机构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工作,并对区政府负责。各部门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区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能,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区审计局在区长和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区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服从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区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条 区政府要加快转变职能,在履行好经济调节、市场监管职能的同时,进一步强化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一条 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全区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 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 第十三条 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强化基层基础,健全群众自治机制,完善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加快社会事业发展,提高政府预防和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和谐稳定,建设平安鄞州。 第十四条 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和公共财政制度,健全公共服务体系,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完善公共服务平台,创新市场化运作模式,加强公共服务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估,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五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民主决策机制,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和程序,建立健全决策问责和纠错制度,加强重要决策实施的跟踪评估,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和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提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 第十六条 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及财政预算,经济调节和改革开放等重大政策措施,社会治理重要事务和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需要由区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决策事项需要报请区委或上级机关批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依法应当提请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的,应提请审议。 第十七条 区政府各部门提请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镇(街道)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容易引发影响社会稳定问题的重大决策,还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未经深入调研并充分论证、未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或者未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不得提交区政府。 第十八条 区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民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重大决策信息反馈、实施效果评估和责任追究等制度。区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区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区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努力建设法治政府。 第二十一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依照程序,适时制定出台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的各项决议决定。制定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公开征求意见,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公开征求意见、未经合法性审查或未经集体讨论的,不得发布。已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及时进行跟踪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第二十二条 区政府各部门不得超越本部门职权范围制定出台行政规范性文件,凡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区政府制定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应事先请示区政府。 第二十三条 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部门及部门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向区政府备案,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并定期向区政府报告;区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向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相关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法制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四条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五条 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精神,进一步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公开,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六条 加强政策解读。将政策解读与政策制定工作同步考虑,同步安排。注重运用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方式,提高政策解读的针对性、科学性和权威性。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实施难度大、专业性强的政策文件,要通过新闻发布、政策吹风、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方式做好解读。重视收集政策实施过程中的信息反馈,针对市场和社会关切事项,详细及时地做好政策解读,减少误解猜疑,稳定预期。 第二十七条 回应社会关切。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机制,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影响市场预期和突发公共事件等重点事项,要及时发布信息。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要快速反应,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有关部门、镇(街道)主要负责人要带头主动发声,确保在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及社会热点事件时不失声、不缺位。 第二十八条 扩大公众参与。完善民意汇集机制,鼓励人民群众参与政务公开的各个环节,参与政策制定、执行和监督。研究探索多层级、多领域公众参与的事项种类和方式,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和政府门户网站、公共事务受理中心、微博微信、社区公开栏等公开平台,搭建政民互动渠道。 第七章 提高行政效能 第二十九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前瞻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和季度、月度等阶段性工作计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确保实现政府年度和届内的工作目标任务。 第三十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最多跑一次”的目标和理念,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进一步减少审批事项,依法优化审批流程,简化、规范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第三十一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进电子政务建设,推动政府信息互联互通、整合共享,完善电子政务平台和便民服务网络平台,切实提高办公、办文、办事效率。 第三十二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树立绩效观念,推行行政绩效管理,建立健全行政绩效考评机制及相关的工作责任制,形成客观公正、奖罚分明的激励机制。 完善行政效能监察体系,不断提高行政效率。发挥绩效审计作用,扩大绩效审计范围,推动绩效审计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政府督查工作机制,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区政府根据区人大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及时分解确定年度重点工作目标、计划和任务,并根据形势任务变化和具体工作要求,细化形成区政府月度主要工作安排,每月下发执行。各镇(街道)、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区政府年度和月度工作安排,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区政府办公室要每月进行督查通报。 对区政府领导日常工作中研究确定的重要事项,区政府办公室要及时开展跟踪督查和专项督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八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三十四条 区政府要认真落实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各项决议决定,自觉接受人大依法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行政规范性文件;积极支持区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虚心听取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民团体和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第三十五条 区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第三十六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制度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镇(街道)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七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要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 第三十八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落实信访责任,畅通信访渠道,认真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着力解决信访突出问题。区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每年安排时间下基层接访。 第三十九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工作责任体系和激励考评机制,加强对重大决策事项和重点工作的督促检查,强化效能监察,严格行政问责,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四十条 区政府办公室行使区政府督查职能,负责将督查事项分交各有关部门、镇(街道),并明确办理时限。承办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并及时将办理结果报送区政府办公室。督查结果由区政府办公室汇总、核实、整理,及时呈送区政府领导或予以通报。 第九章 加强廉政建设 第四十一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要求,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强化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管,坚决防止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第四十二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厉行勤俭节约、艰苦朴素,坚决反对奢侈挥霍、铺张浪费,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大力推进预算决算公开,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规范公务接待,严格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不得用公款相互走访、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的送礼和宴请。 第四十三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自觉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严于律己,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第十章 会议制度 第四十四条 区政府实行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第四十五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政府组成人员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重要指示、决定、会议、文件精神,以及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决议; (二)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区政府重要工作; (四)通报有关重要情况; (五)讨论决定其他需由区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区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2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或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四十六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区长或受区长委托的常务副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重要指示、决定、会议、文件精神,以及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决议; (二)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部署区政府阶段性工作和相关重要举措; (四)讨论区政府报请区委决定、上级机关批准或提请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决定其他需由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 区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不少于2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或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四十七条 区政府专题会议由区长或副区长召集和主持,或者委托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区政府专题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属于区政府领导分管范围内,需要统筹协调的业务事项; (二)研究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 (三)研究贯彻落实上级领导或区委、区政府领导所作的批示、指示; (四)协调处理区政府或区政府主要领导已决定,需要组织实施的事项; (五)研究处理重大活动、重要工作的协调实施事项; (六)研究处理其他政府工作中需要专题研究的事项。 区政府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安排有关部门、镇(街道)负责人参加。 第四十八条 提请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区长确定。提请区政府专题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区政府办公室协调提出,报会议召集人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文件和议题于会前1天送达与会人员。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或组织起草,未经审查不得提请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审议。 区政府领导不能出席政府全体会议或政府常务会议的,须向区长请假;区政府其他组成人员或需要参加会议人员不能出席会议,向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或会议召集人请假,并指派副职参加。 第四十九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区长签发;区政府专题会议由区长召集或委托召集的,会议纪要由区长签发;其他区政府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由召集会议或委托召集会议的副区长签发,如有必要报区长签发。 第五十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严格审批,减少数量,控制规模,提高效率。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统一由区政府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办理;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区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召开,不邀请区政府领导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出席。全区性会议应尽可能以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十一章 公文审批 第五十一条 各部门、镇(街道)报送区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和市、区有关规定。除区政府领导个人交办的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重大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区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第五十二条 各部门、镇(街道)报送区政府的请示公文,应由主要负责人签发。请示应一事一报,并不得多头主送。请示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事先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第五十三条 各部门、镇(街道)报送区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根据规定程序办理,按照区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区长审批。 第五十四条 区政府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区长签署。 第五十五条 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属于区政府事务的,文内须注明“经区政府同意”字样,由区长或分管副区长签发;属于区政府办公室内部事务的,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或者由其委托分管副主任签发。 第五十六条 各部门、镇(街道)制发的公文,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所提出的措施和办法应当切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 第五十七条 要进一步精简规范公文、注重行文效用,提高办文效率。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得要求区政府批转或区政府办公室转发。 第十二章 学习制度 第五十八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带头加强理论学习,要努力成为勤于学习、善于思考的表率。要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重大决策,认真学习市场经济、现代管理、科技、金融及资本运营等方面的新知识,学习分管行业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不断提高理论素养和综合素质。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努力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五十九条 完善区政府党组集体学习制度,坚持以政治学习为根本,以集体学习研讨为主要形式,结合个人自学、专题调研等形式,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理论学习。区政府党组集体学习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集中学习研讨。 第六十条 坚持区政府常务会议集体学法,每年至少组织6期学法课堂,邀请有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或部门领导进行授课。 第六十一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结合区政府重点工作及分管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深入细致开展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 第十三章 纪律和作风 第六十二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六十三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区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区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区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区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区政府同意。 第六十四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六十五条 区政府领导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张贴悬挂横幅标语,不搞边界迎送,不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不安排宴请。 第六十六条 区政府领导不为部门和镇(街道)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情况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的,一般不公开发表。区政府领导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七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报告和请假制度。区长出访、出差或休假,应事先向区委报告,并由区政府办公室通报其他领导;副区长出访、出差或休假,应事先报区长,由区政府办公室通报区政府其他领导;区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应事先报告区政府分管领导,并报区政府办公室备案。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及时向区政府报告重要情况、重大事件和重大活动,对超出职权范围的重大问题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区政府请示。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自2017年5月21日起施行。2012年7月6日发布的《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鄞政发〔2012〕75号)同时废止。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