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加强土地整治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鄞政办发〔2017〕31号) |
发布日期: 2017-11-01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 信息来源: |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直属单位: 《鄞州区加强土地整治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区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0日 鄞州区加强土地整治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补足耕地数量与提升耕地质量相结合落实占补平衡的指导意见》(国土资规〔2016〕8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占优补优”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函〔2015〕78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建设占用耕地项目“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数量质量并重”工作,决定在全区组织实施垦造耕地、旱地改水田以及耕地质量提升(以下简称旱改水、质量提升)项目建设。为指导促进以上工作顺利推进,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垦造耕地、旱改水、质量提升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严格耕地保护的决策部署,通过大力推进土地整治,实施耕地提质改造,通过耕地补改结合,实现建设占用耕地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确保耕地占补平衡数量质量双到位,确保工业化、城镇化用地需要,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用地服务和保障。各镇、街道、管委会、职能部门务必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垦造耕地、旱改水及质量提升项目建设工作,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全面完成建设任务。 第三条 实施垦造耕地、旱改水、质量提升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要有利于保护耕地资源,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有利于现代农业建设。立项选址时必须符合《浙江省土地整治规划》和我省“十个禁止范围”相关规定。严禁违反规划擅自毁林开荒造地,破坏生态环境,将不适宜改造的旱地强行改造为水田。 各镇、街道、管委会、村集体应进一步摸清家底,充分挖掘辖区内垦造耕地、旱改水、质量提升的后备资源潜力。 垦造耕地项目应优先选择与周围已有耕地集中连片,达到一定规模的区域,禁止在灌溉水源无法保障的区域实施。 旱改水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地形平坦、区块规整、坡度15度以下(低丘缓坡区可放宽到25度以下)、有水源保证、方便农业机械耕作的区域内组织实施。旱改水、质量提升项目可以结合标准农田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同步实施。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工作职责 第四条 区保护耕地和造地改田领导小组是我区垦造耕地、旱改水、耕地质量提升项目的组织领导机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国土分局)。各镇、街道、管委会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和实施单位,应成立相应组织机构。 第五条 区保护耕地和造地改田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垦造耕地、旱改水、质量提升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订相关工作政策,具体操作流程,并对项目实施进行指导、监督。 (二)镇、街道、管委会具体负责项目的申报、规划、实施等管理工作,筹措项目所需资金,妥善处理与村集体的经济利益分配,充分调动村组织的工作积极性,组织项目的招投标、工程实施等具体工作,并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日常监督管理,项目竣工后,项目所在镇、街道、管委会负责做好自验工作,自验通过后尽快组件竣工材料,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区级验收。 (三)区国土分局负责项目的评审、立项审核、组织验收、新增耕地面积及质量等级的确认、新增指标建库和台账建设等工作,并指导、监督项目实施。 (四)区农林局负责对涉及林地的项目出具是否同意立项的意见,并对项目竣工验收后的作物种植和地力提升工作进行审核指导。 (五)区水利局负责对涉及水域的项目出具是否同意立项的意见,并指导灌溉排水等基础设施的规划布局及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验收。 (六)区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统筹、拨付、使用监管等工作。 (七)区审计局负责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审计监督。 第三章 项目立项申报与实施 第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在对拟纳入垦造耕地、旱改水、质量提升项目的地块实施前,需向区保护耕地和造地改田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立项材料。区保护耕地和造地改田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区国土、农林、水利等各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实地踏勘,对项目选址、建设条件进行调研论证和审查,涉及林地、水域的项目,实施单位需征询农林、水利部门意见。 经各有关部门实地踏勘、调研论证并通过审查的垦造耕地、旱改水、质量提升项目,由属地镇、街道、管委会负责确定具备相关资质的设计单位,做好具体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在方案通过评审并修改完善后,组件项目立项材料报区保护耕地和造地改田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区政府立项审批。 第七条 垦造耕地、旱改水项目的实施应充分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群众的意愿,项目须经村经济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 第八条 项目所在镇、街道、管委会在垦造耕地、旱改水、质量提升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及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负责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项目建设内容不得随意变更,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项目工程变更量超过总投资额5%时,由项目实施单位向区保护耕地和造地改田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变更申请,获得同意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对于审批手续不全或不符合政策范围或事后变更的工程变更联系单将不予认可,由此所产生的投资额增加部分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自筹解决。 第九条 垦造耕地项目必须实施耕作层剥离的优质表土进行覆盖再利用,与垦造耕地项目一同实施,一并验收。项目设计单位在垦造耕地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中需说明项目所需表土的方量及取土来源等情况,实施优质表土覆盖工程前,由项目实施单位向区表土剥离办公室提出申请,办理表土回填立项手续,提供表土调运证明,并做好台账记录,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验收不予通过: 1.优质表土耕作层厚度不足30厘米的; 2.10毫米以上的地表碎屑物比例在5%以上的; 3.无法提供关于表土调运有效证明的; 4.调运劣质表土进行覆盖的; 5.存在弄虚作假、以次充好等其他不良情况的。 第四章 项目管理、验收与监督 第十条 垦造耕地、旱改水、质量提升项目工程实施和监理,按照区招投标管理相关规定,严格实行招投标制度。 第十一条 区财政、国土、农林、水利、审计等各有关部门应根据自身职责,在垦造耕地、旱改水、质量提升项目实施过程中做好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切实提高项目工程质量。 第十二条 项目工程完工后,由项目实施单位向区国土分局提出申请,区国土分局负责委托符合上级要求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项目的耕地质量等级进行评定,对未达到设计要求的工程,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落实整改,完成整改后复检。 第十三条 评定或复检结束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整理完成项目验收相关资料,并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农办、财政、设计、监理等单位开展完工自验,主要内容包括单体工程质量、完成情况及项目验收资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等。自验通过后,由项目实施单位向区保护耕地和造地改田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区级竣工验收。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区国土、农林、水利等各有关部门,按照有关工程建设标准、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以及上级部门相关要求,对垦造耕地、旱改水、质量提升项目的实施范围、工程质量、土壤质量、竣工资料等各方面情况进行验收。对不符合工程建设标准、不按规划设计实施的项目,责令项目负责单位和工程实施单位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不予通过验收。 第十四条 加强后续管护。垦造耕地、旱改水、质量提升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所在镇、街道、管委会负责项目落实耕种、后续管护和地力提升等具体工作,由区农林局负责有针对性地提出土壤改良培肥措施,指导作物种植,防止新增耕地抛荒。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须自觉接受上级主管、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五章 资金补助标准、管理与拨付 第十六条 垦造耕地(水田、旱地)、旱改水、质量提升项目通过验收后的补助标准(包括土地整治工程费、政策处理、勘测、设计、监理、优质表土运输覆盖等所有费用)如下: (一)垦造水田项目按新增耕地质量等级计算补助资金额度,具体为: 平原地区(坡度在6°以下,下同)垦造水田质量等级达到9等的按12万元/亩标准进行补助,质量等级每提高一等补助标准提高1.5万元/亩。 低丘缓坡(坡度在6°以上、25°以下,下同)垦造水田质量等级达到9等的按13万元/亩的标准进行补助,质量等级每提高一等补助标准提高1.5万元/亩。 (二)垦造旱地项目补助标准按12万元/亩标准执行,不区分质量等级。 (三)垦造耕地、旱改水、质量提升项目实施耕作层剥离的优质表土进行覆盖再利用,区财政不再另行补助。 (四)平原地区垦造耕地项目可建设成标准农田的,补助增加2万元/亩,低丘缓坡垦造旱地项目实施喷滴灌设施建设的,补助增加2万元/亩。 (五)旱改水、质量提升项目补助标准: 平原地区旱改水项目按新增水田面积3万元/亩给予补助,低丘缓坡旱改水项目按新增水田面积4万元/亩给予补助。 质量提升项目按每提升一等补助5000元/亩的标准给予奖励。 旱改水和质量提升项目与高标准基本农田、粮食功能区、标准农田建设等其它涉农项目一同实施的,在涉农项目补助款的基础上按旱改水和质量提升项目补助标准的50%予以奖励。
第十七条 资金拨付程序: (一)垦造耕地、旱改水、质量提升项目通过立项批准后,按批准的规划新增耕地面积预拨总补助资金的20%至项目所在镇(街道、园区)。 垦造耕地、旱改水项目通过区级竣工验收,并获得耕地质量等级评定结果后,由区保护耕地和造地改田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验收意见,区财政局凭此意见按验收确认的新增耕地面积再拨付总补助资金的60%至项目所在镇(街道、园区)。 剩余20%作为项目后期管护费,管护期为四年,管护期内的种植情况,由所在镇政府负责自查并逐年报区农林局检查认定,经区农林局检查认定合格的,由区农林局出具意见,区财政局凭此意见逐年拨付管护费至项目所在镇(街道、园区)。 (二)质量提升项目工程完工后,经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土壤等级质量评定结果达到立项时质量等级要求的,拨付余款到项目所在镇(街道、园区)。 第十八条 区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垦造耕地、旱改水、质量提升项目资金管理,加大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力度,促进资金依法依规合理使用。垦造耕地、旱改水、质量提升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由区财政按规定将补助款拨付至项目所在镇(街道、园区)。项目实施单位应按审计部门相关规定拨付施工单位工程款。 第六章 考核监管和奖惩 第十九条 垦造耕地、旱改水、质量提升项目实施完成情况将纳入区对镇、街道、管委会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内容。对存在质量低劣、弄虚作假等严重问题的,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冻结项目所在镇、街道、管委会使用补充耕地指标。 第二十条 垦造耕地、旱改水、质量提升项目(包括历年立项尚未验收的项目)经验收合格后取得的新增耕地(包括水田、旱地)、旱改水、质量提升指标50%归各镇、街道、管委会使用,50%由区提留。归镇、街道、管委会使用部分,用于农转用报批补充耕地时,按实际补充面积全额退还垦造耕地、旱改水、质量提升项目补助资金至区财政后,耕地占补平衡费不予收取。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公布之日前,已立项正在实施尚未验收的垦造耕地项目补助标准按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公布之日起,鄞政办发〔2012〕169号、鄞政办发〔2013〕244号、鄞政办发〔2014〕93号文件同时废止,《鄞州区低丘缓坡垦造旱地项目喷滴灌设施建设管理办法》作为本细则附件执行。本细则与此前有关规定如有抵触的,按本细则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区国土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鄞州区低丘缓坡垦造旱地项目喷滴灌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附件 鄞州区低丘缓坡垦造旱地项目喷滴灌设施建设 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垦造耕地工作,大力推进节水灌溉,提高新增耕地质量和利用效益,结合低丘缓坡喷滴灌设施建设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一、立项实施位于低丘缓坡地区的垦造旱地项目,开展喷滴灌设施建设适用本办法。 二、低丘缓坡垦造旱地项目喷滴灌设施建设应选择在灌溉水源及电力有保证、面积相对集中连片、发展节水灌溉效益显著的区域开展。项目的实施要以节约水资源、增加低丘缓坡垦造旱地技术含量、提高灌溉水的利用率、改善农产品品质为目标,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 三、区保护耕地和造地改田领导小组统筹全区低丘缓坡垦造旱地项目喷滴灌设施建设工作,协调和解决工作中重大问题。 四、区水利局具体负责低丘缓坡垦造旱地项目喷滴灌设施建设工作的可行性评定、规划设计指导及评审、立项及竣工审核、工程指导监管、后期管护技术指导;区财政、国土、农林、审计等其他各有关部门根据自身职责,积极配合低丘缓坡垦造旱地项目喷滴灌设施建设各项工作。 五、项目所在镇、街道政府作为低丘缓坡垦造旱地项目喷滴灌设施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落实项目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及后期管护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管理 六、由区水利局对低丘缓坡垦造旱地项目开展喷滴灌设施建设的可行性进行评定,并出具评定意见。喷滴灌设施建设可行性评定意见,作为低丘缓坡垦造旱地项目开展喷滴灌设施建设的重要依据。对于经评定不具备喷滴灌设施建设所需水源、电力基础设施等条件,或不能满足相关设计要求的项目,不予立项。 七、对于经区水利局评定适宜开展喷滴灌设施建设的低丘缓坡垦造旱地项目,由项目所在镇、街道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喷滴灌设施建设规划设计方案。 八、区保护耕地和造地改田领导小组组织区财政、水利、国土、农林等相关部门对低丘缓坡垦造旱地项目喷滴灌设施建设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评审。规划设计方案通过评审后,由项目所在镇、街道将立项材料报区水利局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区保护耕地和造地改田领导小组审批立项。各镇、街道需提交的立项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1.关于实施喷滴灌设施建设的请示; 2.项目可行性评定意见; 3.规划设计方案(可行性报告、规划设计报告、工程预算书); 4.《鄞州区低丘缓坡垦造旱地喷滴灌设施建设项目立项呈报表》。 九、项目所在镇、街道作为项目实施责任主体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管理要求,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公告制、合同制、监理制、审计制。区财政、水利、国土、农林、审计等各有关部门应根据自身职责加强项目实施监管,切实提高工程质量、确保建设成效。 十、项目工程建设应严格按照经立项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实施,其建设内容不得随意变更。建设内容若发生重大变更的,须向区保护耕地和造地改田领导小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具体由区水利局负责审核。 十一、低丘缓坡垦造旱地项目喷滴灌设施建设竣工后,由项目所在镇、街道向区保护耕地和造地改田领导小组申请竣工验收,并组织验收材料报区水利局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区保护耕地和造地改田领导小组审批。各镇、街道需提交的验收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1.项目建设总结报告(要求对项目的建设过程、实施内容、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建设成效等内容进行总结); 2.项目设计、施工等专项报告; 3.项目竣工资料,包括文字材料、图纸及反映工程建设的相关图片等; 4.《鄞州区低丘缓坡垦造旱地喷滴灌设施建设项目验收呈报表》。 十二、区保护耕地和造地改田领导小组组织区财政、水利、国土、农林等各有关部门,严格按照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对实施范围、工程质量等各方面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 第三章 质量管理 十三、各镇、街道要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了解掌握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合同执行、运行管护等情况,并建立工程建设进度、资金到位和完成情况等报表制度和村级专人负责制度。对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工程质量管理不严、建设进度拖延、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及因工作失职造成资金浪费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十四、低丘缓坡垦造旱地项目喷滴灌设施建设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及环境评价确定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最佳方案。项目建成后应确保和满足必要的蓄水量和灌溉需要,喷滴灌区的灌溉水利用系数应不低于0.85,正常水文年份单位面积用水量应较建成前节约20%以上,节水工程项目年经济效益与项目建设费用比应大于1.2。 十五、喷滴灌设施应满足均匀度要求,不得漏喷,不得产生地表径流;喷滴灌雾化指标应满足作物要求;用管道式喷滴灌系统应有控制、量测设备和安全保护装置,用水必须严格过滤。
第四章 资金管理 十六、低丘缓坡垦造旱地项目喷滴灌设施建设专项补助资金,按照垦造旱地项目范围内通过验收的喷滴灌设施面积(最高不超过项目新增旱地面积)补助2万元/亩,其中留足0.4万元/亩作为喷滴灌设施后续管护费用,管护期为四年。 十七、四年管护期内的喷滴灌设施维护及使用情况由所在镇、街道政府负责自查并逐年报区水利局检查认定,经水利局检查认定合格的,由区保护耕地和造地改田领导小组出具意见,区财政局凭此意见按每年0.1万元/亩的标准拨付至项目所在镇、街道财政。 十八、专项补助资金用于低丘缓坡垦造旱地项目喷滴灌设施建设的全部费用,包括勘测定界、规划设计、立项报批、工程建设(喷滴灌项目中的泵站、电力设施、管道系统、喷(灌)头设施、低丘缓坡小型集水池等主体工程建设等)、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决算审计、后期管护及日常工作等有关费用。 十九、区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低丘缓坡垦造旱地项目喷滴灌设施建设资金管理,加大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力度,促进资金依法依规合理使用。低丘缓坡垦造旱地项目喷滴灌设施建设通过竣工验收后,由区财政按规定将补助款拨付至项目所在镇、街道财政。镇、街道可委托经区审计中心公开招标入围的协审中介机构实施工程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区审计中心备案。在出具审计报告前,镇、街道财政依照合同约定按施工合同造价的80%拨付给施工单位工程进度款,其余待审计结束后,支付至竣工结算造价的95%,其余5%作为质量保修金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年后,扣除期间所发生的工程质量保修费用后拨付。协审中介机构的报告作为镇、街道财政部门支付项目建设费用的依据。区审计局(审计中心)视情况对协审中介结构出具的报告质量进行抽查。 二十、各镇、街道要建立健全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制度,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作他用,不得用于与建设内容不相符的支出。同时,应留足相应后续管护费用,不断加强后续管护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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