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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及禁猎工具、方法的通告(鄞政发〔2017〕18号)
发布日期: 2017-11-01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 信息来源:

为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规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及禁用猎捕工具、方法,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天童国家森林公园、鄞州区滨海鸟类保护小区(瞻岐、咸祥海塘沿线防护林及海涂区域)。

二、禁猎期:每年的4月20日至10月20日和春节期间(农历十二月廿五至次年的正月初八)为兽类野生动物禁猎期;鸟类、两栖类、爬行类陆生野生动物全年禁止狩猎。

三、禁用猎捕工具、方法:禁止使用军用武器、土枪、地枪(地弓)、气(汽)枪、排铳、弓弩、弹弓、钓钩、毒药、麻醉药、炸药、铁夹、吊杠、电捕、猎套、网具、电子(多媒体)等诱捕装置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猎捕;禁止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或者使用火攻、烟熏、挖洞、陷阱、捡蛋、捣巢、电击电捕、诱捕等方法猎捕。

四、禁猎对象:禁止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五、法律责任: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110 、87419750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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