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波市鄞州区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鄞政办发〔2016〕144号) |
发布日期: 2017-10-27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 信息来源: |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宁波市鄞州区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原由区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宁波市鄞州区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鄞政办发〔2007〕71号)同时废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6日 宁波市鄞州区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事故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指挥机构 2.2 办事机构 2.3 咨询机构 3 预防预警 3.1 监测 3.2 风险防控 3.3 预警 4 应急响应 4.1 事件报告 4.2 先期处置 4.3 预案启动 4.4 应急处置 4.5 扩大应急 4.6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5.2 调查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技术保障 6.3 医疗保障 6.4 物资经费保障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7.2 预案管理 7.3 预案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件运行机制,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最大限度地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国办函[2011]117号)、《浙江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浙政办发[2006]11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16]139号)和《宁波市鄞州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事件分级 根据事件严重性和受影响程度,食品安全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分级标准见附件。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般级别及以上的食品安全事件,或区政府决定自行负责处置的食品安全事件应对工作。 1.5 工作原则 食品安全事件应对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科学规范、快速高效的原则。 2 组织体系 2.1指挥机构 本预案启动后,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区食安委)转换为区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作为全区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协调食品安全事件应对工作。 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区食安委成员单位转换而成,并可根据事件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确定其他成员单位。 区应急指挥部的人员组成 总指挥:由区食安委主任担任。 副总指挥:由区食安委相关分管副主任担任。 成员:区市场监管局、区委宣传部、区卫生计生局、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经信局、区农林局、区商务局、区城管局、区环保局、区检验检疫局、海关鄞州办事处和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区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负责启动本预案;领导、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处置重大事项的决策;负责发布事件重要信息;贯彻执行区政府和上级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应急处置指令等。 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区市场监管局(区食安办):负责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落实办公室各项职责;负责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应急管理的宣传、教育、培训;负责组织开展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消费环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风险隐患排查防控及相关检测;协调现场处置及有关技术调查;组织事件调查处理。 (2)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食品安全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3)区卫生计生局: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工作,会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农林局等部门制定并牵头实施全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负责食品安全事件的医疗救治;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协助下组织事件现场卫生处理,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出具流行病学调查报告;承担餐饮具集中消毒监管职责。 (4)区教育局:负责指导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和管理,督促学校落实食品安全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协助处置和调查学校(幼儿园)食堂、师生在校就餐、校内食品经营引起的食品安全事件。 (5)区公安分局:负责组织查处、协调指导食品安全事件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负责事发区域内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交通疏导等工作。 (6)区监察局:负责对监察对象在食品安全事件以及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并依照干部管理权限作出问责决定。 (7)区财政局:负责及时安排和落实食品安全事件应急管理相关预算,并做好经费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8)区经信局:负责协助区商务局做好食品安全事件应急物资的组织、供应;负责食品工业企业行业发展,并督促其制定、落实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加强风险防控。 (9)区农林局:负责组织对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食用农产品(水产品)、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防控、质量安全监管和相关检测;协调现场处置及有关技术调查;组织相关事件的调查处理。 (10)区商务局:负责会同区经信局等相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件应急物资的组织、供应;负责食品(包括酒类)销售和餐饮服务企业行业发展,并督促其制定、落实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加强风险防控;负责对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做好职责范围内粮食安全事件应急处置、违法行为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 (11)区城管局:负责对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涉嫌食品安全事件的流动摊点的控制和查处工作;负责餐厨废弃物的收运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对因餐厨废弃物处置不当造成的食品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12)区环保局:负责食品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公共事件、污染纠纷应急处置的技术保障工作;协助做好因环境污染造成食品安全事件的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 (13)区检验检疫局:负责进出口食品造成食品安全事件进行应急处置、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会同鄞州海关对进出口食品造成食品安全事件的通关环节进行调查处理。 (14)海关鄞州办事处:负责对进出口食品造成食品安全事件的通关环节进行调查处理,协助相关应急处置。 (15)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食品安全事件的先期处理,协助区应急指挥部开展医疗救治、事件调查、人员控制、应急保障等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其他成员单位根据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在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组织下做好相关工作。 2.2办事机构 区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食安办)转换而成,是指挥部下设的办事机构,设在区市场监管局;主任由区食安办主任担任,副主任由区食安办相关副主任担任。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履行全区食品安全事件应急管理的综合协调职能,负责承担区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为:⑴统筹管理、督促指导、协调处理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⑵负责事件信息收集、分析、报告和处理;⑶贯彻区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研究协调解决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⑷向市有关部门、区政府、区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⑸承办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咨询机构 区市场监管局(区食安办)应建立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库。在事件发生后,从专家库中确定相关专业专家,组建食品安全事件处置专家组,作为区应急指挥部的决策咨询机构。 其主要职责为:对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建议和技术支持;参与事件调查。 3 预防预警 3.1 监测 建立全区统一的食品安全事件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在区市场监管局(区食安办)设立食品安全举报电话,各职能部门设立相应的举报电话,畅通各地、各部门间信息沟通渠道,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件的日常监测,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监测并发布食品生产加工、销售和餐饮消费环节食品质量监管信息,收集、整理、分析、通报或发布食品安全综合信息,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体系,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 区卫生计生局会同区市场监管局、农林局等部门,根据全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需要,在综合利用现有监测机构能力的基础上,制定和实施本区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规划,建立覆盖全区的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体系,并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及时分析和汇总风险隐患通报区食安办,并报告区政府和上级卫生计生部门。 区农林局负责监测并发布有关初级农产品(水产品)等的农药、兽(渔)药残留、污染物等质量安全日常监管信息。 区环保局负责监测并发布农产品产地相关的环境监测信息。 3.2 风险防控 区市场监管、农林、卫生计生、商务、教育、环保、检验检疫、海关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运输、贮藏、销售、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做好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排查和整治,强化日常监管。 3.3 预警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对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件的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必要时召开会议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区级有关部门,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区政府和区食安委,各单位迅速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区市场监管局(区食安办)要及时分析、整理并发布食品安全预警信息,必要时报区食安委(区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发布。 4 应急响应 4.1 事件报告 事件发生(发现)单位报告 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单位和病人收治单位应当立即向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场监管部门(食安办)及卫生计生部门报告。卫生计生部门接到医疗机构有关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信息,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食安办)。 下级向上级报告 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场监管部门(食安办)接到食品安全事件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区政府。初步判断为一般及以上食品安全事件的,区政府办公室(区应急办)和区市场监管局(区食安办)应分别及时报告至市政府办公厅(市应急办)和市市场监管局(市食安办)报告。必要时可越级报告。 报告时限 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有关部门应在知悉食品安全事件信息后立即报告。区政府应在获悉食品安全事件后迅速核实评估并作出初次报告,根据事件处理的进程随时作出阶段报告,在事件处理结束后作出总结报告。 报告内容 初次报告。应尽可能报告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涉及人员、主要症状、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发展趋势、下步计划、报告单位及联系人、联系方式、报告时间等。 阶段报告。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件发展,处置进程、事件原因等。 总结报告。包括事件总体情况、事件鉴定结论,分析事件原因和影响因素,总结应急处置工作,提出防范和建议等。 4.2 先期处置 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立即采取控制事态发展的措施,组织开展自救,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有关部门报告。 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应在事发后迅速启动先期处置机制。要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警戒、医疗救护,控制现场并及时收集、报告信息,必要时立即查封可疑食品、原料、物品。 区市场监管局(区食安办)等食品安全相关部门初判为一般食品安全事件的,应立即组织力量核实情况,快速做出综合分析评估,按照分级响应权限通报各相关单位,迅速组织执法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前往事发现场,必要时立即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紧急会商,并报告区政府做好启动应急预案准备。 4.3 预案启动 根据食品安全事件分级标准,属一般级别及以上的,由区市场监管局(区食安办)提出建议,经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或区政府认为有必要的,由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下达指令,启动本预案,进入区级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启动后,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各有关部门立即赶赴现场。区应急指挥部视情召开由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专家组参加的紧急会议,研究部署应急处置工作。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必要时邀请市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 4.4 应急处置 区应急指挥部根据事件性质和应急处置需要成立事件调查组、危害控制组、医疗救治组、警戒保卫组、信息发布组等工作小组,由牵头部门分管领导任组长,开展应急处置。 (1)事故调查:由区市场监管局(区食安办)或由区应急指挥部确定一个部门牵头,会同区卫生计生局、食品安全相关监管部门,迅速开展调查取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事件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并根据需要开展事件现场检测与评估;综合分析和评价相关证据和检测数据,查找事件原因,评估事件影响和发展趋势,提出防范意见。对可能涉嫌犯罪或案情特别重大的,通报公安机关提前介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查明有关监管部门、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2)危害控制:由事件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迅速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件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生产经营;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严格控制生产、销售、消费环节,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3)医疗救治:由区卫生计生局负责,相关部门配合。根据事件原因和发展趋势提出救治方案,迅速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并留取其呕吐物、腹泻物、洗胃催吐物、血液、尿液等相关生物标本,协助相关单位开展调查。 (4)警戒保卫:由区公安分局负责,相关部门配合,组织事件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阻止无关人员随意进入现场,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开展对事件涉嫌犯罪的侦查、鉴定等工作,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5)信息发布:由区委宣传部牵头,指导食品安全相关部门迅速制定信息发布方案,及时采用适当方式组织信息发布;协调媒体采访相关工作,开展互联网信息的相关管理和指导。具体按《宁波市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甬政办发[2014]88号)规定执行。 4.5 扩大应急 当食品安全事件已经或可能次生、衍生其他突发事件时,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报告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总指挥视情请示区长,启动区级相关专项应急预案。 当事件造成的危害已经或者可能超出本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时,区政府视情及时报告市政府,请求技术、执法力量等应急支援,或请求启动市级及以上应急响应。 4.6 应急结束 食品安全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受害人员得到救治,事态逐渐平息,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同意后结束应急响应。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处理区域内食品安全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支持。对事件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治、救助,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规定给予补助、补偿。 造成食品安全事件的责任主体,应依法对受害人给予赔偿。各保险机构快速介入,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5.2 调查评估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违法行政相对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监督,依法追究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责任,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按相关规定通报处理结果。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吸取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并形成书面报告提交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应急办)和市市场监管局(市食安办)。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区食安委及成员单位要建立完善以食品安全监管队伍为基本力量,以食品检验、医疗救治等技术人员以及食品安全专家、疾控专家为专业力量的应急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6.2 技术保障 区市场监管局(区食安办)选定具有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并建立基本信息库,建立完善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为事件处置提供技术支撑。 6.3 医疗保障 区卫生计生部门应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制订各种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技术方案并开展培训,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6.4 物资经费保障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食安委成员单位应当保障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应急资金;应急所需财政负担经费,按照现行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建立完善应急经费快速拨付机制。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1)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2)高风险食品,指可能发生较高程度污染和危害的食品。 (3)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4)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5)食品安全事件,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以及因食品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舆情事件。 7.2 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区市场监管局(区食安办)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各镇(街道)和区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结合实际制订、修改相应的应急预案和工作方案,并报区市场监管局(区食安办)备案。 如上级新修订的相应预案对食品安全事件分级标准有不同规定的,从其规定。 7.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市场监管局(区食安办)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食品安全事件分级标准 附件 食品安全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一)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件危害特别严重; (二)涉及多个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已经或可能造成危害或严重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国家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三)国务院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二、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一)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地市,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群体性食源性疾病的。 (二)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三)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的; (四)在浙江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已经或者可能造成重大危害或重大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省级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五)浙江省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三、较大食品安全事件 (一)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二)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且无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下死亡的; (三)在宁波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已经或者可能造成较大危害或较大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市级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四)宁波市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件。 四、一般食品安全事件 (一)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二)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30人以上、100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 (三)在鄞州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已经或者可能造成一般危害或一般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区级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四)鄞州区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件。 以上分级标准有关数量有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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