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水管理 | 1 | 地下水开发利用控制 | 2 | 年度有制定地下水开采控制方案、出台政策文件或采取整治措施(包括查处非法开采地下水的案例)的,得满分。 | 区国土分局、区水利局 |
规划水资源论证制度 | 2 | 落实省发改委、建设厅、水利厅《关于在有关规划编制中开展水资源论证工作的通知》要求 | 3 | 与发改、规划等部门梳理本年度开展规划项目名录,列出项目清单、明确责任分工的得满分,未列出清单、未落实责任的不得分。 | 区发改局、区规划分局 |
3 | 本年度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情况 | 3 | 按照规划项目清单,本年度完成一个或以上规划项目的水资源论证专题或篇章,并由水利部门提出审核意见的得3分;按规划进度正在开展论证且能提供初步成果或证明材料的,得2分。 | 区发改局、区规划分局 |
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管理 | 4 | 严格规范取水许可管理 | 6 | 本年度取水许可审批规范(审查意见、批复文件、申请表等),无应批未批、越权审批等情形的得6分。根据资料审核并结合省、市检查等情况给分。 | 区水利局 |
5 | 落实取水户年度用水计划管理 | 4 | 按规定开展取水户年度计划管理的,得2分;取水计划下达规范(程序)的得1分,合理(核定方法及成果)的得1分。 | 区水利局 |
节水型社会建设 | 6 | 省级节水型社会创建 | 10 | 已完成省级节水型社会创建且本年度继续深化提升的,得10分,未开展深化提升建设的,得8分。列入省级第二批节水型社会创建的,完成实施方案批复的(以县级政府批复文件为准)得4分,按省级要求报备的,再得1分;建立工作机制的(以县级政府印发组织机构的文件为准)得5分,其中未明确部门职责的,只得3分。未开展节水型社会试点建设的,按合理缺项处理。 | 区水利局 |
节水载体和工程建设 | 9 | 节水型灌区* | 3 | 上一年度已经有创建节水型灌区的,得3分。 本年度向省级申报2个及以上节水型灌区(园区)创建的,得3分;未申报的,按合理缺项处理。 | 区水利局 |
10 | 节水型企业* | 3 | 向宁波市申报1个企业创建节水型企业的,得一半分;申报数量在2个及以上的,得满分;未申报的,按合理缺项处理。 | 区经信局 |
11 | 节水型公共机构* | 3 | 县级机关建成节水型单位的比例达到20%的,得满分;比例达不到20%的,按比例扣分。 | 区机关事务局、区城管局 |
12 | 城市供水管网漏损* | 3 | 管网漏损率≤10%,得满分;>10%,根据各地排序,依次扣0.2分,扣完为止。 | 区城管局 |
13 | 城镇节水工程* | 3 | 包括建设屋顶集雨等雨水收集系统、改造节水器具、改造“一户一表”年度目标任务完成率。根据各项完成情况评分,每项每少完成1%扣0.5分,每项扣完为止。 | 区住建局、区城管局 |
14 | 高效节水灌溉工程* | 3 | 得分=完成率(年度完成高效节水灌溉面积÷计划高效节水灌溉面积)×分值,超额完成的,得满分。 | 区水利局 |
水生态保护与修复 | 15 | 水生态文明建设 | 6 | 完成清污(淤)计划且处置合理的得2分*;完成河道综合整治的得2分*;完成水土流失治理任务的得2分。得分=完成率(年度完成量÷计划任务量)×分值,超额完成的,得满分。 | 区水利局 |
16 | 饮用水源地保护项目建设 | 3 | 完成饮用水源地保护项目建设的(以完工报告表或相关验收意见为准),得3分;开工在建的,得2分;未开工但是有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审批文件的,得1分。未开展水源地保护项目建设的不得分。 | 区环保局、区水利局 |
水功能区监督管理 | 17 | 水功能区监测管理 | 4 | 重要水功能区水样采样按照要求及时报送的得2分,每晚报1次扣0.2分,扣完为止;水样按要求采样、记录的得2分,不满足要求一次扣0.2分,扣完为止。 | 区环保局、区水利局 |
18 | 开展并完成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划定工作* | 4 | 方案组织专家审查的(有专家组意见)得1分,成果质量较好的(对照省技术大纲)再得1分;完成报批(以报批文件为准)的,再得2分。 | 区水利局 |
19 | 完成入河排污口标识工作任务* | 4 | 对城市建成区、集镇、城郊结合部、工业园区河道上的入河排污口进行全面调查建档,并设置标志牌。在审核或抽查中每发现1个入河排污口未进行标识管理的,扣0.2分,扣完为止。 | 区河长办 |
20 | 依法开展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工作 | 2 | 提供本年度、本区域内开展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支撑材料(案例)的得2分;按规定无须审核的,按合理缺项处理。 | 区水利局 |
21 | 城市污水处理率* | 2 | 得分=分值×[(实际值-最低值)÷(最高值-最低值)×0.4+0.6] 。未完成城市污水处理率提高年度计划任务的,每少提高0.2个百分点扣1分,最高扣2分。 | 区城管局 |
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制度执行情况 | 21 | 上年度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的整改落实 | 10 | 根据市印发的上年度考核整改意见要求,及时上报本区县(市)整改计划和整改结果的得4分,晚于规定时间上报的,酌情扣分,最多扣1分;对照计划与结果,整改到位、有成效的得6分,视整改成效适当扣分。 | 区水利局 |
22 | 本年度的考核自查工作 | 5 | 各区县(市)按时上报2016年度考核自查报告及支撑材料的得3分,晚于规定时间上报的,酌情扣分,最多扣1分;按规范上报材料的得2分,与规范要求有出入的适当扣分。 | / |
开展宣传活动 | 23 | 组织开展水资源宣传活动,宣传最严格水资源管理主题 | 4 | 利用多种媒体组织开展本地区水资源宣传活动,形式多样、活动新颖,且体现了最严格水资源管理主题的得满分,未体现最严格水资源管理主题的扣1分,宣传内容和形式单调的扣0.5分。 | 各有关单位 |
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情况 | 24 | 5万立方米以上企业取水实时监控系统运行正常率 | 4 | 以省、市水资源管理平台数据为准进行评分,各区县(市)不再上报支撑材料。 | / |
25 | 配合完成灌区农业取水计量设施建设方案 | 2 | 积极配合完成国控二期项目灌区农业取水计量设施建设方案的得2分,配合不积极且影响到省、市整体工作进度的,酌情扣分,以省反馈、市掌握的情况为准,各区县(市)不再上报支撑材料。没有涉及任务的,按合理缺项处理。 | 区水利局 |
水资源统计工作 | 26 | 公报、年报、用水总量统计数据上报及时、质量合格 | 4 | 及时上报公报、年报、用水总量统计数据的得1分,按规定要求每晚1天扣0.1分,扣完为止;按质量要求上报数据的每项得1分,共3分,不满足要求的适当扣分。以市掌握情况为准,各区县(市)不再上报支撑材料。 | 区水利局 |
加分项目 | 27 | 水资源管理创新 | 3 | 本年度在水资源管理、节约、保护中有创新工作的,每一项加1分。 | 各有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