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波市鄞州区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鄞发改〔2016〕67号) |
发布日期: 2017-10-27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 信息来源: |
各镇、乡(街道)、园区: 根据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甬发改服务[2016]265号)(以下简称《办法》)文件精神,现将《宁波市鄞州区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发展和改革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2016年10月31日 2016年宁波市鄞州区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甬政发〔2011〕103号)和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关于的通知》(甬发改服务〔2016〕265号)文件精神,加强和规范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绩效,促进服务业改革创新,推动服务业加快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专项资金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采取因素法分配专项切块下达给我区,专项用于支持我区服务业重点领域技术改造。 第三条该专项资金由区发改局和区财政局根据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区发改局确定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并落实具体项目,拟定专项资金分配计划,并会同财政部门加强监督检查。 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和资金的审核拨付。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明确用途、突出重点、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扶持范围 第五条 支持现代物流业技术改造 。用于支持城乡物流仓储配送中心、冷链物流基地、液化品物流基地、电子商务物流基地、物流分拨中心 、公共货运停车场等物流基础设施项目中,为提高物流效率 而采购的新设备和促进节能环保及安全生产的新工艺、新材料等投入以及物流信息化 、标准化软硬件投入 。 第六条支持大宗商品贸易平台技术改造 。用于补助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以及相关平台发展能力提升的各类信息化软硬件投入和大宗商品仓储设施中促进节能环保及安全生产的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投入。 第七条支持服务业新兴业态技术改造。用于补助研发设计 、检测检验、商务咨询、售后服务 、节能环保服务、信息技术服务等新兴服务业业态的信息化、智能化和新设备投入,以及为提升技术水平而产生的技术购买和技术咨询投入。 第八条支持服务创新平台技术改造 。用于补助服务创新包括模式创新、业态创新、管理创新、产品创新和新兴产业等公共服务平台的信息化软硬件和设备采购投入。 第三章评选方法 第九条项目评选对象必须我区注册纳税、符合我区产业政策导向的服务业企业,近两年标准化、信息化、智能化等软硬件投入、设备采购、技术购买和技术服务等项目投资达到200万元以上。 第十条由镇(乡)、街道、工业园区和行业主管部门推荐上报或者企业自主申报,区发改局会同财政局审核,确定符合条件的项目,随后根据年内项目实际进度确定补助金额,并上报市发改委备案。市发改委经审核同意后,将入围项目进行公示。奖励资金于当年内会同区财政联合下文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申报企业须在规定时间内上交市级服务业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企业营业执照、公司简介、项目简介、项目投资明细表(附件2)、设备或者系统采购合同、协议、发票复印件等材料,所有材料一式三份。 第四章补助标准 第十二条信息化软硬件投入补助分别按照软件投入和硬件投入进行补助,其中软件投入按照最高不超过当年实际软件开发投资额的15%进行补助;硬件投入按照最高不超过当年实际硬件投资额的10%进行补助。新工艺、新材料、技术购买及设备采购类投入,按当年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同一企业总补助额最高不超过80万元。 第十三条市下拨资金总额少于补助总额,则所有项目补助同比例核减。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对于弄虚作假、截留、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收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项目单位按资金申请报告确定的事项推进项目建设,对于总投资、建设内容、建设期限等发生重大调整的项目,将酌情核减直至取消补助资金。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细则由区发改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