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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工业(物流)企业投资项目“快速审批”改革实施方案等的通知(鄞政办发〔2016〕127号)
发布日期: 2017-10-27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 信息来源: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鄞州区工业(物流)企业投资项目“快速审批”改革实施方案》、《鄞州区政府投资项目“快速审批”实施细则》、《鄞州区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实施办法》等文件已经区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13日


鄞州区工业(物流)企业投资项目

“快速审批”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国办发〔2015〕86号文件、浙江省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总体实施方案和宁波市《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推进实体经济稳增促调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6〕14号)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深化企业投资领域审批制度改革,激发全社会投资活力,调动企业投资积极性,实施企业投资项目“快速审批”改革,进一步减少审批时限,着力解决投资领域市场体系不完善,政府干预过多和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基本建立企业投资自主决策、技术服务健康规范、项目审批高效便利、批后监管有力到位的运作机制。

二、基本原则

1.企业自主原则。坚持企业在投资领域审批过程中的责任主体地位,按法律法规和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的条件、标准和要求,自主依规开展项目设计、评审、招标和施工,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2.便利高效原则。通过取消、简化或后置审批事项,推行投资项目全程代办服务,实现投资项目审批便利、高效。

3.诚信服务原则。充分发挥技术服务机构在投资领域审批过程中的作用,加快构建投资领域技术服务机构诚信服务体系,建立守信受益、失信惩戒的制度。

4.强化监管原则。推进投资项目信息管理和共享,强化项目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主动为企业、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指导和服务,严格按国家、行业相应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及建设。

三、主要内容

1.实施的对象。对在我区投资的企业类项目,除落后产能、过剩产能、高耗能高污染产业等领域外,满足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的工业、物流项目,先行实施快速审批。待成熟后,逐步扩展到其他行业的其他投资项目。

2.实行矿产压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水土保持、文物勘察等前置事项镇乡(街道)、园区负责制。镇乡(街道)、园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区、工业园区、镇街工业功能区等)范围内分布有重要矿产资源、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由镇乡(街道)、园区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开发建设地块统一编制并一次性报批矿产压覆、地质灾害危险评估等材料。在土地出让前由镇乡(街道)、园区统一编制并报批矿产压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水土保持方案、文物勘察等前置性审批事项,进园区项目不再单独进行此类事项的审批。(责任单位:国土分局、水利局、文广新局)

3.建立前置审批承诺备案制度。由区相关职能部门编制相关承诺标准,负面清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业主根据承诺标准作出相应承诺,向各职能部门办理备案,改审批制为备案制,验收合格后相关部门不再出具批复文件(或证书)。取消能评审批,改为备案。由项目业主向区经信局出具承诺书并备案。能评报告由项目业主自行委托中介机构编制。(责任单位:环保局、经信局等)

取消环评登记表项目和浙环发〔2016〕4号文确定的目录清单外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改项目的环评审批,改为承诺备案制。逐步探索环评报告书和报告表项目的环评审批改革,待宁波市环保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推进后统一实施。(责任单位:环保局)

4.实行相关规费缴纳后移制度。项目业主向相关部门缴纳的墙改基金(缓缴)、白蚁防治费、人防、绿化异地建设费、水土保持等相关费用,由审批前缴纳改为审批前承诺并在施工许可证发放前缴纳。(责任单位:发改局、住建局)

5.只审查规划平面图,不再审批建筑设计方案,实行备案。规划部门应细化企业投资项目规划设计条件,调整修订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规范性文件。企业自主依法依规实施项目设计、论证等工作。规划部门只审查规划平面图,并将建筑设计方案审批改为备案。在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对不符合相应标准、规范和规划要求的,规划部门不予许可。(责任单位:规划分局)

6.全面实施审批、指标审核、技术评估等提前介入。在部门审批过程中,对企业实行信用管理,允许实行“容缺预审”+承诺制度,以加快审批速度。企业应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提交相关材料。

7.取消“供地备案”、“雷电灾害风险评估”、“防雷产品测试”。一是不再将“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作为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审批前置条件。不再将“防雷产品测试”报告作为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的条件,由气象部门采用事后监管;二是经招拍挂方式出让的建设用地,取消供地备案,启用建设用地批准书。责任单位:(责任单位:国土分局、气象局)

8.实行项目“先验先测”和“联合验收”制度。在加快“快速审批”改革的同时,继续推进项目的联合竣工验收,重点实施联合测绘工作,实行统一受理、统一缴费、统一办理;对项目有特殊需求的工业企业,可实行“先验先测和联合竣工验收相结合的流程”,以加快企业的投资生产,早日产生经济效益。(责任单位:审管办、住建局、规划分局、国土分局)

9.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建立备案事项检查或抽查制度,发现问题要及时督促项目业主及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改正,并实行通报制。加强项目建设阶段监管,督促项目业主、施工单位按规定组织施工。严格按联合验收制度有关规定组织联合验收,作出同意投产、限期整改和全面整顿的意见。凡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不得投产。

10.加强中介技术服务机构监管。建立完善信息咨询制度,畅通审批部门与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沟通渠道。建立完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形成宽进严管、依法经营、诚信服务的工作机制。

四、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积极探索。开展核准目录外企业投资项目快速审批改革是我区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提高投资项目审批服务效率、优化投资环境的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新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各相关单位要进一步解放思想,积极探索,勇于改革,确保此项改革工作取得成效。

2.精心组织,强化督查。各相关单位要根据方案要求,抓紧启动,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实施。区审管办、发改局要加强对改革工作的指导,定期评估改革成效,及时调整改革举措。区监察局要加强监督检查,对改革中认识不到位、推进不得力、进度严重滞后的单位及责任人,要执纪问责。

3.加强监管,稳步推进。各相关单位要加强取消、简化或后置的事项监管,制订科学、合理、有效的监督管理办法,明确项目业主、技术服务机构、审批科及人员责任。凡按备案制办理的项目,应简化办事资料,一般按即办件有关规定办理。

4.制定细则,强化操作。各相关责任部门,要根据实施方案,在9月前完成“快速审批”改革的工作流程图、操作细则等基础工作,确保“快速审批”改革在9月底前正式实施。





宁波市鄞州区政府投资项目“快速审批”

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鄞州区打造“两区”目标、实施“名城强区”战略,按照“补短板、强优势、优服务”活动的具体部署,区政府决定围绕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创新工作机制,细化审批流程,明确时间节点、强化监督机制,确保政府投资项目尽快落地,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梳理项目审批环节,全面分解项目任务,分阶段落实措施,确保项目按时落地。

(一)完善项目前期准备。自确定重点工程发文之日到方案设计完成(时间要求:100天)。

1.前期任务:由区发改局(重点工程办)负责制定前期准备工作进度表,并按月向区政府上报各项目的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前期须完成:选址意见书、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证、设计条件、方案设计等。(责任单位:发改局、业主单位)

2.工作要求:区发改局、审管办要积极开展区级重点项目的“联合咨询”工作,为业主单位提供项目审批的相关业务咨询服务;业主单位要积极与相关部门进行前期的对接,抓紧设计方案。

(二)全面推进快速审批。审批阶段主要从方案设计完成到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时间要求:100天)。

1.由区项目审批代办中心负责制定工作进度表,并按月向区政府上报各项目的审批工作进展情况。(责任单位:审管办、业主单位)。

2.区项目审批代办中心要指导业主单位做好项目的报批工作,并按照时间节点督促业主、审批部门加快审批;同时,审管办要通过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踏勘、联合会审、联合图审”推动审批提速。

3.招投标到施工许可证领取阶段(30天)

完成:工程招投标、签订施工合同、合同备案、质安监备案、施工许可证发放等工作。

(三)完善联合验收机制。施工结束到房产发证阶段(时间要求:45天)。

工程结束后,经业主单位申请,由区住建局和审管办牵头,由住建局负责制定工作进度表。在工程验收过程中,可实行“联合验收”、“先测先验”、“联合测绘”等工作机制(具体实施办法由审管办负责制定),项目审批代办中心指导业主单位做好验收前的相关准备工作,并协调、解决验收过程中的相关问题。交通、水利等项目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责任单位:住建局、审管办、其他相关部门、业主单位)

二、创新行政审批机制,全面推行“容缺预审”,确保审批快速有效。

(一)实行项目集体审议。由区政府组织召开相关会议,对拟推进的项目进行集中审议,在充分听取各部门意见后,形成项目投资建设计划,各部门根据会议精神办理项目审批手续。

(二)精简项目审批流程。重新梳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事项,对保留的审批事项、公共服务事项以及中介评审事项,必须全部纳入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理,并按照行政许可职能归并要求,实行职能归并到位、审批权限授权到位。(责任部门:审管办、监察局、法制办、相关审批职能部门)

1.加快建设、土地、水利、交通等规划的融合,在多规融合前提下,土地预审意见、规划选址意见、项目建议书审批同步并联办理。

2.对技术要求相对简单的民生实事项目,合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等审批环节,只审批项目建议书或实施方案。

3.对前期规划明确的城建道路、景观整治、房屋建设类项目,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初步设计(包括投资概算)。

4.除技术复杂、涉及面广或主要建设方案争议较大的项目外,建安工程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再组织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评审。

5.取消水保审查、环评审批作为其他审批部门的前置条件,只要在项目开工前完成报批或报备手续即可。

6.在规划部门完成总平面图和规划设计方案预审并达到初步设计深度后,由发改部门牵头组织开展初步设计方案联合会审,将规划设计方案审查的内容和要求并入初步设计会审,并完成初步设计方案批复,规划部门负责规划设计方案审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审批手续。

(1)简化规划审批手续。规划部门在业主取得土地预审或国土盖章的定界图后,应先行提供初步设计条件;待业主完成设计方案后,由规划部门会同相关单位先行审定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并出具审查意见(房产项目、安置住宅除外)。

(2)合并原由发改、规划部门分别牵头的会审会议,实行联合会审,并由发改部门召集,取消原有规划部门对初步设计方案的联合会审;联合会审主要内容为建设程序、功能规模、规划条件、资金概算、交通条件、消防和强电等。所有项目的联合会审,原则上应在行政服务中心内召集。联合会审意见需当场明确整改的要求,形成会议纪要,由参会人员签字确认,不再由部门盖章;相关部门因故未参加会议或在规定时间内(2天)没有出具意见的,视作同意。联合会审的会议纪要由发改部门在会议后5个工作日内统一作出。联合会审后,再进行规划方案公示。

(3)对政府投资项目的人防审查、节能审查、绿化审查、气象审查、初步设计批复、经济指标复核(房产项目除外)等事项不再作为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前置条件,实行同步办理,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完成。

(4)政府投资项目涉及利害关系人利益的,按法定程序进行批前公告或采取听证会、座谈会等方式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意见(公告、听证等时间不列入承诺时间)。明确规划许可审查内容,涉及建筑面积、计容面积、内部布局等审查由设计单位、业主或代建单位自行把关,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诺按审批内容开展后期工作。外墙立面设计、色彩要求由规划部门在设计条件中予以明确,完成施工许可证后,建设施工图报规划窗口备案。

(三)全面推进模拟审批。对区政府确定的重大政府民生项目和土地相对确定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在未供地前允许提前进入审批程序,各审批部门视同该主体已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按现行审批要求对报送资料进行实质性审核审查,其审查结果作为审批部门正式审批依据。当项目特定主体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达到法定审批条件后,由各审批部门对土地取得前审查资料进行补充完善,并出具正式审批文件,将模拟审批转化为正式审批。(责任单位:审管办、相关审批职能部门)

(四)完善并联审批机制。在原有“五联审批”的基础上,再建立“联合测绘”工作机制,即实行“联合咨询、联合踏勘、联合会审、联合审图、联合测绘、联合验收”“六联审批”工作机制,项目审批代办中心全程参与。积极探索“三测合一”的新模式,逐步向市场化方向发展,规划测绘、土地测绘、房屋测绘三家单位,在8月底前统一进驻区行政服务中心,实行联合测绘、限时办理、数据共享,并规范收费。(责任部门:审管办、编办、相关审批职能部门)

(五)导入“容缺预审制”。为提高审批时效,对于项目审批代办中心代办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在正式审批前可出具预审核结果,允许业主对相关审批过程的事项向下一个环节审批部门做书面承诺,该预审核结果及业主承诺书可作为下一审批环节的前置审批依据,并在正式审批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材料补齐给下一审批部门。同时,允许水土保持、施工图审、人防审图等中介服务试行“承诺制”,承诺在一定时间内完成所需材料,以承诺书代替审批前置条件。(责任部门:审管办、相关审批职能部门)

三、优化服务保障机制,实行规费缴纳后移,全面推行提前介入。

(一)实行相关规费缴纳后移制度。业主应向相关部门缴纳的墙改基金予以取消,白蚁防治费、人防、绿化异地建设费、水土保持等相关费用,政府性投资项目由审批前缴纳改为审批前承诺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前缴纳。(责任单位:发改局、住建局)

(二)强化协办制度。项目审批代办中心要做好每一个重点项目的审批进度表,明确部门审批、业主提供资料、中介服务等时间节点,为项目推进提供贴心全程服务。同时,监督各环节的工作落实情况,每月向区政府上报审批工作进展情况(责任部门:审管办)

(三)建立项目预备会议制度。区审管办和发改局要根据区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牵头召开由相关审批部门、业主参加的项目审批预备会议,使各相关部门提前了解审批项目的背景,做好审批的相关准备工作,业主着手开始相关报批资料的准备工作。(责任部门:审管办、发改局、相关审批职能部门、业主单位)

(四)实行提前介入机制。项目审批代办中心要根据业主的申请,加强业主与审批职能部门的业务对接,业主要确定项目报批经办人。对同一类别问题、同一区域企业,组织有关的审批部门上门进行现场会商会审,按批次协调解决问题。(责任部门:审管办、相关审批职能部门)

(五)区级其他重点项目参照执行。根据区政府的要求,由项目审批代办中心代办的由企业投资的区级重点,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确保项目快速审批和落地。

四、建立完善监督机制,全面加强督促检查,确保项目推进顺利。

(一)对报批项目进行全程跟踪。根据开工时间要求,对重点工程审批期限进行倒排,区项目审批代办中心对每一环节进行跟踪督办,动态监督审批效能,并对业主的申报材料进行指导,尽量不因工作主动性、责任心不强而导致时间浪费。(责任部门:审管办)

(二)加强对中介服务的监督。审批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张谁监管”的原则,加强对涉及本部门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机构的执业资格、服务项目、承诺时间、收费标准、操作流程和信用等级等内容的监管,并向社会公开,以提高中介服务单位的服务水平。(责任部门:相关审批部门)

(三)加强对业主单位的督查。对政府投资项目的业主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要定期进行督查并纳入相应的考核体系,具体考核办法由区审管办制定。对于没有按照规定时间节点完成工作任务的,要进行通报。(责任部门:区政府办、审管办、业主单位)

(四)完善对各审批部门的考核评议机制。每年定期组织各业主单位的工作人员对相关窗口单位和工作人员进行专项评议,邀请第三方对服务对象进行定期回访,评议回访结果与对各部门的考核评优挂钩,确保各部门主要领导高度重视窗口审批服务工作,防止出现“中梗阻”。(责任部门:审管办、监察局)

(五)加强项目审批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相关领域诚信建设,并与行业监管相结合。对建设单位、代建单位、业主单位以及中介机构的诚信情况进行有效监管,与相应的业务考核或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相挂钩。对于不诚信行为或违法违规行为,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列入黑名单予以曝光。(责任部门:相关审批部门)

(六)强化审批职能部门的督查机制。区审管办要加强对窗口工作人员工作效能的监督,严格实行AB岗、承诺办结等工作制度。区监察局要加强对职能部门行政审批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没有按照区政府要求,认识不到位、推进改革不得力、影响项目推进的,要追究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责任部门:监察局、审管办)




鄞州区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省政府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优化行政审批程序,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促进诚信建设,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行政审批申请,行政审批部门一次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能够按照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材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后果,由行政审批部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事项、行政确认事项、审核转报事项、其他行政权力事项以及公共服务事项。

第三条  本区行政审批部门以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行政审批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区告知承诺工作的协调和推进。

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告知承诺工作的组织实施、具体落实。

第五条 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行政审批事项外,对能够通过事后监管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行政审批事项,审批部门可以实行告知承诺。

实行告知承诺的具体行政审批事项,由区审管办会同行政审批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先在政府性投资项目(非房产项目)中试行,并逐步推开到所有申请对象。

第六条  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由行政审批部门制作告知承诺书。

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由区审管办会同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制作。

第七条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通过告知承诺书,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一)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

(四)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逾期不作出承诺、作出不实承诺或违背承诺事项的法律后果;

(五)行政审批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申请人当面递交申请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当场发给告知承诺书;申请人通过信函、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2个工作日内,将告知承诺书邮寄给申请人。

第八条  申请人收到行政审批部门的告知承诺书,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在被告知的期限内,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自身能够满足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相关材料;

(五)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六)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应当将经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本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盖章)的告知承诺书当面递交或者邮寄给行政审批部门。

第九条  告知承诺书经行政审批部门和申请人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行政审批部门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

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告知承诺书的约定,向行政审批部门提交相关材料。

告知承诺书约定申请人需同时提交部分材料的,应当随告知承诺书一并提交;约定在行政审批决定作出后一定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期限提交。

申请人应当随告知承诺书同时提交材料的具体范围,由区审管办会同相关行政审批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行政审批部门收到经申请人签字(盖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告知承诺书约定的部分材料后,应尽快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并制作相应的行政审批证件,依法送达申请人。

第十二条 作出准予行政审批的决定后,被审批人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的一个月内,对被审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加强监督检查;发现被审批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三条  区审管办会同行政审批部门,应建立全区统一的申请人(被审批人)诚信档案系统。

对被审批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能达到规定要求的,或行政审批部门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的,应当记入申请人、被审批人诚信档案,在鄞州区行政服务中心网站上发布,纳入全区统一的法人和个人信用信息平台,并对该申请人、被审批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第十四条  区监察局应当加强对告知承诺实施情况的监察。

第十五条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人不愿意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告知承诺书



                   






















告 知 承 诺 书(样表)

                                 

编号:

本单位(人)已知悉你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现郑重作出如下承诺,本承诺为本单位(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并由本单位(人)承诺法律后果:

1.本单位(人)保证申请所应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并符合申请行政审批事项所应遵循的相关依据。

2.本单位(人)保证提供的电子文件和纸质文件的一致。

3.如违反承诺,你部门可以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在信用档案中记录本单位(人)不良诚信记录,在网站上发布,并纳入全区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4.本单位(人)已明知违反承诺的后果,并愿意承诺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由此造成的损失。


承诺单位(人):_____________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注意事项:1.本承诺书一式二份,自签字(盖章)后生效,一份由申请单位(人)保管,一份由审批部门留底,并将承诺书输入信用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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