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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轨道交通4号线(中河段)工程项目房屋征收决定(鄞政发〔2016〕59号)
发布日期: 2017-10-27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 信息来源: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鄞州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鄞政发〔2015〕92号)、《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鄞政办发〔2015〕13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人民政府决定对轨道交通4号线(中河段)工程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将该项目房屋征收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征收范围:该项目东至沧海商业广场内道路,南至堇山东路,西至东裕路,北至嵩江东路,详见规划红线图。该项目涉及总户数8户,均为非住宅工业用房,具体为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蔡家漕股份经济合作社[甬鄞国用(2008)09-05020号];胡金芳[原登记鄞县潘火缝纫机零件厂,已注销,甬鄞国用(96)字第12-016号];宁波恒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甬房权证鄞州区字第201229816号,甬房权证鄞州区字第201229814号,甬鄞国用(2012)第09-05102号];宁波市鄞州良波建材有限公司[鄞房权证下字第Q200400705号,甬鄞国用(98)字第12-192号];宁波市鄞州振奋针织绣服厂[鄞邱字第008574,鄞国用(95)字第12-072号];宁波市鄞州明辉锁业有限公司(鄞房权证中字第200810728号,甬鄞2005国用00095号,甬鄞2008国用09-05052号);宁波汇众汽配维修有限公司[鄞房权证中字第200807541号,鄞国用(2003)12-076];宁波市鄞州区中河鹰翔五金厂[甬鄞国用(2008)09-05075号,甬房权证鄞州区字第201340060号]。涉及房屋总建筑面积约27460平方米,其中权证登记建筑面积约19815平方米,未登记建筑面积约7645平方米。土地登记使用权面积约29025平方米。

上述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上述被征收房屋由宁波市鄞州区房屋拆迁办公室组织实施,并委托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房屋拆迁办公室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三、本项目签约、搬迁期限为30天,具体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确定后另行公告。

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征收决定生效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征收决定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轨道交通4号线(中河段)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

                                 2016年8月8日










附件


轨道交通4号线(中河段)工程项目国有

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全面做好轨道交通4号线(中河段)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结合国家、省、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相关法规政策,特制定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目的  

轨道交通4号线(中河段)工程项目系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因该项目建设需要而须对相关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予以依法征收,符合公共利益。

二、征收范围

该项目东至沧海商业广场内道路,南至堇山东路,西至东裕路,北至嵩江东路,详见规划红线图。

三、调查基本情况

该项目涉及总户数8户,均为非住宅工业用房,具体为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蔡家漕股份经济合作社[甬鄞国用(2008)09-05020号];胡金芳[原登记鄞县潘火缝纫机零件厂,已注销,甬鄞国用(96)字第12-016号];宁波恒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甬房权证鄞州区字第201229816号,甬房权证鄞州区字第201229814号,甬鄞国用(2012)第09-05102号];宁波市鄞州良波建材有限公司[鄞房权证下字第Q200400705号,甬鄞国用(98)字第12-192号];宁波市鄞州振奋针织绣服厂[鄞邱字第008574,鄞国用(95)字第12-072号];宁波市鄞州明辉锁业有限公司(鄞房权证中字第200810728号,甬鄞2005国用00095号,甬鄞2008国用09-05052号);宁波汇众汽配维修有限公司[鄞房权证中字第200807541号,鄞国用(2003)12-076];宁波市鄞州区中河鹰翔五金厂[甬鄞国用(2008)09-05075号,甬房权证鄞州区字第201340060号]。涉及房屋总建筑面积约27460平方米,其中权证登记建筑面积约19815平方米,未登记建筑面积约7645平方米。土地登记使用权面积约29025平方米。

   四、补偿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鄞州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鄞政发〔2015〕92号)、《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鄞政办发〔2015〕13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五、房屋用途和面积的确定

(一)被征收房屋的用途,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确定;房屋所有权证未记载用途或者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改变用途,但未作房屋用途变更登记的,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认定。

(二)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的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认定;其他合法的房产凭证未记载房屋建筑面积的,其建筑面积按有关规定依法认定。

(三)被征收房屋未办理房产登记的按照规划、国土资源部门等提供的合法有效文件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调查补偿办法》(甬政办发〔2014〕13号)相关规定认定补偿。

六、工业用房补偿安置方案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土地置换。

(一)货币补偿方案

1.补偿    

(1)房屋价值补偿

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按照规定的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属物由同一家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一次性搬迁和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补偿。征收被征收人自用的工业用房,被征收人认为其搬迁和临时安置损失超过上述补偿费用的,应当及时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搬迁和临时安置费。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补偿,或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或按标准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计算,从高给予补偿。工业用房的标准容积率为1.0。

被征收人或者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前款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用的,应当及时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证明、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文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前三年平均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进行评估。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评估结果支付停产停业补偿费。

(4)重大设施搬迁损失费

重大设施搬迁损失费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扣除残值进行评估,按评估结果给予补偿。补偿后,重大设施由被征收人自行处理。

2.补助    

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0%给予货币补偿补助。

(二)土地置换方案

1.土地置换地点。工业安置用地位于鄞州经济开发区二期BHII-08-g1号地块,系工业用地。

2.被征收房屋的土地和安置用地,由同一家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按规定的评估办法进行评估,并结算差价。被征收范围内地上房屋、装修及附属物按评估价给予补偿。

3.一次性搬迁和临时安置费  

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补偿。如过渡期限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增加补偿。征收被征收人自用的工业用房,被征收人认为其搬迁和临时安置损失超过前款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用的,应当及时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房屋征收部门按评估结果支付搬迁和临时安置费。

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补偿,或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或按标准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计算,从高给予补偿。工业用房的标准容积率为1.0。

被征收人或者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前款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用的,应当及时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证明、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文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前三年平均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进行评估。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评估结果支付停产停业补偿费。

5.重大设施搬迁损失费

重大设施搬迁损失费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扣除残值进行评估,按评估结果给予补偿。补偿后,重大设施由被征收人自行处置。

七、奖励标准

非住宅签约搬迁奖励。被征收人、承租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计算。超过签约期限,不给予奖励。

八、其他事项

未尽事宜。本方案未明确的政策,按照本方案第四条中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方案未明确的内容,根据《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鄞州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鄞政发〔2015〕92号)规定实施。

九、房屋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鄞州区房屋拆迁办公室

征收实施单位: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房屋拆迁办公室

十、签约、搬迁期限和实施时间

本项目签约、搬迁期限为30天,具体起止时间待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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