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波市鄞州区工业信息化应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鄞经信〔2016〕78号) |
发布日期: 2017-10-27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 信息来源: |
各镇乡(街道、园区): 现将区经信局、区财政局联合制定的《宁波市鄞州区工业信息化应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宁波市鄞州区工业信息化应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宁波市鄞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附件 宁波市鄞州区工业信息化应用专项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的融合,加快我区工业结构优化和转型升级,提升产业竞争力,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2016年全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甬鄞党发〔2016〕6号)、《关于印发2016年全区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鄞政发〔2016〕42号)等文件精神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业信息化应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区政府设立的,专项用于工业信息化应用的奖励(补助)性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安排坚持公开规范、公平公正、专款专用、力求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范围及对象 第四条 支持对象 鄞州区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管理规范,有完善的信息化工作体系,符合国家、省、市、区产业发展政策的工业企业。 第五条 使用范围 积极推动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促进信息技术在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的主要领域、主要环节得到充分有效应用,业务流程优化再造和产业链协同能力显著增强,研发设计创新能力、生产集约化和管理现代化水平大幅度提升,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加快企业转型升级。
第三章 补助或奖励标准 第六条 对列入计划的软性投入在50万元以上“两化融合”项目,按不超过实际投入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50万元。 软性投入是指项目建设中软件产品和生产性信息服务的购置,应用软件的设计、开发及培训、实施和监理,信息化规划、可行性研究和实施方案的咨询、网络主机系统集成等费用。 第七条 在企业供应链管理、智能化(数字化)生产、订单销售系统、成本控制、仓库管理、能源管理等环节认定一批“两化融合”示范标杆企业,给予每家最高30万元的奖励。 第八条 对列入国家、市“两化融合”贯标试点企业名单并通过考核验收,给予每家10万元、5万元的补助。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镇乡(街道、园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经所在镇乡(街道、园区)审核同意后,上报区经信局。 “两化融合”项目:区经信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重点支持项目。区经信局会同区财政局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核查。 项目竣工验收时,软件须已安装并可投入使用。 项目竣工验收时,若申报投资额与验收结果相差30%以上,则取消政策享受资格。 “两化融合”示范标杆企业:区经信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认定。 “两化融合”贯标试点企业:依据上级文件确定。 第十条 申报单位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 工业信息化应用专项资金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 其它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五章 资金的审核及拨付 第十一条 对竣工验收核查通过的项目、评选认定的示范企业、符合条件的贯标试点企业,确定补助金额,报区政府批准,并在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区经信局、财政局联合发文,将补助资金下拨所在镇乡(街道、园区),再由所在镇乡(街道、园区)拨付到相关企业。 第六章 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十二条 区经信局主要负责项目的政策指导,确定支持的方向、重点及项目,会同区财政局对项目进行考核。 区财政局主要负责资金预算安排、拨付及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偷税欺骗等重大事故和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大量空置土地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 第十四条 企业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方法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除追回已补助资金外,处该单位两年内不得享受财政补助资格的处罚。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除另有规定外,本办法所涉补助、奖励、资助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年初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本政策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经信局会同区财政局共同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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