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波市鄞州区工业设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鄞经信〔2016〕79号) |
发布日期: 2017-10-27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 信息来源: |
各镇乡(街道、园区): 现将区经信局、区财政局联合制定的《宁波市鄞州区工业设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宁波市鄞州区工业设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宁波市鄞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附件 宁波市鄞州区工业设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工业设计产业发展,提高制造业的工业设计水平,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2016年全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甬鄞党发〔2016〕6号)、《关于印发2016年全区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鄞政发〔2016〕42号)等文件精神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业设计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区政府设立的,专项用于工业设计的补助性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安排坚持公开规范、公平公正、专款专用、力求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补助或奖励对象 第四条 具有自主设计能力、不断创新产品形态、性能和结构等的本区工业企业的内设机构;独立注册在本区的工业设计企业。 第三章 补助或奖励标准 第五条 对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专业人员10名以上的新办工业设计机构,按实际设备(不含辅助办公设备)投入额的20%给予最高50万元的补助。 第六条 鼓励企业创建国家、省级、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创建成功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补差奖励。 第七条 对获得中国优秀工业设计、红点、IF、IDEA等奖项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市和丰奖(最佳设计对接奖、最佳设计产品奖)的,给予1万元的奖励。同一企业每年奖励总额最高10万元。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镇乡(街道、园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经所在镇乡(街道、园区)审核同意后,上报区经信局。 第九条 相关政策文件、申请表及申报通知可从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网站(www.yzjx.gov.cn)上下载。
第五章 资金的审核及拨付 第十条 区经信局收到申报材料后,会同区财政对企业进行核实,报区政府批准,并在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区经信局、财政局联合发文,将奖励资金下拨所在镇乡(街道、园区)财审办,再由各财审办拨付到相关企业。
第六章 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十一条 区经信局主要负责项目的政策指导,确定支持的方向、重点及项目,会同区财政局对项目进行考核。 区财政局主要负责资金预算安排、拨付及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偷税欺骗等重大事故和发生重大群体事件、因企业自身原因存在两年以上闲置土地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 第十三条 企业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方法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除追回已补助资金外,处该单位两年内不得享受财政补助资格的处罚。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除另有规定外,本办法所涉补助、奖励、资助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年初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本政策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共同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