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波市鄞州区品牌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鄞经信〔2016〕76号) |
发布日期: 2017-10-27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 信息来源: |
各镇乡(街道、园区): 现将区经信局、区财政局联合制定的《宁波市鄞州区品牌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宁波市鄞州区品牌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宁波市鄞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附件 宁波市鄞州区品牌建设专项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品牌战略,做好品牌培育工作,促进我区品牌发展,提高我区核心竞争力, 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2016年全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甬鄞党发〔2016〕6号)、《关于印发2016年全区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鄞政发〔2016〕42号)等文件精神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品牌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区政府设立的,专项用于品牌建设的补助性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安排坚持公开规范、公平公正、专款专用、力求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范围及对象 第四条 支持对象 鄞州区范围内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守法经营、依法纳税、具有良好的信用等级、管理健全的工业企业。 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协会。 第五条 使用范围 (一)支持企业开展自主品牌建设。推动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鼓励企业开展商标注册、维权和扩大品牌影响力、增加品牌美誉度等自主品牌建设工作。 (二)加强区域品牌建设,扩大区域品牌影响力。 (三)全面推进和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大力支持企业主持和参与各类标准制订。
第三章 补助或奖励标准 第六条 对通过行政途径新获得的中国驰名商标、省名牌产品(著名商标)、市名牌产品(知名商标)的工业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5万元。 第七条 对企业或行业协会主持制订并确定为国家、行业、省标准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5万元;参与制订国家标准的奖励1万元;整体产品分部分制订标准的,按比例奖励。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 符合扶持奖励条件的企业向所在镇乡(街道、园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申报材料经所在镇乡(街道、园区)审核同意,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查、汇总,报送至区品牌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九条 申报单位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获得各级名牌(商标、证书)的相关文件资料; (二)已经公布实施的行业标准原件; (三)其它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五章 资金的审核及拨付 第十条 区品牌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报区政府批准,并在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区经信局、财政局联合发文,将奖励资金下拨各镇乡(街道、园区)财审办,再由各财审办拨付到相关企业。
第六章 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十一条 区品牌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项目的政策指导,确定支持的方向、重点及项目,会同区财政局对项目进行考核。 区财政局主要负责资金预算安排、拨付及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偷税欺骗等重大事故和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大量空置土地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 第十三条 企业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方法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除追回已补助资金外,处该单位两年内不得享受财政补助资格的处罚。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除另有规定外,本办法所涉补助、奖励、资助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年初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本政策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经信局会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财政局共同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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