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房屋征迁完成地块移交和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鄞政办发〔2016〕93号) |
发布日期: 2017-10-27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 信息来源: |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鄞州区房屋征迁完成地块移交和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4日 鄞州区房屋征迁完成地块移交和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征迁完成地块的移交和管理,明确地块移交和管理的流程和工作要求,落实相关单位责任,合理利用地块资源,确保征迁完成地块的环境整洁、有序,消除地块安全隐患,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征迁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征迁地块在征迁完成至地块交付建设单位之前,由征迁实施单位统一移交地块所在的镇(乡)、街道、管委会进行管理,移交地块相关情况应一并抄送区城管执法部门。 第三条 征迁完成地块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各镇(乡)、街道、管委会是征迁完成地块移交和管理的主要责任单位,应当落实具体的部门和专门人员负责地块移交和地块交接以后至交付建设单位之前的日常管理。各征迁实施单位应当做好征迁完成地块的前期工作,使之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地块移交条件。区城管执法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积极配合属地政府对征迁完成地块的管理。 第四条 征迁完成地块符合以下条件的,各征迁实施单位才能与各镇(乡)、街道、管委会办理地块移交手续: (一)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纠纷、土地权利清晰并已收回原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原土地权利证书、他项权证及地上建筑房屋所有权证; (二)地块要做到无建(构)筑物(除规划保留外),做好场地平整,且场地内最高处不超过道路基石高度。对临时保留但今后仍需拆迁的建筑,移交后由属地政府负责管理、使用及拆迁; (三)条件具备的要做好四址围护工作(四周设置封闭完整的不低于2米的实体围墙,通道上安装可供机动车辆进出大门); (四)地块内如有临时使用情况的,征迁实施单位在办理地块移交前,应提前处置好地块临时使用关系,也可以在接管方同意的前提下允许地块按原方式继续使用,地块使用相关资料应在办理交接手续时一并移交接管方; (五)地块内的管线应当在移交后由地块所在的镇(乡)、街道、管委会负责清理,但其中的地面民用管线与农用管线应由征迁实施单位在移交前先行处理完毕。 第五条 地块移交前的管理、土地平整、设置封闭设施(围墙、大门)等产生的费用列入拆迁成本。 第六条 征迁完成地块一般以项目为单位,原则上实行“成熟一个、移交一个”的原则,零星地块或多个征迁地块相连不可区分的,也可以成片后一起办理移交。 第七条 征迁完成地块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移交条件的,征迁实施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属地镇(乡)、街道、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办理相关的交接程序,并对需移交地块现状进行拍照留存。镇(乡)、街道、管委会具体负责地块交接的部门应派员到征迁完成地块现场进行实地检查验收,经验收认为符合移交条件的,双方办理地块交接手续,交接时应填写《征迁完成地块管理交接单》(见附件)并签章,征迁完成地块属于储备地块的,《交接单》上应当还有区土地储备中心的签章。 第八条 各镇(乡)、街道、管委会应当加强对移交地块的日常监督管理,确保地块内环境整洁有序,要求做到“四个无”,即无新增违法建筑(构筑物)、无新增垃圾(渣土、泥浆、建筑和生活垃圾等)、无新增物品(杂物)堆放、地块无擅自使用。 第九条 各镇(乡)、街道、管委会可视地块实际情况,在确保管理可控和不影响土地供应的情况下,合理临时利用场地,但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构筑物,具体临时利用方案由镇(乡)、街道、管委会自行按规定制定;对地块进行四址围护的,各镇(乡)街道、管委会可以对实体围墙进行美化,打造体现当地地域文化民俗特色的“文化墙”。 第十条 各镇(乡)、街道、管委会对接管的征迁完毕地块应建立管理使用情况的台账资料,对地块移交后至交付建设单位之前因地块管理、维护、拆除、使用所产生的合理支出,在土地供应时作为成本列支。 第十一条 对不属于征迁完成地块的存量建设用地、闲置土地、边角地等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4日起施行。 附件:征迁完成地块管理交接单 附件 征迁完成地块管理交接单 地块,位于 镇(乡、街道) 村,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土地性质 ,土地占地总面积 亩。符合征迁完成地块移交条件,现办理交接手续。 其他备注: 移交单位(盖章): 接手单位(盖章):
经办人员(签字): 经办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三方(盖章): 经办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注:1.本交接单与交接时地块现状照片一并留存,交接单各方签字后抄送给城管执法部门;2.如移交地块为储备地块的,区土地储备中心应作为第三方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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