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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校(园)舍维修项目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鄞政办发〔2016〕98号)
发布日期: 2017-10-27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 信息来源: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鄞州区校(园)舍维修项目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14日



鄞州区校(园)舍维修项目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全区学校(幼儿园)校(园)舍安全,规范全区校(园)舍维修项目建设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校(园)舍维修项目建设管理的程序,确保校(园)舍维修工作顺利开展,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校(幼儿园)作为项目业主,实行校(园)长负责制,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要求,对校(园)舍维修项目的进度、质量、资金和安全管理负责。区教育局、各镇乡(街道)分别负责区属学校(幼儿园)、镇乡(街道)内学校(幼儿园)校(园)舍维修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方案审查、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并参与学校(幼儿园)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

第三条 区属学校(幼儿园)校(园)舍维修资金由区财政承担。镇乡(街道)学校(幼儿园)校(园)舍维修资金由镇乡(街道)自筹。

第四条 各学校(幼儿园)在充分论证、合理规划的基础上,于每年9月份确定下一年度的校(园)舍维修项目计划,区属学校(幼儿园)报区教育局,其它学校(幼儿园)报所在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五条  区教育局对区属学校(幼儿园)的校(园)舍维修项目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评估和投资估算、概算审核,并根据年度财政预算安排,同区发改局、区财政局一起确定各学校(幼儿园)维修项目。各镇乡(街道)审核确定辖区内学校(幼儿园)的维修项目。

第六条  区属学校(幼儿园)校(园)舍维修项目确定并完成设计后,由区教育局按相关规定委托第三方造价中介机构进行概算复核。单项工程概算投资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项目,报区发改局立项审批。单项工程概算投资在2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区发改局、区教育局联合下达年度建设计划,并作为资金拨付依据。

各镇乡(街道)学校(幼儿园)的校(园)舍维修项目按各自的流程进行。

   第七条 学校(幼儿园)应按照鄞州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开展招投标工作,并及时将招投标有关情况上报区教育局或各镇乡(街道)备案。

   第八条  质量管理。校(园)舍维修项目质量管理实行由学校(幼儿园)负责、设计施工单位保证、监理单位控制和区住建局等职能部门监督相结合的质量保证体系。学校(幼儿园)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和特点,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并在与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签定的合同中明确相应的质量责任条款;应加强工程质量日常监督与检查,并对工程质量全面负责。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要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区教育局要履行教育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管、抽查和指导的职能。区住建局对影响较大的项目、专业性较强或施工难度较大的项目进行督查和业务指导。

第九条  进度管理。学校(幼儿园)应根据下达的年度校(园)舍维修项目建设计划,加强工程进度管理。

   第十条  安全管理。校(园)舍维修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学校(幼儿园)和施工单位都应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安全监督员,加强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区住建局和区教育局有权对项目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防护措施和安全隐患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督查和抽查。

第十一条  资金管理。学校(幼儿园)要按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加强对资金的使用管理,做到专款专用;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概算,加强项目投资控制。对学校(幼儿园)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设计方案、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未依法实行招标或以其他形式规避招标等行为,区教育局等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纠正,并依法追究项目业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于超出项目年度建设计划投资额的,属于区属学校维修项目的,区级财政资金不予补助,超额部分费用由学校(幼儿园)全额承担;属于各镇乡(街道)学校(幼儿园)维修项目的,按照各镇乡(街道)的财务规则执行。

第十二条  验收管理。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验收规程和相关国家规范、标准等组织相关单位对校(园)舍维修建设项目进行验收。特别要加强对重要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的验收,做到由施工单位自评,监理单位复评,建设、设计等单位共同参与质量评定。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进行竣工决算,按照区政府的相关要求进行决算审计。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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