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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全区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鄞政办发〔2016〕100号)
发布日期: 2017-10-27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 信息来源: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贯彻实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新《环保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46号)、《浙江省网格化环境监管指导意见》(浙环函〔2015〕434号)、《中共宁波市委关于创新社会治理全面加强基层基础建设的决定》(甬党发〔2015〕26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区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5〕229号)精神,突出地方各级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的理念,强化属地环境监管责任,经区政府同意,现就推进全区网格化管理工作,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强化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深化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体制改革,以持续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群众环境权益为目标,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信息互通;权责清晰、管理精细;突出重点,务实高效”的原则,切实落实“源头严控、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环境监管工作要求,创新环境监管体制机制,提高环境监管工作效能,促进社会经济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

明确落实全区各镇乡(街道、园区)环境监管主体责任,整合辖区内负有环保监管职责的各部门监管力量及其相应的环境监管资源,结合社会治理“一张网”划分环境监管网络,建立“全面覆盖、层层履职、网格到底、责任到人”的网络化环境监管体系,确保各项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措施落到实处。积极推行环境监管工作重心下移、关口前移,做到各类环境问题早发现、早控制、早处置,及时化解环境污染纠纷,有效精准查处各类环境违法和犯罪行为,改善区域环境质量。

三、网格划分

按照“界限清晰、规模适度、负载均衡、管理便捷、无缝对接、全面覆盖”的划分标准,将全区划分为三级环境监管网格。

一级网格:全区行政管辖区域为一级网格。

二级网格:瞻岐镇、咸祥镇、塘溪镇、东吴镇、五乡镇、邱隘镇、下应街道、潘火街道、中河街道、云龙镇、横溪镇、姜山镇(鄞州工业园区)、钟公庙街道、首南街道、高桥镇、横街镇、集士港镇(望春工业园区)、古林镇、石碶街道、洞桥镇、鄞江镇、龙观乡、章水镇、南部商务区、鄞州经济开发区等25个区域为二级网格。

三级网格:按行政村、社区和相对独立的功能开发区块为单元,划分三级网格。本级网格划分可考虑辖区面积、环境监管任务、管理便捷等因素加以适当调整,可将面积大、人口多、工业经济发达的自然村单独划分为三级网格。本级网格可纳入区域社会治理“一张网”进行统一管理运行。具体划分由二级网格负责。

四、网格职责

落实各级网格属地环境监管主体责任,推行上下级网格间分级履责、信息互通、上下联动的运行机制,规范推进全区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各级网格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一)一级网格职责

1.组织、指导、督促开展全区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各相关主体责任和任务要求,建立健全网格化环境监管运行管理机制和监督考核制度。

2.确定辖区内重点监管对象(适时动态调整),明确监管任务。负责网格内重点监管对象定期巡查、抽查和督查,组织开展专项环保检查和环境隐患排查,查处环境违法和环境犯罪行为等环境监管工作。负责下级网格上报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调查取证和立案处罚工作,依法取缔关闭严重污染环境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和项目。

3.妥善及时处理重要环境信访投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积极预防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因环境问题引发的重大群体性(群访)事件的发生,组织做好环境污染事件处理、协调、维稳等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化解污染纠纷,维护群众环境权益。

4.组织实施全区网格化环境监管业务指导和环保法律法规政策培训宣传工作,定期组织召开环境监管协调推进会。

5.协调处理下级网格上报的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和污染矛盾纠纷等环境问题。

6.完成上级网格部署下达的各项环境监管工作任务。

(二)二级网格职责

1.切实履行本辖区环境监管主体责任。组织、指导、督促开展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网格化环境监管实施方案,明确下级网格工作职责和任务要求,建立网格化监管运行管理机制和监督考核制度。

2.组织实施网格环境监管工作。全面排查网格内环境安全风险隐患,切实落实防范措施,防止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因环境问题引发的重大群体性(群访)事件的发生。加强定期巡查,发现环境污染问题,及时制止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3.落实环境信访投诉属地管理职责。妥善处理环境信访投诉,及时化解污染纠纷,维护群众环境权益和社会稳定。

4.实施信息报告和协调处理制度。对巡查发现且本级网格难以解决的环境问题或排污单位存在重大环境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应及时上报上级网格,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和督促整改。对责令停产整顿和依法取缔关闭等行政命令拒不执行的排污企业,落实停电停水等强制措施。同时,要协调处理解决下级网格上报的环境问题。

5.组织开展环保法律法规政策宣传教育,定期召开环境监管工作协调推进会。

6.完成上级网格部署下达的各项环境监管工作任务。

(三)三级网格职责

1.开展网格内环境保护方面问题的巡查监督工作。对巡查中发现企业冒黑烟、直排污水、秸秆焚烧、工业垃圾焚烧等污染环境行为,应及时进行制止,防止出现更为严重的环境问题。

2.要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等单位调解作用。协调处理巡查发现的或群众反映的情节简单轻微的环境污染矛盾纠纷问题。

3.实施环境信息报告制度。经现场制止或协调处理未能得到及时解决的,或发现环境违法和犯罪行为的,应及时上报上级网格,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4.积极开展环保法律法规政策宣传教育工作。

5.完成上级网格交办的其它环境监管工作任务。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网格都明确网格负责人(网格长),实行网格长领导负责制。一级网格网格长由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网格长由分管环保工作负责人担任;二级网格网格长由镇乡(街道)、园区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网格长由分管环保工作负责人担任;三级网格网格长由村(居)民委员会和相对独立的功能开发区(工业集聚区)主要负责人担任。

每个网格都要确定网格管理员(网格员),一级网格管理员由区级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能部门人员担任。二级网格管理员由镇乡(街道)、园区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能机构人员担任,二级网格每个网格要求配备三名以上网格管理员。三级网格的网格管理员由村(居)民委员会和相对独立的功能开发区(工业集聚区)确定或由社会治理“一张网”配置的网格员负责。

(二)制定划分方案。各镇乡(街道)、园区都要将本辖区域划分为若干个环境监管网格,按照“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定标准、定流程、定考核”的原则,制定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细则。确定各网格重点环境监管工作范围和监管对象,划分监管等级,健全监管信息档案,采取差别化监管措施。二级、三级网格职责分工情况于年7月25日前报区人民政府(见附件2、3)。

(三)强化协同监管。建立健全上下级网格间定期工作例会制度、信息交流通报反馈制度,定期研判区域环境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共商解决方法,提高工作效能,共同做好区域环境监管工作。

(四)落实经费保障。各级网格要建立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工作运行经费的保障机制,要将环境监管基层网格管理员工作经费等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

(五)强化制度考核。各级网格要建立健全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考核制度,细化考核指标,制定考核办法。加强考核力度,上级网格要定期组织对下级网格日常运行管理情况和重大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评价,通报检查督查结果。对网格责任履行落实不力的部门和人员进行问责,对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人员进行表彰奖励。


附件:1.网格化环境监管主要工作事项

2.二级网格职责分工情况表

3.三级网格职责分工情况表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18日


附件1

网格化环境监管主要工作事项

序号

分类

具体内容

管理检查标准内容

各级网格工作职责

三级网格

(村社)

二级网格

(街镇)

一级网格

(县区)

1

工业企业污染防治

工业企业违法排污

1)企业各类污染物应做到稳定达标排放

巡查

制止督促

上报

配合调查

巡查检查

督促整改

上报

配合调查

检查

督查

立案

处罚

2

2)企业无冒黑烟、直排污水、异常气味、噪声扰民等情况;

3)企业应按照环评及“三同时”要求进行环境管理和污染防治;

4)企业应确保污染防治设施及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

5)禁止利用渗井、渗坑、暗管等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6)企业应按照“一厂一档”要求建立环境管理档案和台账记录。


巡查

制止

上报

配合调查

巡查检查

督促整改

上报

配合调查

检查

督查

立案

处罚

3

工业企业环境风险管理

1)环境风险企业应按照规定建设环境应急设备设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环保部门备案;

2)企业应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3)企业应确保其产生的工业废弃物得到无害化处置或综合利用。严禁随意焚烧、排放、倾倒、填埋工业废弃物,严禁将工业废弃物交由不具有无害化处置能力的单位或个人。

4)产生或经营危险废物的企业应按照“规范化管理双达标”要求落实分类、收集、储存、转移、处置等各环节环境管理要求和台账记录。

5)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应将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数量、流向、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理措施等信息以“危险废物周知卡”的形式上墙。

巡查

制止

上报

配合调查

巡查检查

督促整改

上报

配合调查

检查

督查

立案

处罚

4

工业企业污染防治

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管理

1)企业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须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批手续;

2)建设项目应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进行建设,建设项目建成后须办理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运行。


巡查

制止

上报

配合调查

巡查检查

督促整改

上报

配合调查

检查

督查

立案

处罚

5

十五违法小企业、小作坊取缔整治

对违法的污染小企业、小作坊依法取缔或责令整改。

巡查

制止

上报

配合调查

巡查检查

督促整改

上报

配合调查

检查

督查

立案

处罚

6



生态环境检查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

1)新建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2)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应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配套建设各项污染防治设施;

3)各类污染物防治设施必须正常运行,做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4)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人口稠密区域等环境敏感区不得建设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

巡查

制止

上报

配合调查

巡查检查

督促整改

上报

配合调查

检查

督查

立案

处罚

7

5)对污染严重、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规模化养殖场和养殖小区,依法关闭。

巡查

制止

上报

巡查检查

督促整改

上报

配合调查

检查

督查

立案

处罚

8

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

1)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倾倒垃圾、渣土、工业固废等可能影响水源安全的废弃物;

巡查

制止

上报

配合调查

巡查检查

督促整改

上报

配合调查

检查

督查

立案

处罚

9

2)依法取缔一级保护区内的排污口。

3)禁止在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游泳、垂钓等影响水质安全的活动。

巡查

制止

上报

配合调查

巡查检查

督促整改

上报

配合调查

检查

督查

立案

处罚

10

生态环境检查

焚烧秸秆

垃圾

1)禁止露天焚烧建筑垃圾、塑料制品、热熔沥青等杂物;

2)禁止废品回收站用焚烧方式处理废旧物品。

3)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蔺草等农业废弃物;

巡查

制止

上报

配合调查

巡查检查

督促整改

检查

督查

立案

处罚

11

矿山扬尘

1)矿山企业应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2)采矿项目应经过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3)企业须按照环评级批复要求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及污染防治设施;

4)污染防治设施必须做到正常运行。

巡查

制止

上报

配合调查

巡查检查

督促整改

上报

配合调查

检查

督查

立案

处罚

12

信访处理

一般环境信访调处

1)查看企业基本信息与生产经营情况;

2)企业应经过环保审批与“三同时”验收;

3)查看信访反映的污染情况现状;

4)调查污染产生原因并采取措施消除污染。

巡查

制止

上报

配合调查

巡查检查

督促整改

稽查

督办

13

应急事故处置

突发环境事故调查处理

1)查明事故污染物质的理化特征;

2)查明周边环境保护目标要求情况;

3)开展应急监测、应急处置等相关程序。

巡查

上报

配合调查

检查

处置

上报

监测

配置

处置

上报








附件2


二级网格人员组成表

网格名称:                    



姓名

职务

联系方式

网格长




副网格长




网格管理员1




网格管理员2




网格管理员3







联系人:孙浩  联系电话:87525636  传真:87523750




附件3

           镇乡(街道)三级网格人员组成表

网格名称

网格长姓名

联系方式

网格管理员

管理员1

联系方式

管理员2

联系方式

















































联系人:孙浩  联系电话:87525636  传真:87523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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